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九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九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即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甫因竊盜行為經法院判刑,仍不知悔改而再竊盜、其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