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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秀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83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忠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21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4 年度審易緝字第52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詳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前科部分更正: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7年10月7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62 號、97年度毒偵字第20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5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58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6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14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3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4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2 年1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件構成累犯)。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2 年2 月年間,因⑤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士簡字第28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3 年1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⑥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98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⑤、⑥案嗣經以103 年度聲字第539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另因⑦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6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尚執行中)。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 至9 行所載之「於102 年10月9 日晚間11時3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應更正為「於102 年10月8 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地下1 樓帕奇拉網咖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產生之煙霧之方式」。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簡字卷第60頁背面)。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被告有如上述更正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仍不知悛悔,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戒絕毒品之意志不堅,自制力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犯後已知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建設公司售後服務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5 萬元、家中尚有2 名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照顧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吸食器並未扣案,復據被告供稱已不在(見本院審簡字卷第60頁背面),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3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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