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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新小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音儀

原告
耿漢生
被告
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經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4日於熱帶嶼公寓大廈公布106年4月份管理費欠繳名單(下稱系爭公告)記載:「6B7(即原告戶號)、每期應繳新臺幣(下同)2,300元、尚未繳納期105年2月至7月、欠繳期數3、金額6,900元」;「6B7、尚未繳費期105年8月至106年3月、欠繳期數4、金額9,200元」,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依熱帶嶼公寓大廈之住戶規約所訂定之每期應繳管理費繳納為1,700元,而原告係依上述規約繳納管理費1,700元。另依本院106年度新小字第87號(下稱106新小87號)判決第四項得心證之理由欄可知,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提存後,債之關係消滅。而原告已依法將上述管理費辦理提存,且提存通知書已送達被告並經被告簽收,依提存法第22條之規定,原告已繳納管理費上述105年2月至106年3月之管理費1,700元,債之關係已消滅。又被告得公告之部分應為原告未繳之差額600元(被告公告每期應繳管理費2,300元-原告每期已繳1,700元=600元),惟被告卻仍公告原告未繳之管理費為每期2,300元,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為此爰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以被告於附表所示月份公布上揭大廈「6B7」欠繳名單之行為涉及侵害原告名譽等情,業已提起諸多訴訟,並經本院判決駁回,而各判決理由均已詳述原告主張無理由(包括原告所主張被告所列得收取費用數額不實、名譽因上述公告受損部分,均經認無理由),經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均經本院合議庭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詳如附表),有各該判決存卷可參。

(二)另本院106年度新小字第87號判決所認定本件原告已將105年4月至5月及6月至7月之管理費各1,700元辦理提存部分以外,其餘各期管理費,本件原告有無辦理提存之事宜,原告並未舉證。又該判決並認定本件被告於105年6月作成住戶未全額繳納當期費用可拒絕收取之決議後,本件原告提存之105年6月至7月之管理費1,700元因未依債之本旨給付,依提存法第22條規定,該次提存不生債之關係消滅之效力,本件原告此部分之抗辯無理由,且經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47號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2份判決存卷可查。至105年4月至5月前之管理費,雖經同一判決認定本件原告提存生清償效力,但該判決直至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47號於106年12月5日以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上訴前,均尚未全部確定,被告於該次公告中就本件原告欠繳之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備註欄註記「法院訴訟中」,即與事實並無不合。再者,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負有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之責。是被告本於職責,於熱帶嶼公寓大廈公佈欄及電梯內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並註記有訴訟爭議或追討進度,乃為履行其職責,提醒欠繳住戶儘速繳納,以維護全體住戶權益,難認有損害住戶名譽情形。又觀其之公布內容,亦僅記載樓別戶號及車位編號,並未記載原告之個人資料,亦無任何污衊原告或不實之訊息。且觀之公布內容所列欠繳住戶亦非僅6B7、無完整門牌號碼,足認被告為此目的乃為催繳,難謂有何損害原告名譽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事實縱使均為真實,該公告仍不至於導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被告所為亦非不法之侵害行為。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名譽上損害5萬元,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另本件原告所主張之被告公布公告年月份,雖與附表編號5相同,但該案本件原告主張者為被告公告116車位部分之7,800元有侵害名譽,與本案主張被告同一公告所載6B7部分欠繳每期2,300元管理費部分侵害名譽之原因事實,尚有不同,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誤,故本件尚不受前案既判力拘束,併予指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李音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主張被告公布欠費月份及內容│一審案號及主文      │二審案號及主文  │
├──┼───────────────┼──────────┼────────┤
│1.  │1.105年7月5日公布105年4、5月份│105年度新小字第471號│106年度小上字第2│
│    │  管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7號「上訴駁回。 │
│    │2.6B7、坪數19,每期應繳2,300元│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含系爭車位費600元),尚未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繳費期105年4月至5月。       │                    │上訴人負擔。」  │
├──┼───────────────┼──────────┼────────┤
│2.  │1.105年8月2日公布105年7月份管 │105年度新小字第386號│106年度小上字第6│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號「上訴駁回。第│
│    │2.6B7,每期應繳2,300元(含系爭│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二審訴訟費用新臺│
│    │  車位費600元),尚未繳費期105│告負擔。」          │幣壹仟伍佰元由上│
│    │  年2月至7月。                │                    │訴人負擔。」    │
├──┼───────────────┼──────────┼────────┤
│3.  │1.105年9月2日公布105年8月份管 │105年度新小字第443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7號「上訴駁回。│
│    │2.6B7,欠繳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6,900元、102年4月起至105年1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                    │上訴人負擔。」  │
├──┼───────────────┼──────────┼────────┤
│4.  │1.105年10月5日公布105年9月份管│105年度南小字第1187 │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號「原告之訴駁回。訴│31號「上訴駁回。│
│    │2.6B7,欠繳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6,900元、102年4月起至105年1 │原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                    │上訴人負擔。」  │
├──┼───────────────┼──────────┼────────┤
│5.  │1.106年5月4日公布106年4月份管 │106年度新小字第257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65號「上訴駁回。│
│    │2.6B7,尚未繳納期102年4月至105│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                    │上訴人負擔。」  │
├──┼───────────────┼──────────┼────────┤
│6.  │1.106年6月12日公布106年5月份管│106年度新小字第327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75號「上訴駁回。│
│    │2.6B7,尚未繳納期102年4月至105│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                    │上訴人負擔。」  │
├──┼───────────────┼──────────┼────────┤
│7.  │1.106年8月2日公布106年7月份管 │106年度新小字第460號│107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2號「上訴駁回。│
│    │2.6B7,馬○香尚未繳納102年4月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起至103年11月止系爭車位費用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3,600元;6B7,尚未繳納期103 │                    │上訴人負擔。」  │
│    │  年12月至105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                    │                │
│    │  4,200元。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小字第13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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