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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53號

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5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景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104 年度審易字第118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 年度執字第4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唐景盛(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2652號裁定裁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刑滿後分別於103 年5 月21日、同年6 月20日、同年7 月4 日、同年9 月11日又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89號(偵查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2395 號、104 年度偵字第2660號、第26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於104 年8 月17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法第47條、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為同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所規定,然此所稱更定其刑,必其累犯之發覺,係在裁判確定之後,始足當之;茍於裁判確定之前,已經發覺有累犯之情事者,即無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同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99年度簡字第4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99年度簡字第7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3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確定,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6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數案件,經同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265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於102 年6 月4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5頁)。是受刑人於再犯後案確定判決事實所認定之加重竊盜等罪時,固屬累犯,然觀諸該案判決事實及理由內已敘明受刑人有前案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且括號註記「於本件均構成累犯」(參見該案確定判決第1 頁之事實欄一、第1 行至第12行),並於理由中載明被告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之旨(參見同判決第2 至3 頁之理由欄三),據上論斷欄亦援引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參見同判決第3 頁),足見本院於審理該案時,已發覺受刑人有累犯之情事,而於事實及理由內既認定受刑人犯加重竊盜等罪均構成「累犯」,並於科刑時依法加重其刑,另就其中有因受刑人自首而減輕其刑之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7 月,較諸前案中同為加重竊盜罪之累犯而判處8 月(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44號判決),確屬已經發覺累犯與自首,併予裁量定刑之結果,僅於主文漏載「累犯」二字,顯非於裁判確定後始行發覺,揆諸前開說明,與刑法第48條前段所定更定其刑之要件自屬有間。是該案確定判決對於受刑人所犯加重竊盜等罪均構成累犯之情事,既已有審酌認定並依法加重其刑,僅主文內漏載「累犯」之文字,應認係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由原科刑判決之事實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要無於判決確定後再依刑法第48條前段更定其刑之餘地。是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5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其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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