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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5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雲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雲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雲騫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70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3至4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301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5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71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各有上揭判決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 1至5 之案件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併此敘明。

三、查受刑人劉雲騫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          │                    │              │                      │                          │                                    │
├─────┼──────────┼───────┼───────────┼─────────────┼──────────────────┤
│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100 年3 月11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7183號│
│  級毒品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日            │100 年度毒偵字第4344號│字第7183號(判決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101 年2 月13日)    │
│          │折算1 日            │              │                      │100 年12月20日)          │                                    │
├─────┼──────────┼───────┼───────────┼─────────────┼──────────────────┤
│2.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100 年9 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267 號│
│  級毒品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100 年度毒偵字第6908號│字第267 號(判決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101 年5 月17日)    │
│          │折算1 日            │              │                      │101 年3 月16 日 )        │                                    │
├─────┼──────────┼───────┼───────────┼─────────────┼──────────────────┤
│3.詐欺取財│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100 年9 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301 │
│  未遂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100 年度偵字第14830 號│簡字第301 號(判決日期:  │號(判決確定日期:101 年6 月25日)  │
│          │折算1 日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101 年3 月21 日 )        │                                    │
│          │                    │              │署101 年度偵字第53號  │                          │                                    │
├─────┼──────────┼───────┼───────────┼─────────────┼──────────────────┤
│4.詐欺取財│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100 年9 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301 │
│  未遂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100 年度偵字第14830 號│簡字第301 號(判決日期:  │號(判決確定日期:101 年6 月25日)  │
│          │折算1 日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101 年3 月21 日 )        │                                    │
│          │                    │              │署101 年度偵字第53號  │                          │                                    │
├─────┼──────────┼───────┼───────────┼─────────────┼──────────────────┤
│5.詐欺取財│有期徒刑8 月        │100 年8 月1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671 │
│          │                    │日            │101 年度偵字第3759號  │易字第671 號(判決日期:  │號(判決確定日期:101 年6 月28日)  │
│          │                    │              │                      │101 年5 月31 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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