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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728 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竹簡字第728 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8年9 月11日下午3 時40分至同月15日晚上7時30分間之某時許,在新竹市○○路城隍廟附近,明知某經營中古手機攤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所販售之MOTOROLA廠牌A1200 型行動電話1 支,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物原為甲○○所有,於98年9 月11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91號1 樓之糖果屋美妍社失竊),竟出於縱使買得非合法管道所取得之行動電話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故買贓物犯罪意思,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購買該行動電話。嗣於98年9 月15日晚上7 時30分許,因另案為警在新竹市香山區○○○路與牛埔北路口逮捕,並發現其持有上開行動電話(已發還被害人甲○○),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乙○○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通聯調閱查詢單、偵查報告各1 份、照片3 張在卷可證。

(四)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上開故買贓物犯行,辯稱:其購買前開手機時,中古攤老闆說是別人用過不要的等等。惟查:

1、上開手機於販售時,手機內尚存有被害人小孩之相片檔案,此與中古市場販賣二手手機之空白狀態迥異;又被告購買時對於手機內有日常生活照片一節存有懷疑,顯然被告對於購買上開手機之行為亦有所擔心。再者,被告捨棄至有店面經營通訊行之正常購買途徑,而至不明路邊攤選購,其與出售該手機之人並不相識,且購買之時未向賣家詢問或要求提供該手機係合法管道取得之資料,更未要求賣家出具買賣交易證明,以利於發生爭議時,可供事後之查證用,顯與常情不合。

2、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參以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捨棄正常購買手機途徑,而至路邊二手攤商購買手機之消費行為,應有較高之查證義務,以防免因事後紛爭產生之法律訴訟,然被告竟未查證亦未要求賣家提供合法權源之證明文件,而貿然購買之,顯見其主觀上已有縱使買得非合法管道所取得之手機,亦在所不論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

2、累犯:被告前曾⑴於96年12月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28日,以97年度易字第11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2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嗣於同日確定;⑵又於97年9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27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1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於97年11月17日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8 月6 日入監執行,並於98年4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為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及未以正途取得行動電話使用,竟以明顯之低價而購買來路不明之贓物的犯罪動機、手段、目的,使被害人於財產遭受不法侵害後,其回復權利之行使發生困難,以及犯罪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馮俊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728 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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