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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交上再字第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德麟張升星陳文燦

抗告異議人 蔣敏洲

相對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異議人對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本院109年度交上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66條規定:「(第1項)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第2項)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第3項)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第4項)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經核上開規定乃准許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一人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以為救濟,倘係由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行合議審判之「法院」所為之裁定,即不得依該條規定聲明異議。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此一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故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二審裁判,既然不得抗告,即無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二、抗告異議意旨略以: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可以參考。按原審再審裁定相對人隻字片語未有事證佐證,未有開庭調查事項,相對人片面證詞,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原事證證物未斟酌顯於法不合。法官作出裁定前依法相對人須送達答辯書狀給異議人,然相對人發文給法院日期為110年2月5日,異議人收受日期為110年2月19日,而法官於同年2月22日裁定,也就是說異議人未收到相對人答辯書未能再送出答辯書狀給每位法官看過,程序上已有嚴重瑕疵,程序違法,自有違法之虞。再審之訴為重新審理庭應開庭審理、調查證據,然相對人答辯狀僅只文字敘述,未就實質證據說明,法官未調查對異議人有利不採認應依法說明,違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36號判決意旨,對本院109年度交上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異議)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異議人因「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行為,經相對人於108年5月31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193902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抗告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抗告異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30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其訴,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交上字第28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在案。抗告異議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9年度交上再字第2號裁定駁回。抗告異議人仍不服,聲請再審,經本院110年2月22日109年度交上再字第6號裁定以其對於本院109年度交上再字第2號裁定究竟有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表明,其聲請再審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㈡本院110年2月22日109年度交上再字第6號駁回抗告異議人再審聲請之裁定,係經本院合議庭所為之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且該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109年度交上再字第6號裁定既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且係第二審所為裁定,自無行政訴訟法第266條或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適用之餘地。從而,抗告異議人就本院110年2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或聲明異議,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陳 文 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再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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