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于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3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6至10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附表編號4至5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3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並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4100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335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667 號判決、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46 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9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編號1至3、6至10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雖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3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5年10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詐欺罪,罪質相同,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5日 107年10月18日至107年11月7日 107年10月17日至107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938號、第16895號、第18212號、第18601號、108年度偵字第69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896號、第8550號、第13848號、第204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108年度偵字第43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4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66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100號 判決日 期 108年12月4日 108年12月2日 109年5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4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66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10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12月30日 109 年1月7日 109 年7月20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9 年度執字第19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09 年度執字第97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9 年度執字第37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更字第379號 (編號1至3、6至10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7月30日 108年8月1日 108年8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06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109年度偵字第24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06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109年度偵字第24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347號、第17463號、109年度偵字第10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33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335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判決日 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10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33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335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5月26日 110年5月26日 110年11月17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2662號(編號4、5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3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1 年度執字第12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更字第379號(編號1至3、6至10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8日 108年8月28日 108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347號、第17463號、109年度偵字第10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347號、第17463號、109年度偵字第10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347號、第17463號、109年度偵字第10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判決日 期 110年10月18日 110 年10月18日 110 年10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7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1 年度執字第12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1 年度執字第12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1 年度執字第12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更字第379號(編號1至3、6至10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0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347號、第17463號、109年度偵字第10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判決日 期 110年10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1月17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字第12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更字第379號(編號1至3、6至10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