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2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62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宜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39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蔡宜龍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玩具紙鈔叁拾肆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蔡宜龍前㈠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7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4 月(共8 罪)、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㈡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蔡宜龍不服提起上訴後,再撤回上訴而確定;㈢於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4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 4月、3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㈣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㈤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㈥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6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揭㈠至㈥各罪刑,嗣經高雄地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42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10月確定後,與另案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接續執行,在107 年9 月13日執行完畢(惟另案之應執行刑於99年11月13日已執行完畢,此部分不構成累犯)」;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宜龍於本院之自白」、「張重發在警詢中之陳述」、「查獲照片」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宜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審酌被告前案執行完畢日距離本案犯罪之時間非長,前所犯又多為對財產法益之犯罪,仍足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以上揭方式行騙,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所生危害輕重,暨其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玩具紙鈔34張,乃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至被告本案詐欺而得之彩券50張,因業已發還由被害人張文彬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2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