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建和
- 被告
- 楊東翰
- 被告
- 楊嘉麟
-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 王勝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551號、第9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扣案如附表「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應由楊建和與楊嘉麟、楊東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建和為楊嘉麟、楊東翰之父,渠等為經營虛擬貨幣礦場,藉由礦機「挖礦」取得虛擬貨幣,並免除電費之支出,以此獲取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竊電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由被告楊建和以不知情之陳林傑、蘇國雄、黃詔楹等人之名義承租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再從鄰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有之變壓器及接戶線,私自連接未經電錶之60至150 平方毫米不等PVC 電線進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並接上控制開關箱,以竊取電能供如附表所示之虛擬貨幣挖礦機使用;被告楊嘉麟、楊東翰則負責安裝各地點之挖礦機及接通所竊取之電能,並不定期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檢查挖礦機之運作是否正常,視前開挖礦機機體損壞之情況予以更換新機體。因認被告三人共同涉犯有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9年臺非字第20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裁判,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是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受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楊建和、楊東翰、楊嘉麟確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私自連接台電公司供電電源之方式,而竊取電力以供虛擬貨幣挖礦機使用一節,業據被告三人供承在卷(楊建和部分:見109 年度偵字第3551號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329 頁至第339 頁、109 年度偵字第9165號卷第31頁至第34頁、本院審易字卷第47頁、第58頁、本院易字卷第90頁;楊東翰部分:見109 年度偵字第3551號卷第17頁至第25頁、第315 頁至第326 頁、109 年度偵字第9165號卷第71頁至第75頁、第453 頁至第455 頁、本院審易字卷第47頁、第58頁、本院易字卷第90頁;楊嘉麟部分:見109 年度偵字第3551號卷第54頁至第53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301 頁至第311 頁、109 年度偵字第9165號卷第49頁至第53頁、第453 頁至第455 頁、本院審易字卷第47頁、第58頁、本院易字卷第90頁),並核與證人林忠毅、林炳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 年度偵字第3551號卷第433 頁至第439 頁)、鄭吉良在警詢中之陳述(見同上卷第59頁至第61頁)大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代保管條(見同上卷第67頁至第193 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同上卷第245 頁至第257 頁)、台電公司追償電費計算單、用電實地調查書暨追償電費計算單(見同上卷第 293頁至第295 頁、第355 頁至第378 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見同上卷第379 頁至第417 頁)、查獲現場照片(見109 年度偵字第9165號卷第313 頁至第346 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足採信。
㈡惟查,被告三人另案被訴自108 年9 月初某日至108 年10月23日止,委由不知情之陳林傑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新民街78之1 號2 樓之房屋,並以私自連接台電公司所有供電電源自上揭處所,以供虛擬貨幣挖礦機使用之方式而竊取電力之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12月31日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1736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楊建和有期徒刑7 月、被告楊嘉麟、楊東翰各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下稱前案)一節,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41頁至第53頁)。而本案被告三人於如附表所示各該處所「開始」私自電源之時間,為107 年7 月起迄108 年9 月中旬,其中就108 年9 月中旬部分,其時間與前案犯罪時間已有重疊,再參以被告三人於本院所供述之:渠等係一開始就打算以私接電之方式來挖礦,而本案與前案不同之處,僅係在選定地點不同,才會分別被查獲等語,足認渠等主觀上自始即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本案及前案之各該竊電行為。又前案之查獲時間為108 年10月23日,雖與本案之查獲時間109 年2 月間不同,然被告三人就此亦供稱:渠等自前案經查獲後,即未再從事竊電行為,只是因設備眾多且有多數損壞,故未立即撤走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三人在前案經查獲後,仍有繼續在本案如附表所示各該地點為竊電之行為,復佐以前案確定判決亦認被告三人在該案不同地點所為竊電行為為接續一罪,是客觀上應可認定被告三人就本案及前案之各該地點,係在密切時間內,反覆為竊電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應全數論以一接續行為。檢察官認被告三人本案如附表所示各該行為應分論併罰,即有未洽。準此,既被告三人本案經起訴之竊電行為,應與前案之犯行論以接續犯,則一部事既經前案判決確定,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自為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是被告三人本案之犯行業經前案判決確定,檢察官仍對被告三人重行提起公訴,於法自有未合,而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沒收部分: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並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故依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具有獨立法律效果,而非僅屬從刑之性質。於被告應諭知免訴之情形,縱未能訴追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對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仍有於判決中併宣告沒收之適用。經查: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規定甚明。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亦有明文。又按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均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4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三人共同實施本案犯行,渠等私下以架設未經電錶連接導線而竊得之用電度數無法確實判斷,而無從精確計算渠等之犯罪所得。又查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三人係如何分配本案犯罪所得,揆諸前揭之說明,自應認被告三人就犯罪所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先予說明。
⒉被告三人自如附表所示各該地點開始竊取電能日起(若係月初開始,則以當月1 日起算;若係月底開始,則以翌月1 日起算;若係月間或中旬開始,則以當月15日起算),計算至前案查獲日之108 年10月23日止(無證據可認自該日後被告三人仍有繼續竊電之事實,且因該日即為警搜索,故不列入營運日數);又虛擬貨幣挖礦機為求其回饋之最大化,通常將24小時不停運轉,是以日數乘以如附表所示各該地點內用電設備容量及平均電價(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共計為新臺幣42,128,725元,此即係被告三人獲得相當於未繳電費之利益(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項前段、第3 項規定,由被告三人共同負沒收之責任,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就追徵之部分亦為共同追徵之諭知,併此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楊建和所有,且為供被告三人共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由被告楊建和負沒收之責任。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礦場地址│竊 電 期 間│ 計 費 日 數 │ 每日用電度數 │電費平│ 竊 電 金 額 │ 扣 案 物 品│ │ │ │ │ │ │均單價│ │ │ ├──┼────┼───────┼────────┼───────┼───┼────────┼─────────┤ │ 1 │新北市淡│108 年2 月初至│108 年2 月1 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4.07元│2544×265 ×4.07│礦機79臺(含S9i 型│ │ │水區淡金│108 年10月23日│108 年10月23日,│小時106 瓩×24│ │=2,743,831元 │號14臺、T9+ 型號35│ │ │路3 段36│ │共計265 日 │小時=2,544 │ │ │臺、S9型號25臺、D3│ │ │3號2 樓 │ │ │ │ │ │型號5 臺)、筆記型│ │ │ │ │ │ │ │ │電腦1 臺 │ │ │ │ │ │ │ │ │ │ ├──┼────┼───────┼────────┼───────┼───┼────────┼─────────┤ │ 2 │新北市淡│107 年8 月初至│107 年8 月1 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4.07元│2184×449 ×4.07│礦機68臺(含S9型號│ │ │水區下圭│108 年10月23日│108 年10月23日,│小時91瓩×24小│ │=3,991,107元 │31臺、S9i 型號24臺│ │ │柔山路11│ │共計449 日 │時=2,184 │ │ │、T9+ 型號6 臺、L3│ │ │4 之3 號│ │ │ │ │ │+型號7 臺)、電腦 │ │ │2 樓 │ │ │ │ │ │主機1 臺(含鍵盤、│ │ │ │ │ │ │ │ │滑鼠)、螢幕1 臺、│ │ │ │ │ │ │ │ │WIFI分享器1 臺 │ ├──┼────┼───────┼────────┼───────┼───┼────────┼─────────┤ │ 3 │新北市淡│108 年1 月初至│108 年1 月1 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4.07元│3768×295 ×4.07│礦機117 臺(含S9型│ │ │水區中山│108 年10月23日│108 年10月22日,│小時157 瓩×24│ │=4,524,049元 │號54臺、S9i 型號19│ │ │北路55號│ │共計295 日 │小時=3,768 │ │ │臺、T9+ 型號28臺、│ │ │2 樓 │ │ │ │ │ │L3+ 型號16臺)、筆│ │ │ │ │ │ │ │ │記型電腦1 臺、WIFI│ │ │ │ │ │ │ │ │分享器1 臺 │ ├──┼────┼───────┼────────┼───────┼───┼────────┼─────────┤ │ 4 │新北市八│107 年10月底至│107 年11月1 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4.07元│1704×356 ×4.07│乙太礦機43臺(含顯│ │ │里區龍米│108 年10月23日│108 年10月22日,│小時71瓩×24小│ │=2,468,960元 │示卡8 張、主機板 1│ │ │路1 段32│ │共計356 日 │時=1,704 │ │ │張、電源1 組)、電│ │ │2 號 │ │ │ │ │ │腦1 組(含主機、螢│ │ │ │ │ │ │ │ │幕各1 )、PVC 電纜│ │ │ │ │ │ │ │ │線(60平方毫米) 3│ │ │ │ │ │ │ │ │條 │ ├──┼────┼───────┼────────┼───────┼───┼────────┼─────────┤ │ 5 │新北市八│107 年8 、9 月│107 年9 月1 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4.07元│2496×417 ×4.07│礦機71臺(含S9型號│ │ │里區龍米│間至108 年10月│108 年10月22日,│小時104 瓩×24│ │=4,236,186元 │31臺、T9型號14臺、│ │ │路2 段17│23日 │共計417 日 │小時=2,496 │ │ │L3型號26臺)、筆記│ │ │3 號之1 │ │ │ │ │ │型電腦1 臺、PVC 電│ │ │ │ │ │ │ │ │線(60平方毫米) 3│ │ │ │ │ │ │ │ │條 │ ├──┼────┼───────┼────────┼───────┼───┼────────┼─────────┤ │ 6 │新北市八│107 年10月初至│107 年10月1 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4.07元│6840×387 ×4.07│礦機188 臺(含S9型│ │ │里區中華│108 年10月23日│108 年10月22日,│小時285 瓩×24│ │=10,773,615元 │號76臺、T9型號53臺│ │ │路1 段14│ │共計387 日 │小時=6,840 │ │ │、L3型號59臺)、電│ │ │2 號 │ │ │ │ │ │腦1 組(含螢幕1 個│ │ │ │ │ │ │ │ │)、PVC 電線( 250│ │ │ │ │ │ │ │ │平方毫米)3 條 │ ├──┼────┼───────┼────────┼───────┼───┼────────┼─────────┤ │ 7 │新北市樹│107 年7 月間至│107 年7 月15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4.07元│3384×465 ×4.07│礦機84臺(含S9型號│ │ │林區俊興│108 年10月23日│108 年10月22日,│小時141 瓩×24│ │=6,404,389元 │31臺、T9型號41臺、│ │ │街267 號│ │共計465 日 │小時=3,384 │ │ │L3型號12臺)、電腦│ │ │ │ │ │ │ │ │主機1 臺、PV C電線│ │ │ │ │ │ │ │ │(100 平方毫米) 3│ │ │ │ │ │ │ │ │條 │ ├──┼────┼───────┼────────┼───────┼───┼────────┼─────────┤ │ 8 │桃園市龜│108 年2 月間至│108 年2 月15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4.07元│3000×250 ×4.07│礦機104 臺(含 T9+│ │ │山區民生│108 年10月23日│108 年10月22日,│小時125 瓩×24│ │=3,052,500元 │型號39臺、S9型號34│ │ │北路1 段│ │共計250 日 │小時=3,000 │ │ │臺、S9i 型號18臺、│ │ │492 號 │ │ │ │ │ │L3+ 型號9 臺、Z9 m│ │ │ │ │ │ │ │ │ini 型號4 臺)、筆│ │ │ │ │ │ │ │ │記型電腦1 臺、WIFI│ │ │ │ │ │ │ │ │分享器1 臺、PVC 電│ │ │ │ │ │ │ │ │纜線(60、80平方毫│ │ │ │ │ │ │ │ │米)各3 條 │ ├──┼────┼───────┼────────┼───────┼───┼────────┼─────────┤ │ 9 │桃園市平│108 年2 月間至│108 年2 月15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4.07元│2976×250 ×4.07│礦機125 臺(含 L3+│ │ │鎮區金陵│108 年10月23日│108 年10月22日,│小時124 瓩×24│ │=3,028,080元 │型號77臺、S9i 型號│ │ │路5 段11│ │共計250 日 │小時=2,976 │ │ │35臺、S9型號10臺、│ │ │7 號 │ │ │ │ │ │T9+ 型號2 臺、L3++│ │ │ │ │ │ │ │ │型號1 臺)、筆記型│ │ │ │ │ │ │ │ │電腦1 臺、WIFI分享│ │ │ │ │ │ │ │ │器1 臺、PVC 電纜線│ │ │ │ │ │ │ │ │(150 、100 平方毫│ │ │ │ │ │ │ │ │米)各3 條 │ ├──┼────┼───────┼────────┼───────┼───┼────────┼─────────┤ │ 10 │新北市三│108 年9 月中旬│108 年9 月15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2.49元│3024×38×2.49=│礦機78臺(含T9+ 型│ │ │芝區土地│至108 年10月23│108 年10月22日,│小時126 瓩×24│ │286,131元 │號21臺、S9型號57臺│ │ │公坑54之│日 │共計38日 │小時=3,024 │ │ │)、筆記型電腦1 臺│ │ │11號2 樓│ │ │ │ │ │、WIFI分享器1 臺、│ │ │ │ │ │ │ │ │PVC 電纜線(50平方│ │ │ │ │ │ │ │ │毫米)6 條 │ ├──┼────┼───────┼────────┼───────┼───┼────────┼─────────┤ │ 11 │新北市三│108 年9 月中旬│108 年9 月15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4.07元│2376×38×4.07=│礦機73臺(含L3+ 型│ │ │峽區介壽│至108 年10月23│108 年10月22日,│小時99瓩×24小│ │367,472元 │號44臺、S9型號14臺│ │ │路2 段91│日 │共計38日 │時=2,376 │ │ │、S9i 型號2 臺、T9│ │ │之2 號 │ │ │ │ │ │+型號13臺) │ │ │ │ │ │ │ │ │ │ ├──┼────┼───────┼────────┼───────┼───┼────────┼─────────┤ │ 12 │新北市三│108 年9 月中旬│108 年9 月15日至│現場設備容量每│4.07元│1632×38×4.07=│礦機60臺(含L3+ 型│ │ │峽區成福│至108 年10月23│108 年10月22日,│小時68瓩×24小│ │252,405元 │號35臺、T9+ 型號 5│ │ │路160 號│日 │共計38日 │時=1,632 │ │ │臺、S9i 型號17臺、│ │ │ │ │ │ │ │ │S9型號3 臺)、WIFI│ │ │ │ │ │ │ │ │分享器1 臺、筆記型│ │ │ │ │ │ │ │ │電腦1 臺 │ ├──┼────┴───────┴────────┴───────┴───┼────────┼─────────┤ │合計│ │ 42,128,72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