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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0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欣潔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永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字第181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倫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6、7至8所示之罪,雖曾分別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3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10年度審易字第1169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10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4、5、9至10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5年4月為重,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共4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2日 ①109年11月22日 ②109年12月11日 ①109年12月2日 ②109年12月8日 ③109年12月8日 ④109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2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0、1852、2071、2526、2527、297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0、1852、2071、2526、2527、29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3號 110年度簡字第231號 110年度簡字第231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9日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3號 110年度簡字第231號 110年度簡字第2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35號 1.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42號 2.編號2至3所示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3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共7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3日 109年12月27日 ①109年11月17日 ②110年2月16日 ③110年2月24日 ④110年4月15日 ⑤110年4月22日 ⑥110年4月23日 ⑦110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5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38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375、18546、18756、18730、18953、19282、110年度偵緝字第1081、10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201號 110年度簡字第2844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169、1313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7日 110年7月30日 110年1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201號 110年度簡字第2844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169、13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24日 110年9月14日 110年12月27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58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369號 1.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5號 2.編號6所示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169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共3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1月30日 ②110年2月3日 ③110年2月11日 110年1月18日 110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72、8543、8544、9011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72、8543、8544、9011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9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7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2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2月15日 111年1月12日 備註  1.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9號 2.編號7至8所示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3號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9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9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1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0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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