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4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杰 曾錫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459號)及移送併案辦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133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韋杰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曾錫東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韋杰係「立慶國際商行」(下稱立慶商行,址設臺中縣梧棲鎮【現改制為臺中市梧棲區○○○路○ 段369 號3 樓之11 )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負有據實申報稅捐之義務,其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立慶商行並未實際向「偉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偉宏公司,登記負責人林炳宏業於99年4 月12日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進貨,竟自民國(下同)97年11月某日起至98 年2月某日止,在不詳地點,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李木臨(查無年籍資料)處,取得由偉宏公司所虛偽開立之如附表1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7紙,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867,170元,充當立慶商行之進項憑證使用,並經立慶商行全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額593,362 元(上開稅額業經立慶商行於98 年11 月2 日補繳完畢),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曾錫東係「冠棋有限公司」(下稱冠棋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11號)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負有據實申報營業稅之義務,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分別基於逃漏冠棋公司稅捐及幫助如附表2 編號1 至3 、5 至25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在冠棋公司實際係銷售成衣予附表二編號1 至3 、5 至25所示營業人之情形下,自97年5 月間某日起至98年2 月間某日止,虛偽自偉宏公司取得如附表2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98 紙(起訴書誤載為320 紙),將其中如附表2 編號4 所示之44 張 發票由冠棋公司自行保留,其餘254 張統一發票分別交予附表2 編號1 至3 、5 至25所示之營業人,充當冠棋公司及如附表2 編號1 至3 、5 至25所示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使用,並經附表2 所示之營業人全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銷售金額合計達155,468,598 元(起訴書誤載為155,459,258 元),扣抵銷項稅額合計7,772,98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韋杰、曾錫東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韋杰、曾錫東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6、44、73、8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慧筑於國稅局時談話之紀錄、偵訊時所為之供述、證人林清雲、鄧運軒、羅精忠、王明琳、田世康、鄭清淵、高松山、林清雲、陳慶宗、薛正欽、王淑惠、吳松榮、吳進益、周蕙玲、侯淑蘭、黎碧玲、簡連梭、蘇峰賢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偉宏實業涉案事卷證第288-291 、331-333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459號卷第36、39-41 頁,99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一第37-39 、45-47 、58-60 、93-95 、104-106 、129-133 頁);並有偉宏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進銷交易流程圖、偉宏公司97年1 月至98年6 月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及彙整表、97年及98年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偉宏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及相關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36517號、第0000000000刑事案件告發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5807號、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川崎實業有限公司取得偉宏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影本及之支票影本、立慶商行取得偉宏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影本、出貨單、立慶商行劉韋杰之彰化商銀大甲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 號轉帳證明、彰化銀行信用狀資料明細查詢、偉宏公司於彰化商銀臺中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98年9 月16日彰甲字第0982223 號函及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8年9 月14日彰臺中字第0982269 號函及檢附之偉宏公司98年2 月18日取款憑條、對方科目傳票影本、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99年4 月30日彰甲字第0990943 號函及檢附之立慶商行劉韋杰支票存款帳戶帳號第00-0000000號所簽發之支票號碼EN0000000 號、EN0000000 號支票正反面影本、兌領人開戶資料、偉宏公司金融機構交易明細、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0990021545號告發書、偉宏公司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王淑惠(臺灣克力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之曾錫東名片、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⑵、西河物流倉儲有限公司集貨托運單4 張、吳松榮(鼎而盛實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與偉宏公司售貨合約、出貨單、統一發票影本、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裁處書編號第Z0000000000000號裁處書 及營業稅違章(406 )核定稅額繳款書、承諾書、吳進益(仕益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營業稅違章(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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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出貨單、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及匯款申請書回條、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二)、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緝字第786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偉宏實業涉案事卷證第1-27、68-87 、88-111、134-138 、153-155 、191-196 、202-207 、211 -223、228-229 、240- 248、268-271 、277-278 、280 、512-513 、300 -330、518-523 、549-550 、585 、589-596 、597-599 、605-608 、610-623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一第16-26 、143-145 、156-157 、146-154 、155 、159-171 、173-176 頁、99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二第14、15-21 、30-149頁、99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三第1-140 、142-194 頁及證物袋、99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四第2-27、29-211頁、100 年度偵字第2459號第54頁),堪認被告劉韋杰、曾錫東之自白,應屬可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其等2 人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 月2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1.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2.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3.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4.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增加第2 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查被告劉韋杰於偵訊中陳稱:其負責立慶商行進、出貨之管理,清楚公司業務,為登記及實質負責人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一第66頁),被告曾錫東亦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其為冠棋公司登記及實質負責人無誤(見本院卷第88頁),顯見無論依修正前、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被告劉韋杰、曾錫東均有該條之適用,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並無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而應予適用。次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又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又按公司為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應繳交營業稅,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 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無從成立牽連犯關係,而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025號、91年度臺上字第2093、3130號判決意旨供參)。 (一)核被告劉韋杰所為,係犯稅捐稽微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劉韋杰與同案被告林慧筑雖均為立慶商行之實質負責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3183號卷一第66頁,100 年度偵字第2459號卷第37頁),且均參與前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於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已敘述如前,故當無所謂與他人有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言(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233 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劉韋杰與同案被告林慧筑間自不成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又被告劉韋杰所犯如附表1 所示各次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時間緊接,手段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另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或附隨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要無論以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餘地(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5453號、74年度臺上字第3953號、95年度臺上字第1477 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劉韋杰替立慶公司填載營業稅申報書部分,並非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行,本院就該部分起訴之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劉韋杰素行尚佳,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頁),身為立慶商行之登記及實質負責人,竟為立慶商行逃漏稅捐,而取得並無實際交易之偉宏公司如附表1 所示發票27紙,充當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逃漏稅捐,所逃漏之稅額達50餘萬元,惟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犯罪,立慶商行業於98年11月2 日補繳逃漏之營業稅款593,362 元(見本院卷第33頁),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復本院審酌被告劉韋杰並無前案紀錄,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頁),其業經坦承犯行,已如前述,信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又為收培養被告正確法律觀念之效,本院乃依刑法第74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6 月內,應向公庫支付2 萬元,如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緩刑負擔條件情節重大者,前所宣告之緩刑即可能遭到撤銷,附此說明。 (二)核被告曾錫東所為係犯稅捐稽微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曾錫東所犯上開2 罪間,應分論併罰,蓋依前揭實務見解之意旨,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無從成立一罪關係,起訴意旨認被告曾錫東所犯前揭2 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再被告曾錫東所犯如附各次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提供冠棋公司,及幫助附表2 編號1 至3 、5 至25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手段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曾錫東並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其身為冠棋公司之登記及實質負責人,竟為冠棋公司逃漏稅捐及幫助如附表2 編號1 至3 、5 至25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而取得並無實際交易之偉宏公司如附表2 所示發票298 紙,充當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逃漏稅捐,所逃漏之稅額高達777 萬2,982 元,且迄今雖代為補繳附表2 編號7 、8 、11、15、16所示公司因逃漏稅捐而遭科罰之稅款完畢,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 0年6 月21日中區國稅沙鹿三字第1000016265號函及附表2 編號7 、8 、11、15、16所示公司出具之證明資料在卷可據(見本院卷第33、34、90-94 頁),然冠棋公司因本案所欠繳之漏稅金額2,098,241 元及罰鍰5,245,602 元仍遲未繳納(見本院卷第81頁),暨考量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罪、態度尚可,與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併辦意旨另略以:被告曾錫東為冠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冠棋公司無銷貨之營業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6年5 月間起至98年2 月間止,開立不實之冠棋公司統一發票,銷售額共計1 億6,760 萬5,405 元,並提供此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富而順實業有限公司、鼎而盛實業有限公司、立得威企業有限公司、和慶國際有限公司、立元實業有限公司、臺灣旅狐有限公司、揚格有限公司、坦峰有限公司、力泰服裝行、揚格保羅有限公司及菘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富而順等11家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富而順等11家公司並持冠棋公司所開立之上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抵扣銷項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富而順等11家公司逃漏營業稅838 萬283 元,因認被告曾錫東涉犯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與本案犯罪事實,為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云云。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係關於被告曾錫東與上開富而順等11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卻「自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與本案被告曾錫東係「向偉宏公司購買」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冠棋公司及附表2 編號1 至3 、5 至25營業人進貨憑證使用之行為,顯然迥異,並無併辦意旨所指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亦無任何像想競合犯或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可言,故應為本案起訴效力所不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紀俊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 │附表1、立慶國際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取得之偉宏公司不實發票明細 │ ├───────┬──┬──────┬─────┬─────┬───────┤ │ 發 票 年 月 │張數│ 銷售額合計 │ 稅額合計 │ 發票號碼 │ 備 註 │ ├───────┼──┼──────┼─────┼─────┼───────┤ │97年11月至12月│12張│ 5,200,100元│ 260,007元│CU00000000│立慶商行欠繳稅│ │ │ │ │ │CU00000000│額合計592,362 │ │ │ │ │ │CU00000000│元,已於98年11│ │ │ │ │ │CU00000000│月2 日補繳完畢│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 │ │CU00000000│ │ ├───────┼──┼──────┼─────┼─────┤ │ │98年1月至2月 │15張│ 6,667,070元│ 333,355元│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 │DU00000000│ │ ├───────┼──┼──────┼─────┼─────┤ │ │ 合計│27張│11,867,170元│593,362元 │ │ │ └───────┴──┴──────┴─────┴─────┴───────┘ ┌───────────────────────────────────────┐ │附表2、實際與被告曾錫東交易,卻取得偉宏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合計 │營業稅額合計│ 發票號碼 │ ├──┼──────┼─────┼──┼───────┼──────┼─────┤ │ 1. │浩恩股份有限│97年9 月至│ 24 │ 16,814,329元│ 840,717元│BU00000000│ │ │公司00000000│97年10月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97年11月至│ 18 │ 12,956,452元│ 647,824元│CU00000000│ │ │ │12月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2. │鳳純國際貿易│98年2月 │ 1 │ 62,080元│ 3,104元│DU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3. │永力誠企業股│97年10月 │ 1 │ 729,950元│ 36,498元│BU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4. │冠棋有限公司│97年5月至6│ 15 │ 9,007,920元│ 450,397元│ZU00000000│ │ │00000000 │月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 │ZU00000000│ │ │ ├─────┼──┼───────┼──────┼─────┤ │ │ │97年8月 │ 35 │ 22,905,180元│ 1,145,260元│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97年9 月至│ 16 │ 10,051,680元│ 502,584元│BU00000000│ │ │ │10月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5. │駿紡紡織品國│98年2月 │ 1 │ 15,200元│ 760元│DU00000000│ │ │際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6. │立得威企業有│97年8月 │ 4 │ 1,734,780元│ 86,739元│AU00000000│ │ │限公司 │ │ │ │ │AU00000000│ │ │00000000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97年9 月至│ 12 │ 9,328,984元│ 470,570元│BU00000000│ │ │ │10月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97年11月 │ 1 │ 688,848元│ 34,442元│CU00000000│ ├──┼──────┼─────┼──┼───────┼──────┼─────┤ │ 7. │富而順實業有│97年5月 │ 5 │ 1,725,507元│ 86,276元│ZU00000000│ │ │限公司 │ │ │ ├──────┤ZU00000000│ │ │00000000 │ │ │ │備註:上開欠│ZU00000000│ │ │ │ │ │ │稅已由被告曾│ZU00000000│ │ │ │ │ │ │錫東代為繳納│ZU00000000│ │ │ │ │ │ │完畢(本院卷│ │ │ │ │ │ │ │第94頁)。 │ │ ├──┼──────┼─────┼──┼───────┼──────┼─────┤ │ 8. │鼎而盛實業股│97年5月 │ 2 │ 732,379元│ 36,619元│ZU0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ZU00000000│ │ │00000000 │ │ │ │備註:上開欠│ │ │ │ │ │ │ │稅已由被告曾│ │ │ │ │ │ │ │錫東代為繳納│ │ │ │ │ │ │ │完畢(本院卷│ │ │ │ │ │ │ │第92頁)。 │ │ ├──┼──────┼─────┼──┼───────┼──────┼─────┤ │ 9. │新力印花實業│97年10月 │ 1 │ 76,680元│ 3,834元│BU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10.│安驊貿易有限│98年2月 │ 1 │ 35,200元│ 1,760元│DU00000000│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11.│仕益企業有限│97年10月 │ 3 │ 1,201,980元│ 60,099元│BU00000000│ │ │公司 │ │ │ ├──────┤BU00000000│ │ │00000000 │ │ │ │備註:上開欠│BU00000000│ │ │ │ │ │ │稅已由被告曾│ │ │ │ │ │ │ │錫東代為繳納│ │ │ │ │ │ │ │完畢(本院卷│ │ │ │ │ │ │ │第90頁)。 │ │ ├──┼──────┼─────┼──┼───────┼──────┼─────┤ │ 12.│彥豐企業股份│97年5月 │ 1 │ 850,000元│ 42,500元│ZU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13.│喬鎧興業有限│97年5月 │ 3 │ 1,035,010元│ 51,751元│ZU00000000│ │ │公司 │ │ │ │ │ZU00000000│ │ │00000000 │ │ │ │ │ZU00000000│ │ │ ├─────┼──┼───────┼──────┼─────┤ │ │ │97年7月至8│ 3 │ 1,075,668元│ 53,783元│AU00000000│ │ │ │月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97年9 月至│ 3 │ 1,043,342元│ 52,167元│BU00000000│ │ │ │10月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97年11月至│ 5 │ 2,039,337元│ 101,967元│CU00000000│ │ │ │12月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14.│臺灣克力崙科│97年5月 │ 1 │ 798,930元│ 39,947元│ZU00000000│ │ │技有限公司 ├─────┼──┼───────┼──────┼─────┤ │ │00000000 │97年7月至8│ 2 │ 923,773元│ 46,189元│AU00000000│ │ │ │月 │ │ │ │AU00000000│ │ │ ├─────┼──┼───────┼──────┼─────┤ │ │ │97年9 月至│ 2 │ 918,766元│ 45,938元│BU00000000│ │ │ │10月 │ │ │ │BU00000000│ ├──┼──────┼─────┼──┼───────┼──────┼─────┤ │ 15.│長侑貿易股份│97年9月 │ 1 │ 600,000元│ 30,000元│BU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00000000 │97年11月至│ 3 │ 1,007,700元│ 50,385元│CU00000000│ │ │ │12月 │ │ ├──────┤CU00000000│ │ │ │ │ │ │備註:上開欠│CU00000000│ │ │ │ │ │ │稅合計80,385│ │ │ │ │ │ │ │元已由被告曾│ │ │ │ │ │ │ │錫東代為繳納│ │ │ │ │ │ │ │完畢(本院卷│ │ │ │ │ │ │ │第93頁)。 │ │ ├──┼──────┼─────┼──┼───────┼──────┼─────┤ │ 16.│捷侑企業股份│97年9月 │ 2 │ 535,700元│ 26,785元│BU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 │ │BU00000000│ │ │00000000 ├─────┼──┼───────┼──────┼─────┤ │ │ │97年11月至│ 2 │ 1,000,400元│ 50,020元│CU00000000│ │ │ │12月 │ │ ├──────┤CU00000000│ │ │ │ │ │ │備註:上開欠│ │ │ │ │ │ │ │稅合計76,805│ │ │ │ │ │ │ │元已由被告曾│ │ │ │ │ │ │ │錫東代為繳納│ │ │ │ │ │ │ │完畢(本院卷│ │ │ │ │ │ │ │第91頁)。 │ │ ├──┼──────┼─────┼──┼───────┼──────┼─────┤ │ 17.│普威實業股份│97年11月 │ 2 │ 212,471元│ 10,624元│CU00000000│ │ │有限公司 │ │ │ │ │CU00000000│ │ │00000000 │ │ │ │ │ │ ├──┼──────┼─────┼──┼───────┼──────┼─────┤ │ 18.│力歐國際有限│97年8月 │ 4 │ 1,930,445元│ 96,522元│AU00000000│ │ │公司 │ │ │ │ │AU00000000│ │ │00000000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97年1月 │ 1 │ 809,770元│ 40,489元│CU00000000│ │ │ ├─────┼──┼───────┼──────┼─────┤ │ │ │98年1月至2│ 6 │ 2,440,522元│ 122,026元│DU00000000│ │ │ │月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19.│勝欣國際開發│97年9 月至│ 14 │ 2,616,580元│ 130,831元│BU00000000│ │ │有限公司 │10月 │ │ │ │BU00000000│ │ │00000000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97年11月 │ 6 │ 638,550元│ 31,928元│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20.│偉誠服飾有限│97年7月 │ 15 │ 10,269,610元│ 513,481元│AU00000000│ │ │公司 │ │ │ │ │AU00000000│ │ │00000000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97年9 月至│ 10 │ 6,804,870元│ 340,246元│BU00000000│ │ │ │10月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97年11月至│ 10 │ 6,556,770元│ 327,840元│CU00000000│ │ │ │12月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21.│大偉國際開發│97年9 月至│ 4 │ 2,603,525元│ 130,177元│BU00000000│ │ │有限公司 │10月 │ │ │ │BU00000000│ │ │00000000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97年11月至│ 5 │ 2,966,582元│ 148,330元│CU00000000│ │ │ │12月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22.│茂發行 │97年12月 │ 1 │ 47,432元│ 2,372元│CU00000000│ │ │00000000 │ │ │ │ │ │ ├──┼──────┼─────┼──┼───────┼──────┼─────┤ │ 23.│川崎實業有限│97年7月 │ 1 │ 83,072元│ 4,154元│AU00000000│ │ │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24.│傑凡尼國際有│97年5月 │ 1 │ 11,664元│ 583元│ZU00000000│ │ │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25.│揚格有限公司│97年7月至8│ 7 │ 841,224元│ 42,061元│AU00000000│ │ │00000000 │月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 │AU00000000│ │ │ ├─────┼──┼───────┼──────┼─────┤ │ │ │97年10月 │ 6 │ 696,118元│ 34,806元│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 │BU00000000│ │ │ ├─────┼──┼───────┼──────┼─────┤ │ │ │97年11月至│ 12 │ 2,548,422元│ 127,421元│CU00000000│ │ │ │12月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 │CU00000000│ │ │ ├─────┼──┼───────┼──────┼─────┤ │ │ │98年1月至2│ 25 │ 13,495,196元│ 674,761元│DU00000000│ │ │ │月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 │ │ │ │DU00000000│ ├──┴──────┴─────┼──┼───────┼──────┴─────┤ │ 合計│ 298│155,468,598元 │ 7,772,982元 │ └───────────────┴──┴───────┴────────────┘ 備註:上開銷售金額欄及營業稅額欄均係依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上所載各張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稅額加總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