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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7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建華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另刑法第41條第8 項業於98年12 月30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佈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並於同日復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佈增訂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上開條文並均自公布日施行,即均已於99年1 月1 日起生效施行。準此,數罪併罰,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查本件受刑人侯建華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侯建華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1.11.01 │ 102.01.15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410、│102年度偵字第410、││ │ 2082號 │ 2082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 │ 102年度易字第 ││事│ │ 550號 │ 55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03.07 │ 102.03.07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 │ 102年度易字第 ││判│ │ 550號 │ 55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2.03.07 │ 102.03.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2年度執字第3786 │102年度執字第3786 ││ │號 (編號1-2定應執 │號 (編號1-2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8月) │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3 │ 4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1.11.16 │ 101.12.16 ││ │(聲請書所附定應執│ ││ │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 ││ │為101.11.06)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644、│102年度偵字第644、││ │ 645號 │ 645號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最├──────┼─────────┼─────────┤│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6號│102年度易字第156號││事│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05.15 │ 102.05.15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確├──────┼─────────┼─────────┤│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6號│102年度易字第156號││判│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2.06.11 │ 102.06.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102年度執字第1516 │102年度執字第1516 ││ │號 (編號3-6號定應 │號 (編號3-6號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年) │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5 │ 6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1.12.16 │ 102.01.05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644、│102年度偵字第644、││ │ 645號 │ 645號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最├──────┼─────────┼─────────┤│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6號│102年度易字第156號││事│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05.15 │ 102.05.15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確├──────┼─────────┼─────────┤│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6號│102年度易字第156號││判│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2.06.11 │ 102.06.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102年度執字第1516 │102年度執字第1516 ││ │號 (編號3-6號定應 │號 (編號3-6號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1年) │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01.11.07- ││ │ 102.02.17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4739 ││ │、4809、4995、4996││ │、5799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225 ││ │ │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05.30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225 ││ │ │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2.06.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之案件 │ │├────────┼─────────┤│備 註│ 臺中地檢 ││ │102年度執字第7159 ││ │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7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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