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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崔彩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49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崔彩旺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崔彩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47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上開2 罪嗣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5 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8年3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8 月又18日。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2 罪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經送監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100 年11月15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於102 年1 月21凌晨2 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前,見劉乙樺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路旁所拾得之鑰匙1 支強行啟動上開機車,而竊取上開機車得手,上開鑰匙則斷裂為二,崔彩旺將斷裂之鑰匙前半截棄置路旁並離開現場。嗣於同日凌晨2 時30分許,崔彩旺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1 段83巷口,為警盤查查獲,並扣得已斷裂之上開鑰匙後半截,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崔彩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偵卷第15至17、84至85、116 至117頁、本院102 年1 月21日、102 年2 月7 日訊問筆錄)。

㈡證人即被害人劉乙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20至21頁)。

㈢警員職務報告書(偵卷第12頁)。

㈣扣案斷裂之半截鑰匙1 支。

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偵卷第28至30頁)。

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物品發還領據甲、乙聯各1 份(偵卷第37至38頁)。

㈦照片5張(偵卷第32至35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47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上開2 罪嗣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5 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8年3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8 月又18日;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2 罪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經送監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100 年11月15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謀生,僅因貪圖不法利益,即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行為甚不足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審酌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半截鑰匙1 支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業經被告陳明在卷(偵卷第117 頁、本院102 年2 月7 日訊問筆錄),復非屬違禁物,尚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至公訴意旨認應諭知刑前強制工作乙節,固非無見;惟本案就被告所宣告之應執行刑未達1 年以上,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 條第4 項規定,尚無從依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為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舒嵐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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