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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30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峻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在本院獨任法官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蘇峻賢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島包壹個、現金新臺幣肆佰玖拾元、免費洗車券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犯罪事實:

(一)行為人:蘇峻賢。

(二)時 間:民國106 年6 月10日下午2 時33分許。

(三)地 點: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全國加油站」內。

(四)行 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趁該處洗車場員工王冠毅不備之際,徒手竊取王冠毅所有之島包1 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490 元、免費洗車券1 張)。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全國加油站領班李茹𡟄、被害人王冠毅在警詢中之指述(偵查卷第6 頁、第8 頁);

(三)現場監視錄影器側錄被告行竊經過之畫面翻拍照片1 份(偵查卷第6 頁至第9 頁)。

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二)刑之加重事由:

1.累 犯:被告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3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二)兩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406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確定;再因(三)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基交簡字第10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因(四)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湖簡字第34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2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送監接續執行至105 年4 月1 日假釋出監,至同年8 月5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是被告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事由:

1.本罪罪質:被告擅自取用他人財物,直接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為保護私有財產之法秩序,故有處罰之必要;2.犯罪前科:依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如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瑞簡字第5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411 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98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09號、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406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6762號,已係慣犯,故其此次再犯,不宜輕縱;

3.本次犯罪情狀: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衡情不外乎懶於工作,希冀能不勞而獲所致,並無可取,所竊得之贓物,依加油站領班李茹𡟄清點結果,雖僅1 個島包、現金490元及1 張免費洗車券(偵查卷第6 頁反面),價值不高,惟並未返還給被害人,亦未能與被害人和解;

4.被告犯後在偵查中並未坦承犯行(偵查卷第4 頁、第44頁),至本院審理時方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

5.檢察官與被告之求刑;

6.本件對被告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

四、沒 收:

1.被告竊得之島包、現金與免費洗車券係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第1 項規定,於裁判確定後1 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已沒收之犯罪所得,或給付其變價,併此敘明。

五、適用法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

六、上訴曉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藍 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0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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