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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81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1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家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5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家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吸塵器壹台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欺取財罪。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詐欺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81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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