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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9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景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毒偵字第320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景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6行關於「張景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9月2日予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4年9月14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40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中簡字第3285號、342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先後接續執行於100年1月7日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景琪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02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9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40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44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第1案);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6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2案);復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3案);又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4案);嗣上開1、2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3、4案件則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7年1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嗣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月又14日;再於98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32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5案);復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3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第6案);嗣上開5、6案件,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2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4月又14日之殘刑接續執行,於100年1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張景琪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4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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