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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4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家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8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家昌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蕭家昌之犯罪所得Dyson吸塵器(型號:SV14 V11 Absolute)壹臺暨變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始,補充以「蕭家昌前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4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壢簡字第1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2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㈢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士簡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㈢案件,經同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9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同欄二「林口分局」,更正為「土城分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本院如上補充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其中竊盜部分,與本案罪名相同,犯罪類型、罪質均屬相似,且關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亦有如上所述可查,且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同上紀錄表參照),素行非佳,仍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復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甚高、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竊得之Dyson吸塵器(型號:SV14 V11 Absolute)1臺,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已將上開竊得之物拿去變賣,變賣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見偵查卷第3頁反面調查筆錄),此部分,亦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8551號
    被      告  蕭家昌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家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9年7月21日20時21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特力屋土城店內,徒
    手竊取課長林一杰所管領置放在貨架上之Dyson吸塵器(型
    號:SV14 V11 Absolute)1臺(價值新臺幣2萬4900元),
    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袋子內,隨即搬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上,駕車離去。嗣林一杰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一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被告蕭家昌經傳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一杰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
    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於
    本案所竊取之物品,為犯罪所得,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建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7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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