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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九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九一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即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甫因竊盜行為經法院判刑,仍不知悔改而再竊盜、其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九一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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