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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九號

違反專利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俊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九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楊尚賢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八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為台北市○○○路○段十一巷一七五號四樓「西華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乙○○、丙○○取得主機面板間接開關之改良,專利型號為新型第一三一九五九號(以下簡稱本件新型專利),猶自八十七年年初,未經專利權人乙○○、丙○○之同意,即擅自製造與本件新型專利範圍相同之主機面板間接開關,並出售之,嗣乙○○、丙○○於八十七年五月得知丁○○出售之主機面板侵害其專利,發函制止丁○○繼續製造,唯丁○○仍未聽制止。。因認被告涉犯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丁○○違反專利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退併案部分: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甲○定八八偵六九四四字第五0七一號函,請求就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四四號被告丁○○違反專利法案件併案審理,惟因本件起訴之違反專利法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已如前述,則前揭起訴部分與該函請併案審理之部分,自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就該函請併辦部分為審理,爰將該部分退還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王 俊 雄

書記官 許 秋 莉

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九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專利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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