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小字第6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新小字第639號
- 原告
- 耿漢生
- 被告
- 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洪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經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熱帶嶼公寓大廈公布之民國107年11月份管理費欠繳名單(下稱系爭公告)記載:「6B7(即原告戶號)、116車位、每期應繳200+400,尚未繳費期102/4~103/11,欠繳期數10+4、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元。6B7(即原告戶號),116車位(下稱系爭116車位)、每期應繳200+400,尚未繳費期103/12~105/ 1,欠繳期數7+7,金額4,200元,合計7,800元」,並備註「已進入司法程序追討中」,被告所為涉嫌不實事項登載,不法侵害6B7之116車位即原告名譽,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用部分(即6B7,116車位)由各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即原告為之修繕、管理、維護,原告未委託被告修繕、管理、維護,被告竟擅自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並向原告收取200元+400元=600元之費用,且於系爭公告上以文字為上揭事項公告,已不法侵害原告名譽,爰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侵權行為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以被告於附表所示月份公布上揭大廈「6B7」欠繳名單之行為涉及侵害原告名譽等情A業已提起諸多訴訟,並經本院判決駁回,而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判決亦已詳述原告主張無理由,經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均經本院合議庭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附表編號8至10之部分,以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原告之訴(詳如附表),有各該判決存卷可參。
㈡系爭116車位費用自(1)102年4月起至104年9月29日應由馬蕊香給付。(2)104年9月30日起至105年7月份之系爭116車位費用應由本件原告給付等情,業經104年度新小字第212號、104年度小上字第34號、106年度新小字第87號判決、106年度小上字第47號判決說明綦詳,並有上開判決附卷可參。又系爭公告乃將被告前訴請馬蕊香給付之爭爭車位費用3,600元勝訴部分(即本院104年度新小字第212號、104年度小上字第34號),單獨以「6B7馬○香」列計一欄;下一欄則僅列「6 B7」、116車位,並未標明究係何人積欠費用,更無出現原告或馬蕊香之字眼,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公告1紙在卷可憑。訴外人馬蕊香之前為「6B7」該戶建物及系爭車位之所有權人,縱使上開判決認定部分系爭車位管理費部分應由馬蕊香負擔,亦屬同戶積欠之費用,公告於「6B7」戶內欠繳,與客觀事實並無不符。又熱帶嶼公寓大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之住戶規約,既已將車位之修繕、管理、維護,委由被告代為之,自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範意旨相符,難謂有何牴觸之處,此於本院106年度新小字第257號判決書內第三段得心證事由,第(五)點業已清楚論述,是原告以被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擅自修繕、管理、維護6B7之116車位,無權向原告收取管理費云云,與事實顯有未合,自無可採。
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負有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之責。是被告本於職責,於熱帶嶼公寓大廈公佈欄及電梯內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乃為履行其職責,提醒欠繳住戶儘速繳納,以維護全體住戶權益,又觀其之公布內容,亦僅記載樓別戶號及車位編號,並未記載原告之個人資料,亦難認此為對原告有污衊或不實之訊息。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事實縱使均為真實,該公告仍不至於導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被告所為亦非不法之侵害行為。,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名譽上損害50,000元,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附表 │├──┬───────────────┬──────────┬────────┤│編號│原告主張被告公布欠費月份及內容│一審案號及主文 │二審案號及主文 │├──┼───────────────┼──────────┼────────┤│1. │1.105年7月5日公布105年4、5月份│105年度新小字第471號│106年度小上字第2││ │ 管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7號「上訴駁回。 ││ │2.6B7、坪數19,每期應繳2,300元│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含系爭車位費600元),尚未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繳費期105年4月至5月。 │ │上訴人負擔。」 │├──┼───────────────┼──────────┼────────┤│2. │1.105年8月2日公布105年7月份管 │105年度新小字第386號│106年度小上字第6││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號「上訴駁回。第││ │2.6B7,每期應繳2,300元(含系爭│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二審訴訟費用新臺││ │ 車位費600元),尚未繳費期105│告負擔。」 │幣壹仟伍佰元由上││ │ 年2月至7月。 │ │訴人負擔。」 │├──┼───────────────┼──────────┼────────┤│3. │1.105年9月2日公布105年8月份管 │105年度新小字第443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7號「上訴駁回。││ │2.6B7,欠繳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6,900元、102年4月起至105年1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 │上訴人負擔。」 │├──┼───────────────┼──────────┼────────┤│4. │1.105年10月5日公布105年9月份管│105年度南小字第1187 │106年度小上字第 ││ │ 理費欠繳名單。 │號「原告之訴駁回。訴│31號「上訴駁回。││ │2.6B7,欠繳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6,900元、102年4月起至105年1 │原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 │上訴人負擔。」 │├──┼───────────────┼──────────┼────────┤│5. │1.106年5月4日公布106年4月份管 │106年度新小字第257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65號「上訴駁回。││ │2.6B7,尚未繳納期102年4月至105│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上訴人負擔。」 │├──┼───────────────┼──────────┼────────┤│6. │1.106年6月12日公布106年5月份管│106年度新小字第327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75號「上訴駁回。││ │2.6B7,尚未繳納期102年4月至105│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上訴人負擔。」 │├──┼───────────────┼──────────┼────────┤│7. │1.106年8月2日公布106年7月份管 │106年度新小字第460號│107年度小上字第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2號「上訴駁回。││ │2.6B7,馬○香尚未繳納102年4月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起至103年11月止系爭車位費用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3,600元;6B7,尚未繳納期103 │ │上訴人負擔。」 ││ │ 年12月至105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 │ ││ │ 4,200元。 │ │ │├──┼───────────────┼──────────┼────────┤│8 │1.106年5月4日公布106年4月份管 │107年度新小字第132號│無上訴案件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 │2.6B7、尚未繳納期105年2月至7月│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 ││ │ 、欠繳期數3、金額6,900元; │告負擔。」 │ ││ │ 6B7、尚未繳費期105年8月至106│ │ ││ │ 年3月、欠繳期數4、金額9,200 │ │ ││ │ 元。 │ │ │├──┼───────────────┼──────────┼────────┤│9 │1.107年4月11日公布107年3月份管│107年度新小字第358號│無上訴案件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 │2.6B7、116車位、每期應繳200+40│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 ││ │ 0,尚未繳費期102/4~103/11, │告負擔。」 │ ││ │ 欠繳期數10+4、金額3,600元; │ │ ││ │ 6B7 、116車位、每期應繳200 │ │ ││ │ +400,尚未繳費期103/12-105/1│ │ ││ │ ,欠繳期數7+7,金額4,200元。│ │ │├──┼───────────────┼──────────┼────────┤│10 │1.107年9月份管理費欠繳名單。 │107年度新小字第534號│無上訴案件 ││ │2.6B7、116車位、每期應繳200+40│「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 │ 0,尚未繳費期102/4~103/11,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 ││ │ 欠繳期數10+4、金額3,600元; │告負擔。」 │ ││ │ 6B7 、116車位、每期應繳200 │ │ ││ │ +400,尚未繳費期103/12-105/1│ │ ││ │ ,欠繳期數7+7,金額4,20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