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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1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鄭勝庭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暐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暐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暐澄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2所示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裁判(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7頁、第161頁、第29頁至第33頁、第154頁、第35頁至第43頁、第169頁至第170頁、第45頁至第158頁、第195頁、第167頁、第59頁至第67頁、第158頁、第69頁至第88頁、第152頁、第91頁至第96頁、第157頁、第97頁至第103頁、第163頁、第105頁至第117頁、第197頁至第200頁、第171頁、第119頁至第121頁、第201頁至第202頁、第150頁至第151頁、第123頁至第137頁、第205頁至第229頁、第166頁、第168頁、第139頁至第148頁、第203頁、第174頁)在卷可參。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除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外,其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即編號1至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2),均經如附表所示法院以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年2月、1年6月、5年、1年6月、2年4月、2年、2年2月、1年6月、2年6月、1年8月確定,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24年4月(計算式:3年+1年2月+1年6月+5年+1年6月+2年4月+2年+2年2月+1年6月+2年6月+1年8月=21年40月=24年4月),加計1年2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之總和(即25年6月)範圍內,定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67罪),犯罪時間主要集中於民國109年7月底至11月間(除如附表編號2所示其中1罪係於108年8月1日所犯),其犯罪時間密接、犯罪類型、手法均相近,具有高度重複性,且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有別,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各罪間之獨立性甚低,透過該各罪所反映之人格面向亦無明顯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並斟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造成之財產損害金額,兼衡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9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勝庭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6月(共1罪)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8日 108年8月1日、109年8月1日 109年11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993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56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4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 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4日 110年8月25日 111年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4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15日 110年9月22日 111年3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基隆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994號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4256號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19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8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0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6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共8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共4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1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1罪)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8日 109年7月31日、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9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991號等 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18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5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5號、第71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71號、第1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 111年3月29日 111年4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5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5號、第71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71號、第1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5月24日 111年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827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5532號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433號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9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6月(共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犯罪日期  109年8月8日 109年11月7日 109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256號等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5748號等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01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4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7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96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2月17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4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7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日 111年3月22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276號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8906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320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9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5月(共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8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1罪) 犯罪日期  109年7月27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4075號等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6503號等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1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9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11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9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8月2日 112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659號 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319號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4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10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