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26號

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許武峰

再審聲請人 賴維寬

(即被選定當事人)     號

 羅碧華

 許錫國

上一人輔佐人
許哲槐
上一人輔佐人
再審相對人 內政部
代表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張燕燕

江宛瑛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事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同一事件之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判決同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以外之法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3項規定之列。」亦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前因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99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0年度再字第36號判決駁回,復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再審聲請人仍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及本院100年度再字第3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分經本院101年度再字第38號判決駁回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04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再字第3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5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再審聲請人因認本院101年度再字第38號確定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58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因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58號裁定係以再審聲請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揆諸首開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至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再字第3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判決,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