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050號
- 被告
- 林文良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潘仲文律師
- 被告
- 林文東
- 被告
- 尤祝智
- 選任辯護人
- 李添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良、林文東、尤祝智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文良、林文東、尤祝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等涉嫌重大,且均屬再犯同一類型詐欺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6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林文良、林文東、尤祝智之必要,均應自101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