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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9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99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炳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807、102 毒偵字第1422號、第14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2 年度審易字第200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炳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一)前科部分更正:黃炳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毒聲字第33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停止處分執行,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及毀壞門扇竊盜案,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4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因竊取勞力士手錶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4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101 年11月7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均構成累犯)。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載犯罪時間應更正為「102年4月29日10時38分前某時許」;一之㈡所載犯罪地點應更正為「在其臺北市○○區○○路○○巷0 ○0 號3 樓住所附近之公園內」。

(三)被告黃炳文於本院102 年12月9 日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均自白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黃炳文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竊盜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上述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 次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為本件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而記取教訓,復參以被告正值盛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經法院判決處刑並均已執行完畢,竟再為本件竊盜犯行,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竊取物品之價值暨被害人傳真向本院表示不欲請求賠償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有供本件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玻璃球未扣案,復無證據證明尚且存在,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9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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