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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竹簡字第9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1行另補充「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 日確定,於96年11月27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第8行「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應補充為「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10行「98年10月21日」應更正為「98年10月20日21時38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於於96年11月27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然自制力薄弱,無拒用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之危害均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劉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817號
    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84巷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
    年度毒聲字第353 號裁定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3 月20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於98年5月11 日以97
    年度毒偵字第1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
    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18日18時至19時間
    ,在新竹市○區○○路84巷6號住處,將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
    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 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10月21日,因屬毒品列管
    人口,經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因呈甲基安非他命類毒
    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甲○○於偵查之自白│被告於上揭時、地施用第│
│    │。                    │2級毒品安甲基非他命之 │
│    │                      │事實。                │
├──┼───────────┼───────────┤
│ 二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排放之尿液檢體呈安│
│    │司98年11月3日出具檢體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    │編號FZ00000000000號之 │性反應,佐證被告曾施用│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列管│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之事實。              │
│    │驗紀錄表影本各1紙。   │                      │
├──┼───────────┼───────────┤
│ 三 │本署97年度毒偵字第1771│證明被告經觀察、勒戒處│
│    │號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 │
│    │案資料查註表及全國施用│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
│    │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     │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之 │
│    │份。                  │事實。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檢察官      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承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9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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