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更一字第3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沈應南許武峰王德麟

再審原告
英特諾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羅慧恩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表人
馬幼竹
訴訟代理人
李志民

劉欣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97年度訴字第228號確定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12月17日98年度裁字第3174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9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駁回後,再審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63號裁定廢棄發回更審,就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174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同一事件之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判決』同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以外之法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3項規定之列。」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民國(下同)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8年度裁字第3174號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再審原告主張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174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經本院99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駁回後,再審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63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審。關於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174號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部分,依上揭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