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皓鍇
- 選任辯護人
- 陳浩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8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皓鍇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十至五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九及編號五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皓鍇綽號「阿凱」,已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因需錢孔急,為圖私利,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初,向友人蔡承鋐請教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技術後,即承租臺中市○里區○○路000○00號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並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及自行至藥局蒐購約4、5萬顆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原料之感冒藥錠,及購入如附表編號三至四十六所示製造之器具後,即自101年3月中旬起,在上址以將所購買之感冒藥錠泡於自來水中使其沈澱,利用吸引瓶與瓷漏斗配合吸引瓶,過濾浸泡感冒藥錠之自來水,俟過濾完之後之水,加入鹼水使其沈澱,再利用脫水機脫水後留下沈澱物,將沈澱物加鹽酸與鹼水,調製為PH7.0,冰在冰箱內等其結晶,以粹取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後,再將提煉出之假麻黃放置在玻璃球中,加入紅磷及碘,裝上冷凝管加熱,於8小時之後,將球內液體倒出後,加入二甲苯,待沈澱數小時之後,利用分液漏斗將二甲苯加水使油水分離,再加入鹽酸使假麻黃溶於水中,將分離之水使用玻璃鍋加熱後,生成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嗣於101年4月13日,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皓鍇上開承租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黃皓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予檢察官、被告暨其辯護人,並告以內容要旨,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均得援為本案證據。至其餘以下引用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何珊蓉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132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執行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住戶基本資料卡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4張(見警卷第23至41頁、第49至71頁、第9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5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見本院卷第52至54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被告所製造如附表編號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含毒品先驅原料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及編號五十至五十四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成分之溶液,以及被告所有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七所示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可資為證。至辯護意旨雖以:被告所製造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尚未達結晶可供吸食之狀態,應屬未遂云云。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各級毒品並未限定其型態為固體、液體或氣體等型態,行政院依該條例之公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品項亦未明定限於可供人施用之結晶狀甲基安非他命始屬之。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其製程分為氯化、氫化及鹽析等三階段,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先經鹵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素,再經氫化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故就製造過程而言,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其製造毒品應已既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3054號判決意旨參照),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十至五十四所示之物品,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如上述,縱仍呈液體狀態而尚未完成純化結晶,依前說明,仍應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已製成,已屬既遂,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被告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程中,產出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成分,係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階段所為,不另論罪;且其持有已製成純質淨重總計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液及持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原料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麻黃純質淨重總計達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皆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在取得感冒藥錠及各項製造之化學藥劑、器具後,進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自101年3月中旬起至同年4月13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密接之時間,於上址租屋處,以相同方式反覆、持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階段製程,其製毒行為不僅侵害相同之社會法益,各製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其於上開期間所為前述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係接續犯,論以一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雖辯以:其確有供出蔡承鋐與其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由蔡承鋐提供原料感冒藥錠約2萬顆,應另依同條第1項減輕其刑云云。惟查證人蔡承鋐於警詢中證稱:伊有寄放約2000顆感冒藥錠在被告處,因被告自己也有在銷售感冒藥錠予他人,伊不確定上開感冒藥定的最後流向,另外伊也有口述告訴被告製作甲基安非他命的流程,但不清楚被告是否有從事製作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8771號偵查卷第64頁);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自己會從電腦上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的相關知識,不懂的地方有詢問過伊,但是伊並沒有參與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為伊在之前就已經被抓了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背面),均否認有參與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而其證稱單純寄放感冒藥錠約2000顆於被告處,亦與被告稱係提供製毒原料約2萬顆之數量與用途顯然不符,是除被告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蔡承鋐確有與被告共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無證據證明蔡承鋐寄放在被告處之感冒藥錠乃為被告本案製作第二級毒品之原料抑或已轉售他人,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2月19日中檢輝實101偵8771字第133575號函文1紙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8頁),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另辯護人雖以:本件警察至上址租屋處搜索時,係以李信緯為受搜索人,欲扣押物品為施用或販賣愷他命所必須之器具,顯見員警於搜索前並未發覺被告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被告於上址租屋處樓下員警尚未開始搜索前即向員警坦承有製造第二級毒品,合乎自首規定,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云云。惟查證人即承辦員警林恒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知道被告住在該處,且在申請搜索票前有先去現場勘查,發現有刺鼻塑膠味,與製毒工廠的特性相符,故當時即已懷疑該處在製造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120頁背面至第121頁背面),而被告係上址受搜索處所之承租人,亦有住戶基本資料卡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93頁),足證員警在至現場搜索前,即已掌握該處散發刺鼻塑膠味,符合製毒工廠特性之證據,且被告為該處承租人,極有可能參與製毒犯行,自與刑法第62條之自首規定需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經發覺之構成要件有悖,亦無該條之適用。爰審酌被告既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具有成癮性之第二級毒品,有害國民健康及國家整體人力資源之完整性,常使施用者為之毀身敗家,政府為防止毒品氾濫,亦制定法律對運輸、製造及販賣毒品者科以重典,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正途取財,因貪圖製毒暴利,不惜甘犯重典,製造第二級毒品牟利之犯罪動機、從事製造毒品犯行之時間,並兼衡其所製造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尚未達已純化結晶可供直接施用並流入市面之危害程度,及犯後自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十至五十四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五十、五十一混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編號五十二至五十四同時混有第四級毒品麻黃及假麻黃),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5月18日鑑定書附卷可證,除因鑑驗所需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而併同含有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成分,及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容器或包裝袋,因難以與上開毒品完全析離或析離需費過鉅,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亦有上開鑑定書可資佐證,屬違禁物,除因鑑驗所需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沒收;而盛裝上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容器或包裝袋,因難以與上開違禁物完全析離或析離需費過鉅,應整體視為違禁物之一部分,併沒收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七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用以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感冒藥錠、化學藥劑、器具等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陳明確,上開物品既均係供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行動電話係被告供與朋友日常聯繫之用;K他命K盤1個則係供被告自己施用K他命所用之器具,均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明(見本院卷第66頁背面),且檢察官亦未證明此部分物品與本案製毒犯行有關,亦均非違禁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註:編號順序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物押物品清單)┌──┬──────┬───┬────────────┬────┬─────┐│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現場編號│備 註│├──┼──────┼───┼────────────┼────┼─────┤│一 │舒鼻風錠空盒│20盒 │(未驗) │ 1-1 │ ││ │(300顆/盒)│ │ │ │ │├──┼──────┼───┼────────────┼────┼─────┤│二 │鼻速通樂膠囊│1盒 │(未驗) │ 9-1 │ ││ │空盒(1000顆│ │ │ │ ││ │/盒) │ │ │ │ │├──┼──────┼───┼────────────┼────┼─────┤│三 │夾鍊袋 │4個 │(未驗) │ 1-2 │ │├──┼──────┼───┼────────────┼────┼─────┤│四 │濾紙上置活性│1個 │(未驗) │ 1-3 │ ││ │碳 │ │ │ │ │├──┼──────┼───┼────────────┼────┼─────┤│五 │感冒藥過濾完│2包 │(未驗) │1-4、1-5│ ││ │之殘渣+濾紙 │ │ │ │ │├──┼──────┼───┼────────────┼────┼─────┤│六 │礦泉水{空}│21件 │(未驗) │1-6、1-7│ ││ │+茶裏王飲料 │ │ │ │ ││ │{空} │ │ │ │ │├──┼──────┼───┼────────────┼────┼─────┤│七 │自製濾斗 │1個 │(未驗) │ 1-2 │ │├──┼──────┼───┼────────────┼────┼─────┤│八 │濾紙空盒{18│2個 │(未驗) │ 1-8 │ ││ │5mm. 2號} │ │ │ │ │├──┼──────┼───┼────────────┼────┼─────┤│九 │鍋蓋 │1個 │(未驗) │ 2 │ │├──┼──────┼───┼────────────┼────┼─────┤│十 │除臭精油 │1個 │(未驗) │ 2 │ │├──┼──────┼───┼────────────┼────┼─────┤│十一│真空馬達 │2個 │(未驗) │ 3、4 │ │├──┼──────┼───┼────────────┼────┼─────┤│十二│燒瓶 │6個 │(未驗) │4(3個)│ ││ │ │ │ │、11-5(│ ││ │ │ │ │1個)、 │ ││ │ │ │ │11-6(1 │ ││ │ │ │ │個)、11│ ││ │ │ │ │-7(1個 │ ││ │ │ │ │) │ │├──┼──────┼───┼────────────┼────┼─────┤│十三│陶瓷濾斗 │4個 │(未驗) │4(2個)│ ││ │ │ │ │、5-3(2│ ││ │ │ │ │個) │ │├──┼──────┼───┼────────────┼────┼─────┤│十四│高速脫水機 │2個 │(未驗) │5-1(1個│ ││ │ │ │ │)、6(1│ ││ │ │ │ │個) │ │├──┼──────┼───┼────────────┼────┼─────┤│十五│過濾網 │1個 │(未驗) │ 5-1 │ │├──┼──────┼───┼────────────┼────┼─────┤│十六│電磁爐 │2個 │(未驗) │ 5-2 │ │├──┼──────┼───┼────────────┼────┼─────┤│十七│鐵盤 │3個 │(未驗) │5-6(2個│ ││ │ │ │ │)、7-3 │ ││ │ │ │ │(1個) │ │├──┼──────┼───┼────────────┼────┼─────┤│十八│量杯3000cc │2個 │(未驗) │ 5-4 │ │├──┼──────┼───┼────────────┼────┼─────┤│十九│量杯2000cc │1個 │(未驗) │ 5-4 │ │├──┼──────┼───┼────────────┼────┼─────┤│二十│量杯1200cc │3個 │(未驗) │ 5-4 │ │├──┼──────┼───┼────────────┼────┼─────┤│二十│量杯100cc │2個 │(未驗) │ 5-7 │ ││一 │ │ │ │ │ │├──┼──────┼───┼────────────┼────┼─────┤│二十│紅磷(空罐)│10件 │(未驗) │ 11-3 │ ││二 │ │ │ │ │ │├──┼──────┼───┼────────────┼────┼─────┤│二十│空罐 │20件 │(未驗) │ 11-3 │ ││三 │ │ │ │ │ │├──┼──────┼───┼────────────┼────┼─────┤│二十│漏斗 │1個 │(未驗) │ 5-4 │ ││四 │ │ │ │ │ │├──┼──────┼───┼────────────┼────┼─────┤│二十│小勺 │1個 │(未驗) │ 5-4 │ ││五 │ │ │ │ │ │├──┼──────┼───┼────────────┼────┼─────┤│二十│玻璃鍋具 │3個 │(未驗) │ 5-5 │ ││六 │ │ │ │ │ │├──┼──────┼───┼────────────┼────┼─────┤│二十│萬能桶{含蓋│4個 │(未驗) │ 7-1 │ ││七 │子} │ │ │ │ │├──┼──────┼───┼────────────┼────┼─────┤│二十│抽水馬達 │1個 │(未驗) │ 7-4 │ ││八 │ │ │ │ │ │├──┼──────┼───┼────────────┼────┼─────┤│二十│加熱器 │2個 │(未驗) │ 11-4 │ ││九 │ │ │ │ │ │├──┼──────┼───┼────────────┼────┼─────┤│三十│水桶 │2個 │(未驗) │13-1、13│ ││ │ │ │ │-2 │ │├──┼──────┼───┼────────────┼────┼─────┤│三十│磅秤 │1個 │(未驗) │ 12-4 │ ││一 │ │ │ │ │ │├──┼──────┼───┼────────────┼────┼─────┤│三十│活性碳 │1包 │(未驗) │ 12-5 │ ││二 │ │ │ │ │ │├──┼──────┼───┼────────────┼────┼─────┤│三十│PH meter │1支 │(未驗) │ 12-1 │ ││三 │ │ │ │ │ │├──┼──────┼───┼────────────┼────┼─────┤│三十│白色晶體 │1包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 │ 12-2 │鑑定書鑑定││四 │ │ │29.94公克【包裝玻璃瓶重 │ │結果編號十││ │ │ │28.14公克】,取0.06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餘1.74公克,檢│ │ ││ │ │ │出NaC1(氯化鈉,食鹽)成│ │ ││ │ │ │分。 │ │ │├──┼──────┼───┼────────────┼────┼─────┤│三十│電子秤 │1件 │(未驗) │ 14-2 │ ││五 │ │ │ │ │ │├──┼──────┼───┼────────────┼────┼─────┤│三十│濾紙 │4盒 │(未驗) │ 14-3 │ ││六 │ │ │ │ │ │├──┼──────┼───┼────────────┼────┼─────┤│三十│PH試紙 │1包 │(未驗) │ 14-4 │ ││七 │ │ │ │ │ │├──┼──────┼───┼────────────┼────┼─────┤│三十│冷凝管 │2支 │(未驗) │ 12-12 │ ││八 │ │ │ │ │ │├──┼──────┼───┼────────────┼────┼─────┤│三十│分液漏斗 │4個 │(未驗) │ 12-11 │ ││九 │ │ │ │ │ │├──┼──────┼───┼────────────┼────┼─────┤│四十│HCI(氯化氫 │27件 │(未驗) │12-6(13│ ││ │) │ │ │件)、12│ ││ │ │ │ │-10(14 │ ││ │ │ │ │件) │ │├──┼──────┼───┼────────────┼────┼─────┤│四十│丙酮 │5件 │(未驗) │12-3(2 │ ││一 │ │ │ │件)、12│ ││ │ │ │ │-10(3件│ ││ │ │ │ │) │ │├──┼──────┼───┼────────────┼────┼─────┤│四十│紅磷 │1件 │(未驗) │ 12-7 │ ││二 │ │ │ │ │ │├──┼──────┼───┼────────────┼────┼─────┤│四十│碘 │3瓶 │(未驗) │ 12-8 │ ││三 │ │ │ │ │ │├──┼──────┼───┼────────────┼────┼─────┤│四十│鹽酸[1瓶500 │5瓶 │(未驗) │ 9-10 │ ││四 │ML] │ │ │ │ │├──┼──────┼───┼────────────┼────┼─────┤│四十│透明液體﹝19│1桶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9│ 11-1 │鑑定書鑑定││五 │.6公斤﹞ │ │.22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八││ │ │ │14公克】,取0.38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20.70公克,檢出 │ │ ││ │ │ │主成分NaOH(氫氧化鈉,強│ │ ││ │ │ │鹼)成分。 │ │ │├──┼──────┼───┼────────────┼────┼─────┤│四十│透明液體﹝12│1桶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0│ 11-2 │鑑定書鑑定││六 │.2公斤﹞ │ │.23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九││ │ │ │14公克】,取0.71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1.38公克,檢出 │ │ ││ │ │ │主成分Xylene(二甲苯)成│ │ ││ │ │ │分。 │ │ │├──┼──────┼───┼────────────┼────┼─────┤│四十│Table+藥丸 │936顆 │(未驗) │ 12-9 │ ││七 │ │ │ │ │ │├──┼──────┼───┼────────────┼────┼─────┤│四十│白色混濁液體│988.5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4│ 7-2 │鑑定書鑑定││八 │ │公克(│.57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一││ │ │含袋重│14公克】,取0.64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5.79公克,檢出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 │ ││ │ │ │e),純度約1%。 │ │ │├──┼──────┼───┼────────────┼────┼─────┤│四十│褐色液體及晶│246.5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8│ 8-2 │鑑定書鑑定││九 │體沉澱 │公克 │.20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三││ │ │ │14公克】,取0.32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9.74公克,檢出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 │ ││ │ │ │e),純度約3%。 │ │ │├──┼──────┼───┼────────────┼────┼─────┤│五十│黑褐色液體 │1682公│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7│ 8-3 │鑑定書鑑定││ │ │克 │.26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四││ │ │ │14公克】,取0.31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8.81公克,檢出 │ │ ││ │ │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Methamphetamine)及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 │ ││ │ │ │e)等成分。 │ │ │├──┼──────┼───┼────────────┼────┼─────┤│五十│黑褐色液體 │639公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6│ 9-2 │鑑定書鑑定││一 │ │克 │.84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七││ │ │ │14公克】,取0.37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8.33公克,檢出 │ │ ││ │ │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Methamphetamine)及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 │ ││ │ │ │e)等成分。假麻黃純度 │ │ ││ │ │ │約5%。 │ │ │├──┼──────┼───┼────────────┼────┼─────┤│五十│褐色液體 │148.5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38│ 8-1 │鑑定書鑑定││二 │ │公克 │.36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二││ │ │ │14公克】,取0.22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0.00公克,檢出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Methamphetamine)及第四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Ephedrine)及假麻黃 │ │ ││ │ │ │(Pseudoephedrine)等 │ │ ││ │ │ │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12%,麻黃純度約5%,假 │ │ ││ │ │ │麻黃純度約12%。 │ │ │├──┼──────┼───┼────────────┼────┼─────┤│五十│黃色液體 │1291公│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0│ 8-4 │鑑定書鑑定││三 │ │克 │.34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五││ │ │ │14公克】,取0.26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1.94公克,檢出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Methamphetamine)及第四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Ephedrine)及假麻黃 │ │ ││ │ │ │(Pseudoephedrine)等 │ │ ││ │ │ │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36%,麻黃純度約9%,假 │ │ ││ │ │ │麻黃純度約12%。 │ │ │├──┼──────┼───┼────────────┼────┼─────┤│五十│黃色液體 │1802.5│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5│ 8-5 │鑑定書鑑定││四 │ │公克 │.18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六││ │ │ │14公克】,取0.31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6.73公克,檢出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Methamphetamine)及第四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Ephedrine)及假麻黃 │ │ ││ │ │ │(Pseudoephedrine)等 │ │ ││ │ │ │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32%,麻黃純度約10%,假│ │ ││ │ │ │麻黃純度約12%。 │ │ │├──┼──────┼───┼────────────┼────┼─────┤│五十│白色球狀物質│621公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28│ 14-5 │鑑定書鑑定││五 │ │克 │.82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十││ │ │ │14公克】,取0.11公克鑑定│ │一 ││ │ │ │用罄,餘0.57公克,檢出第│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 │ │ ││ │ │ │),純度約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