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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26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廖芳妙
被告
藍珮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加入詐騙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如原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民國111年7月9日晚間10時4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9987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後,再由被告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墘都門市,提領2筆共計49000元後,再交付予詐騙集團上游,其因此可得每日新臺幣1萬元之報酬,致原告受有49987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9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無意見,且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亦無意見,僅因其目前在監而無法支付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同法第27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於前揭時地因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將款項匯至本案帳戶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交易明細為證,而被告因本件侵權行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41號、第101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查明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此部分之事實為真正;又本件被告上開提領本案帳戶款項之行為,係造成原告受到財產上損害之加害行為之一,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所為此部分詐欺行為間,有客觀上之行為關聯共同存在,則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對原告而言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被告自應就原告因而匯款至本案帳戶所受全部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9987元,於法應屬有據。至被告所稱因其目前在監而無法支付乙節,核屬有無清償能力之問題,並不影響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告前揭所辯,尚無足採。

㈡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業於111年12月27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尚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669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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