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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110號

原告
魏群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被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告
張曉芳
被告
呂健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鄭翔致律師
複代理人
吳瑞清
被告
陳畇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丙○○、甲○○應連帶負擔費用,在蘋果日報之頭版,刊載長二十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壹日,並在蘋果日報網站(網址:http ://www .appledaily .com .tw/ )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壹日。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應移除如附表三所示之網路新聞,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網路動新聞。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丙○○、甲○○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丙○○、甲○○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㈢項為: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在蘋果日報之頭版刊載長27公分、寬21公分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蘋果日報網站(網址:http ://www .appledaily .com .tw/ )刊登相同內容之道歉啟事、原聲明第㈣項為: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應從其蘋果日報網站,將民國104 年1 月31日之「師逼生吃廚餘,讚真男人」之報導全文(含影片)刪除、原聲明第㈤項為: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應從其蘋果日報之數位資料庫中,將104 年1 月31日之「師逼生吃廚餘,讚真男人」之報導全文(含影片)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見本院卷第11頁),迭經變更,終以106 年7 月12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將原聲明第㈢項變更為: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丙○○、甲○○應連帶負擔費用,在蘋果日報之頭版刊載長27公分、寬21公分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在蘋果日報網站(網址:http ://www .appledaily .com .tw/ )刊登相同內容之道歉啟事、將原聲明第㈣項變更為: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應移除如附表三所示之網路新聞、將原聲明第㈤項移列為聲明第㈥項,並增列聲明第㈤項為: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應移除如附表四所示之網路動新聞(見本院卷第307 、308 、322 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係基於所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同一基礎事實而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原為新北市私立丁○○○(下稱丁○○○)電影電視科專任教師,訴外人即丁○○○學生陳睿麟於104年1 月22日主動提出欲拍攝徵友影片,經規劃後,遂在丁○○○教室內,由訴外人簡正傑掌鏡,並準備道具廚餘桶與便當,原告則順應陳睿麟之要求入鏡演出主持人,而拍攝陳睿麟食用道具廚餘桶內白飯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留念。詎丁○○○校友即被告戊○○於104 年1 月間取得系爭影片後,未經合理查證,即於同年1 月27日18時許,將系爭影片傳送傳給訴外人即丁○○○人事主任乙○○,致侵害原告之名譽。另被告甲○○為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之記者、被告丙○○為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之副總編輯,其等亦未經合理查證,於104年1月31日分別在蘋果日報、蘋果日報網站上刊登由被告甲○○撰寫內容、被告丙○○撰寫標題為「師逼生吃廚餘,讚真男人」、「太誇張民痛斥:他怎麼不自己吃」(下稱系爭標題)之文字報導,及標題為「影視科教師逼學生吃廚餘?」之附影音文字報導,報導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報導),而傳述「原告逼迫學生吃廚餘」等不實言論,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已對原告名譽造成重大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戊○○負損害賠償之責,及被告蘋果日報公司、甲○○、丙○○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等語。並聲明:㈠、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丙○○、甲○○應連帶負擔費用,在蘋果日報之頭版刊載長27公分寬21公分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1日、在蘋果日報網站(網址:http://www.apple daily.com.tw/)刊登相同內容之道歉啟事;㈣、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應移除如附表三所示之網路新聞;㈤、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應移除如附表四所示之網路動新聞;㈥、被告蘋果日報應從其蘋果日報網站之數位資料庫中,將2015年1月31日之「師逼生吃廚餘,讚真男人」之報導全文(含影片)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㈦、就第㈠、㈡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丙○○、甲○○則均以:被告甲○○撰寫系爭報導前,曾向乙○○查證是否確有此事,復於同日傳送簡訊予原告求證,然未獲回應,遂徵詢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長之意見,已善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再系爭報導內容涉及教師之教育方式,攸關公眾利益,被告丙○○撰寫系爭標題,核屬意見表達之範疇,且為善意合理之評論,另被告丙○○為蘋果日報之編輯,僅撰寫系爭標題,未擔任採訪工作,要難課以查證系爭報導內容是否屬實之義務。此外,原告請求刊登道歉啟事、刪除系爭報導及電磁紀錄等,並非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戊○○則以:因覺系爭影片外流會影響丁○○○之聲譽,然並無原告之聯絡方式,遂將系爭影片傳送予乙○○,請學校查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丁○○○於103 年6 月20日出具約聘書,聘原告為影視科代理教師兼導師,約聘期間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止。丁○○○於104 年1 月28日晚間由常務董事王傳亮以口頭解聘原告,原告於104 年1 月30日經常務董事王傳亮要求填具本院卷第297至298 頁所示文件。

㈡、原告與其任教之班級學生於104 年1 月22日午餐時間,拍攝如被證2 光碟所示之系爭影片,系爭影片之內容係經原告與影片中之學生規劃後拍攝而成。

㈢、被告戊○○於104 年1 月23日18時許以LINE傳送「郝杯」、「我看到影視科瘋傳的影片,雖然我不知道傳出來的是誰,但是我覺得必須開始喝止,不然傳出去會毀壞影視科的名譽」之簡訊內容,並將系爭影片併傳送予乙○○。

㈣、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於104 年1 月31日分別在蘋果日報、蘋果日報網站上刊登本院卷第90-6頁所示標題為「師逼生吃廚餘,讚真男人」、「太誇張民痛斥:他怎麼不自己吃」之(即系爭標題)之文字報導、第90-7至90-11 頁所示標題為「影視科教師逼學生吃廚餘?」之附影音文字報導,報導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即系爭報導)。

㈤、系爭報導之內容係由被告即蘋果日報公司記者甲○○撰稿,並經被告即蘋果日報公司副總編輯丙○○審閱,及撰寫系爭標題。

㈥、被告蘋果日報公司刊登系爭報導前,被告甲○○於104 年1月30日向乙○○求證系爭影片內容是否真實,乙○○回覆學校正針對此事進行調查,另被告甲○○於同日傳送本院卷第203 頁所示之手機簡訊予原告。

㈦、系爭報導之內容非屬真實。

㈧、原告就本件相同原因事實,以被告甲○○及丙○○涉犯加重誹謗罪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0466 號及104 年度偵字第13968 號(不起訴處分書誤載為104 年度偵字第10398號)為不起訴處分,未經原告提起再議而告確定。

四、本件爭點厥為:㈠、系爭報導之內容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甲○○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系爭標題究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如為前者,被告丙○○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如為後者,是否屬於合理評論?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甲○○、丙○○、蘋果日報公司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㈡、如原告得請求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丙○○、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金額以若干為適當?㈢、原告請求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丙○○、甲○○連帶負擔費用,在蘋果日報之頭版刊載長27公分寬21公分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蘋果日報網站(網址:http : //www .appledaily .com .tw/)刊登相同內容之道歉啟事,及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應移除如附表三所示之網路新聞,與如附表四所示之網路動新聞,並從其蘋果日報之數位資料庫中,將系爭報導(含影片)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是否屬於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㈣、原告主張被告戊○○以LINE將系爭影片傳送予乙○○,已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甲○○、丙○○、蘋果日報公司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證明其所述為真實,或縱未能證明所述為真,惟業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乃實現民主價值重要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以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俾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惟亦須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故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固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然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此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非得憑所述事實係出於其懷疑或推論遽指有阻卻違法事由,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93號、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經查,系爭報導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揆諸其中「新北市私立丁○○○一名影視科老師,日前在學校午餐後,看到學生起鬨要另名學生吃廚餘,他竟然跟著起鬨,要該名學生當眾吃下廚餘桶中的剩菜剩飯,還模仿綜藝節目,讚許該生是『真男人』」、「〈全程被拍下po網〉這位學生在己○及同學鼓譟下,果真拿起免洗筷,在藍色廚餘桶當中先夾起剩菜,旁邊有人鼓吹:『一小塊飯!』該學生又換夾一小團剩飯,在所有人面前迅速放入嘴裡,過程中,該名學生雖未有不悅或抗拒,但表情顯得無奈,全程都被拍下po網」等陳述,足使閱讀之一般大眾產生原告為人師表,竟強迫學生食用廚餘之極為負面印象,顯然造成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是應由撰寫系爭報導之被告甲○○舉證證明上開報導內容即所陳述之事實係屬真實,或被告甲○○業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方不至構成侵權行為。

⒊惟系爭影片係原告與即將畢業之學生以全新之桶子及新鮮未經食用過之便當飯菜為道具,所共同錄製之紀念影片,影片中學生並非自班級所用廚餘桶夾起廚餘食用等情,有當時參與系爭影片拍攝及在旁見聞之學生即證人李文瑜、張珀瀧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士林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1306號卷第77至85頁),且被告亦不爭執系爭影片之內容係經原告與影片中之學生規劃後拍攝而成,系爭報導之內容並非真實(見不爭執事項㈡、㈦),則被告甲○○即應證明其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始得免責。而被告甲○○固於104 年1 月30日曾向乙○○求證系爭影片內容是否真實,乙○○回覆學校正針對此事進行調查,並於同日傳送內容為「魏老師你好,我是蘋果日報記者,敝姓呂。我們公司收到一則投訴,控訴你慫恿學生吃廚餘,關於這個事情想請教你的回應,如果方便能否回電?謝謝」等語之手機簡訊予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㈥),惟其未待丁○○○及原告對系爭影片有所回應,旋即撰寫系爭報導,並於翌日由被告蘋果日報公司在蘋果日報及其網站刊登系爭報導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考以系爭報導之內容,固涉及學校教育之公益層面,然參諸被告甲○○於偵查中陳稱: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於104年1 月30日上午12時21分收受不知名人士以電子郵件寄送系爭影片進行爆料,其爆料內容略以:「有這款老師,新北市新店區丁○○○影視科三年級導師己○,慫恿學生瞎起鬨吃廚餘,還沾沾自喜,一點都不懂得反省,還發動較為要好的學生一同要霸凌認為有涉嫌把影片出去的學生…」,被告蘋果日報公司遂將該則爆料內容交給我進行採訪,我花一整天時間求證,系爭報導隔天才見報等語,並有被告甲○○提出之爆料電子郵件足佐(見士林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1306號卷第106 頁、本院卷第228 、295 頁),足見其消息來源僅為被告蘋果日報之爆料中心,可信度非高,復衡諸現今社會,因電子攝相器材普及、影片拍攝便利,且社群網路發達,或為舉發不法、或為博取關注、或為單純留念等原因,網路上時常充斥各式各樣影片,其內容或真或假,卻唾手可得,而被告甲○○為銘傳大學新聞系畢業,擔任蘋果日報公司記者(見本院卷第206 頁),其身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更應有所警覺,並致力使報導內容呈現事實之真相,及評估消息內容之可靠度及可信度所需基礎資訊,避免使新聞媒體淪為一般欠缺審查機制之網絡平台,且系爭報導之內容明顯侵害被報導者(即原告)之名譽甚深,又其身為新聞媒體工作者,相較於一般人,更有多元管道進行查證,客觀上並無難以查證之情況存在,另參與系爭影片拍攝或在場之人員非少(見本院卷第221 至223-4 頁),被告甲○○非無向相關人員(如參與拍攝或在場之學生)多方進行查證之可能,俾使系爭報導所涉之關係人,有機會予以澄清說明,同時藉由各方不同說詞及觀點,力求平衡,免於偏頗,再酌以證人乙○○於本院到庭證稱:之前有記者直接到學校校門口,問我系爭影片的事情,我回答現在在放假期間,無法聯絡原告,等瞭解清楚後,學校會處理,後來我本身就沒有再就此事對外回應或澄清,因記者沒有再到學校來採訪等語(見本院卷第281 至283 頁),可徵104 年1 月30日正值丁○○○寒假期間,校方未能於第一時間聯繫原告及其他參與系爭影片拍攝之同學以釐清真相,實未悖於常情,然被告甲○○為搶報社之截稿時間(見本院卷第228 頁),僅以未足24小時之時間向乙○○及原告進行查訪後,即未再竭力以其他途徑予以探查系爭影片所呈現內容之真偽、影片拍攝之目的為何,且在向乙○○及原告查訪尚無所得、未待其等回覆說明之情況下,即片面以主觀角度揣測系爭影片內容之真實性,並撰寫系爭報導之內容,難認已善盡其合理之查證義務。是原告主張被告甲○○未經合理查證即撰寫系爭報導,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尚非無據。

⒋再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始克成立。經查,系爭報導之內容經被告即蘋果日報副總編輯丙○○審閱,及撰寫系爭標題(見不爭執事項㈤),而觀諸系爭標題所載「師逼生吃廚餘讚真男人」等文字,顯係在描述原告強迫學生食用廚餘,並稱其為真男人之行為,核屬事實陳述,被告丙○○抗辯該文字僅屬意見表達云云,洵不可採。又系爭影片實係經原告與影片中之學生規劃後拍攝而成,且被告甲○○未經合理之查證,即撰寫與事實不符之系爭報導,已如前述,而被告丙○○身為蘋果日報副總編輯,並審閱系爭報導,且對於系爭報導內容之取捨及標題如何,具有決定權限,則其肩責刊登前之把關工作時,本應注意系爭報導內容是否經過合理之查證,況其明知系爭報導如經刊載於媒體,將產生嚴重貶損原告名譽之結果,猶在被告甲○○僅以未足24小時之時間進行採訪,且尚不及待相關人士回應,顯然未盡合理查證之情形下,率爾同意刊登系爭報導、並撰寫系爭標題,自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過失,而應與被告甲○○對原告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⒌復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蘋果公司為被告甲○○、丙○○之僱用人(見不爭執事項㈤),被告甲○○於執行採訪撰寫系爭報導之職務時,及被告丙○○於執行審閱系爭報導、撰寫系爭標題之職務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已如前述,被告蘋果日報公司復未舉證證明其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88 條第1 條前段規定,訴請被告蘋果日報公司與被告甲○○、丙○○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洵屬有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丙○○、甲○○連帶賠償其精神慰撫金在50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因被告甲○○、丙○○撰寫系爭報導與系爭標題,並刊登於蘋果日報、蘋果日報網站上,致其名譽受有貶損,衡情其精神上必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甲○○、丙○○、蘋果日報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自陳為美國南加州大學影視製作碩士,原擔任教師工作,被告丙○○自陳係研究所畢業,現擔任報社編輯,被告甲○○自陳係大學畢業,現擔任記者(見本院卷第87、206 頁)及兩造之財產狀況(詳見本院卷90-14 至124頁所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兼衡兩造於社會上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蘋果日報每日發行量極大,閱讀系爭報導人數不少,其所有之蘋果日報網站點閱率亦甚高,原告因系爭報導致名譽權受害程度非輕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50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丙○○、甲○○連帶負擔費用,在蘋果日報之頭版刊載長27公分、寬21公分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1日、於蘋果日報網站(網址:http://www.appledaily .com .tw/)刊登相同內容之道歉啟事1 日,以及請求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應移除如附表三所示之網路新聞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網路動新聞,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⒈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 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報導經登載於蘋果日報及蘋果日報網站後,為社會大眾所得共見共覽,並為PCHOME新聞及三立新聞引用,而廣為流傳,有原告提出之新聞報導及新聞內容文字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46頁),故系爭報導對原告造成之名譽損害,有以刊登道歉啟事於顯目之報紙及網站媒體,使大眾得以閱覽知悉系爭報導內容並非真實,以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而道歉啟事之內容是否適當,應由法院斟酌被害人名譽被侵害之情形以定之,則經本院斟酌系爭報導侵害原告之名譽情節,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無羞辱加害人及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認命被告甲○○、丙○○、蘋果日報公司刊登上開道歉啟事,尚屬公允適當。故原告請求被告蘋果日報公司、丙○○、甲○○連帶負擔費用,在蘋果日報之頭版刊載長27公分、寬21公分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及於蘋果日報網站(網址:http ://www .appledaily.com .tw /)刊登相同內容之道歉啟事1 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又系爭報導經刊載於蘋果日報網站上,並另以動新聞方式呈現,按網路之性質有別於傳統紙本報章雜誌,讀者得於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網路設備在蘋果日報網站點選閱覽系爭報導及網路動新聞,如任由系爭報導及網路動新聞留存於蘋果日報網站上,將使不特定之大眾得以繼續瀏覽、甚至轉載,對原告之名譽必造成持續性之負面影響,故原告請求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應從其蘋果日報網站,移除如附表三所示之網路新聞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網路動新聞核屬必要,自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此部分請求亦應准許。

⒊至原告請求被告蘋果日報公司從其蘋果日報網站之數位資料庫中,將系爭報導(含影片)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部分,惟於通常情形,系爭報導經被告蘋果日報公司自蘋果日報網站移除後,該網站頁面即無顯示系爭報導之連結,一般大眾已無從自蘋果日報網站連結閱讀留存於蘋果日報網站內部數位資料庫中之系爭報導,縱點選以坊間搜尋引擎搜尋所得之連結,亦將導入無效之頁面而無法閱覽;至系爭報導由蘋果日報網站移除後,雖不排除一般大眾仍有機會以搜尋引擎搜得若干連結,而導引至顯示系爭報導內容之頁面之可能性,然此情形實屬特殊,且所得閱覽之頁面應為儲存於搜尋引擎所屬公司之伺服器中之歷史網頁庫存檔,或他人轉載張貼之頁面,一般大眾倘以此方式知悉系爭報導之內容,實乃網路之便利搜尋及廣泛快速流通特性所造成必然之結果,而與蘋果日報網站內部數位資料庫仍留存系爭報導之電磁紀錄無關,縱刪除置於蘋果日報網站內部數位資料庫中系爭報導之電磁紀錄,亦無法防止上述特殊情形之發生;另倘被告蘋果日報公司日後再行利用系爭報導(含影片)之電磁紀錄而為刊載之行為,則屬另一侵權行為之發生,是難認命被告蘋果日報公司刪除系爭報導(含影片)之電磁紀錄,屬回復其名譽之適當方法。從而,令原告蘋果日報公司將系爭報導(含影片)自蘋果日報網站移除,並與被告甲○○、丙○○連帶刊登道歉啟事公告周知,足為杜絕原告之名譽持續受到侵害並回復其名譽之最有效方式,至於將系爭報導(含影片)之電磁紀錄予以刪除,則無必要,尚非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不應准許。

㈣、原告主張被告戊○○以LINE將系爭影片傳送予乙○○,已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倘行為人否認有故意、過失或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

⒉經查,被告戊○○固於104年1月23日18時許以LINE傳送「郝杯」、「我看到影視科瘋傳的影片,雖然我不知道傳出來的是誰,但是我覺得必須開始喝止,不然傳出去會毀壞影視科的名譽」之簡訊內容,並將系爭影片併傳送予乙○○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再證人乙○○亦於本院到庭證稱:當日與被告戊○○的對話僅有上開簡訊之內容,被告戊○○是我們學校影視科畢業的,她怕影片會損害學校影視科名聲,我看完系爭影片及戊○○傳的訊息後,沒有再與戊○○聯絡等語(見本院卷第280 、284 頁),堪認被告戊○○就系爭影片,除上開簡訊內容外,再無對向證人乙○○為其他言論。而觀諸上開簡訊之內容,僅在表達其對於系爭影片如流傳於校外,恐會毀壞該校影視科聲譽之擔憂,並無直接指責原告而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又系爭影片全程並未標註任何文字乙節,業經本院勘驗確認無訛,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可考(見本院卷第230 頁),換言之,一般人自系爭影片之內容,尚無從判斷系爭影片內容之真偽,倘其影片內容為真,則確有老師慫恿學生食用廚餘之情狀,非無影響該校名聲之虞,而被告戊○○身為丁○○○影視科畢業生,按理本會重視其母校及就讀科系之聲譽,則其辯稱:將系爭影片傳予乙○○之原因是要讓學校知道有這樣的影片流傳在外,因覺得這影片流出來對學校不好,所以請學校查證等語,尚合於常情,應非虛妄。從而,實無從僅以被告戊○○傳送上開簡訊內容及系爭影片予乙○○之行為,認其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是原告主張被告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88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蘋果日報公司、甲○○、丙○○連帶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7 月8 日(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所附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連帶負擔費用,在蘋果日報之頭版及蘋果日報網站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1 日,暨請求被告蘋果日報公司移除如附表三所示之網路新聞與如附表四所示之網路動新聞,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聲明第一項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之職權發動,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蘋果日報公司、甲○○、丙○○均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師逼生吃廚餘讚真男人                                                        │
  │太誇張民痛斥:他怎麼不自己吃                                                │
  ├──────────────────────────────────────┤
  │【甲○○╱新北報導】老師叫你吃廚餘,你敢不吃嗎?                            │
  │新北市私立丁○○○一名影視科老師,日前在學校午餐後,看到學生起鬨要另名學生吃│
  │廚餘,他竟然跟著起鬨,要該名學生當眾吃下廚餘桶中的剩菜剩飯,還模仿綜藝節目,│
  │讚許該生是「真男人」。校方昨獲悉後表示將展開調查是否涉及霸凌;家長團體痛批:│
  │「難道老師是在教吃廚餘才是真男人嗎?身教成這樣不適合當老師。」              │
  │《蘋果》昨接獲該校畢業校友投訴,指新北市私立丁○○○影視科教師己○,和學生吃│
  │完中餐後,看到同學起鬨要一名學生吃廚餘,他在旁不但沒有制止,反而跟著一起鼓譟│
  │,甚至模仿綜藝節目,對著鏡頭說:「我要跟大家介紹一個真男人,我希望各位女士如│
  │果妳單身的話,他是妳最好的最佳選擇,請打以下電話0000000 ……」,一旁學生也跟│
  │著說他是「台灣之光」。                                                      │
  │〈全程被拍下po網〉這位學生在己○及同學鼓譟下,果真拿起免洗筷,在藍色廚餘桶當│
  │中先夾起剩菜,旁邊有人鼓吹:「一小塊飯!」                                  │
  │該學生又換夾一小團剩飯,在所有人面前迅速放入嘴裡,過程中,該名學生雖未有不悅│
  │或抗拒,但表情顯得無奈,全程都被拍下po網。影片在該班級群組中瘋傳,還外流到校│
  │外,投訴校友表示:「老師病了,帶出來的班級也都病了,實在不齒為人師。」      │
  │〈校方:已在調查〉一名楊姓高中生看過影片後直呼:「太誇張了,哪有老師這樣當的│
  │?」另外一名陳姓學生也認為,身為老師應該要了解身教、言教的重要性,怎麼可以這│
  │樣子亂搞,並痛斥:「他怎麼不自己去吃?」                                    │
  │對此,丁○○○人事主任乙○○昨表示,校方已緊急展開調查,但因學校正值寒假,昨│
  │天尚未與己○及影片中學生取得聯繫,不過已將整起事件通報校方,校方也將在星期一│
  │通知己○返校說明,釐清到底這支影片的拍攝目的,若真的涉及霸凌,己○則明顯不適│
  │任,會召開教評會議處,但一切還需等到魏向校方說明後才能決定。                │
  │昨天《蘋果》也試圖與己○聯絡,撥打他手機多次都無人接聽,留下簡訊表達欲了解當│
  │天狀況也沒回覆,無法取得其回應。                                            │
  │〈未考慮身教問題〉對己○的行為,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長李秀貞相當不認│
  │同:「難道吃餿水就是真男人嗎?老師的身教會讓孩子學習對待其他學生,很多霸凌就│
  │是這樣來的。」李秀貞指出,該師相當糟糕,應該要問這位老師:「換成這位學生是你│
  │的孩子,你願意孩子接受這種真男人的考驗嗎?」認為他已不適合教職。            │
  └──────────────────────────────────────┘
附表二:
  ┌──────────────────────────────────────┐
  │道歉啟事:                                                                  │
  │本報/ 本人未經查證,即遽於民國105 年1 月31日之蘋果日報A10 要聞版以「師逼生吃│
  │廚餘,讚真男人」、「太誇張,民痛斥:他怎麼不自己吃』為題之報導,內載「老師叫│
  │你吃廚餘,你敢不吃嗎?台北市私立丁○○○一名影視科老師,日前在學校午餐後,看│
  │到學生起鬨要另名學生吃廚餘,他竟然跟著起鬨,要該名學生當眾吃下廚餘桶中的剩菜│
  │剩飯,還模仿綜藝節目,讚許該生是真男人」、「老師病了,帶出來的班級也都病了」│
  │等不實事項,以致妨害己○之名譽,確屬不當之行為,謹向己○致歉。              │
  │                      致歉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丙○○、甲○○│
  └──────────────────────────────────────┘
附表三:
  ┌──────────────────────────────────────┐
  │張貼、傳輸在蘋果日報網站、標題為「師逼生吃廚餘,讚真男人」之網路新聞(網址:│
  │http ://www .appledaily .com .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00000000/363625│
  │78)。                                                                      │
  └──────────────────────────────────────┘
附表四:
  ┌──────────────────────────────────────┐
  │傳輸在蘋果日報網站、標題為「師逼生吃廚餘,讚真男人」之網路動新聞(網址:http│
  │://www .appledaily .com .tw/actionnews/appledaily/new/00000000/00000000/arti│
  │cleactionnewstw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