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竹簡字第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1行另補充「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 日確定,於96年11月27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第8行「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應補充為「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10行「98年10月21日」應更正為「98年10月20日21時38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於於96年11月27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然自制力薄弱,無拒用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之危害均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817號
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84巷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
年度毒聲字第353 號裁定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3 月20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於98年5月11 日以97
年度毒偵字第1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
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18日18時至19時間
,在新竹市○區○○路84巷6號住處,將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
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 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10月21日,因屬毒品列管
人口,經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因呈甲基安非他命類毒
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甲○○於偵查之自白│被告於上揭時、地施用第│
│ │。 │2級毒品安甲基非他命之 │
│ │ │事實。 │
├──┼───────────┼───────────┤
│ 二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排放之尿液檢體呈安│
│ │司98年11月3日出具檢體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 │編號FZ00000000000號之 │性反應,佐證被告曾施用│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列管│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之事實。 │
│ │驗紀錄表影本各1紙。 │ │
├──┼───────────┼───────────┤
│ 三 │本署97年度毒偵字第1771│證明被告經觀察、勒戒處│
│ │號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 │
│ │案資料查註表及全國施用│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
│ │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 │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之 │
│ │份。 │事實。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檢察官 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承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