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徐婉寧

原告
范錦煥
被告
范世賢

范世璋

范世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范何燕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范世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范何燕(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9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由其配偶即原告、子女即被告共同繼承,應繼分各4分之1。又被繼承人並未立有遺囑,因被告范世璋行蹤不明,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范世賢、范世緯陳述略以:同意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式。

(二)被告范世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14年9月14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范世賢、范世緯所不爭執,而被告范世璋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則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另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人之利益輕重,共有物之性質及其使用狀況等,公平裁量,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以原物分配予共有人,並無困難,且以原物分割,亦符合公平原則,故本院認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而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存款,性質屬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從而,經斟酌兩造之意願、共有人利益、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等一切情狀,爰裁判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爰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故由兩造依所受分配財產之情形,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附表一:被繼承人范何燕之遺產(以下存款若有孳息者,均含孳息,幣別: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價值 分割方法 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9,333,402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竹市○○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 127,000元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13元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中華郵政公司新竹經國路郵局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580,000元  5 中華郵政公司新竹武昌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22,703元  6 新竹三信中正分社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825元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范錦煥 4分之1 范世賢 4分之1 范世璋 4分之1 范世緯 4分之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