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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鄭勝庭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昭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昭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昭銘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於112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及竊盜案件,經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11年4月26日以111年度壢簡字第418號、㈡桃園地院於112年1月6日以111年度桃簡字第2236號、㈢本院於112年1月1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13號、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於111年4月7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97號、㈤新竹地院於111年3月8日以111年度易字第38號、㈥桃園地院於111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簡字第347號、㈦桃園地院於111年9月2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291號分別判處罪刑,嗣均確定在案,復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7號就上開㈠至㈦案件,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第13頁、第14頁、第18頁、第20頁至第22頁)。受刑人於112年3月23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於114年2月27日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上開㈢案件)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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