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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73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頴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35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頴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頴申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10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101 年6 月6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220 號、第2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於 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6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新北地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23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104 年5 月23日執行完畢。㈢於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林頴申不服提起上訴,亦據新北地院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26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105 年6 月13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1 月18日下午3 、4 時許,在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之某工地內,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1 月20日凌晨0 時30分許,林頴申因另案通緝為警在臺北市內湖區汐湖二橋下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318公克),及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 個,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頴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1 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318公克)、吸食器1 個。

三、核被告林頴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318公克),有該中心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與所包裹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吸食器1 個,則亦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3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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