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6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順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266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羅順輝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羅順輝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2、113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甫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其曾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3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6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戒絕,仍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4月16日下午2、3時許,在設於臺中市東勢區某麥當勞附近之停車場,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置入玻璃球內,以火加以燒烤使成氣體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4月17日晚上9時45分許,在臺中市新社區興安路與中和街3段路口為警盤檢,經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在其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駕駛座下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81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1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2年4月18日上午4時10分許經其同意而為警所採取之尿液,經送鑑驗結果,確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委託鑑驗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7日報告編號KH/2013/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另被告為警搜索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0207公克,驗餘淨重0.0181公克),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此外,復有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再查,被告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3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6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被告顯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論科。綜上所述,本件犯罪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毒品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上開時、地,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再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2、113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甫於100年1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有施用毒品罪行,經送觀察勒戒後,猶不知悔改,再施用毒品不輟,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將之視為病人,並施以長時間之戒治處遇之苦心,惟其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已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次數及其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欽洲企業社上班,有正當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81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