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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九號

違反毒品防治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九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馬傲霜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九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治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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