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宏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昇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等節,有附表所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3頁、第143頁至第154頁、第155頁至第166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偵查機關年度案號」、「確定判決案號」欄、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再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上開裁定、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9頁至第142頁、第143頁至第154頁),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2年6月(即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有期徒刑1年4月(即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10月為重。
四、爰審酌依卷附判決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犯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為109年7月17日至同年8月4日間密集所犯,犯罪型態均係加入「彥豪」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收受、轉交人頭帳戶存摺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收簿手」關於各罪間之罪質、侵害法益、行為相距時間、行為類型、手段之一切情狀,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於本院所寄發之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上所記載請法院依法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72頁),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7日 109年7月17日 109年7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162號、第24268號、第304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162號、第24268號、第304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78號、第17419號、第196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第203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第203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7日 110年9月7日 110年1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35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35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2月23日 111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8號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31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78號、第17419號、第196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78號、第17419號、第196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78號、第17419號、第196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5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5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1年2月10日 111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8號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7日 109年7月27日 109年7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6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6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6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度審金訴字第104號 111度審金訴字第104號 111度審金訴字第104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8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度審金訴字第104號 111度審金訴字第104號 111度審金訴字第1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5月11日 111年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61號 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 號 10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6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4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61號 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