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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交簡字第73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交簡字第7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偵字第19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並向前來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願接受裁判等情,有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爰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交簡字第73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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