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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

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雲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109 年度勞聲再字第2 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勞聲再字第2 號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聲請,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5 月18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22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確定,有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7號裁定在卷。茲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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