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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5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朝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朝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時,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基此:㈠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1條業於其行為後於95年7月1 日修正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㈡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復於95年7月1 日修正生效,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100元、200元、300元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又依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 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且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452 號裁判意旨,本件之折算標準,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為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另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施行。其中刑法第41條第1項為求用語統一,爰將原「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核僅屬文字之修正,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立法院雖於98年12月15日修正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而將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執行刑逾6月者,亦得易科罰金,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 日公布,而於99年1月1日起生效。惟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其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準此以言,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僅係將上開釋字第662號解釋內容予以明文化,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既經上開解釋宣示「失其效力」,本次修法對於受刑人適用刑罰法律之結果並無任何差異,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毋庸再為新舊法之比較。

三、又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上開法律雖有變更,惟於本件受刑人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8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 │有期徒刑4月,減 │有期徒刑2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為有期徒刑2月,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幣1,000元折算1日│
│                │(4次)         │元300元即新臺幣 │                │
│                │                │900 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96.06-97.12     │94.10-94.12     │96.04-96.10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第24601號、99年 │字第15518號     │字第4802、4803號│
│                │度偵字第2500 號 │                │                │
│                │、430號、7931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058│100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號、1205號、1206│2725號          │1144號          │
│      │        │號、1241號、1599│                │                │
│      │        │號、1857號、1809│                │                │
│      │        │號              │                │                │
│      ├────┼────────┼────────┼────────┤
│      │判  決  │99.08.10        │101.02.02       │101.08.31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058│100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號、1205號、1206│2725號          │1144 號         │
│      │        │號、1241號、1599│                │                │
│      │        │號、1857號、1809│                │                │
│      │        │號              │                │                │
│      ├────┼────────┼────────┼────────┤
│      │判    決│99.08.30        │101.02.20       │101.09.2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
│                │第12573號(編號 │字第3172號(編號│字第13603號(編 │
│                │1-8併入臺灣臺中 │1-8 併入臺灣臺中│號1-8併入臺灣臺 │
│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檢察署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更字第 │102年度執更字第 │102年度執更字第 │
│                │3089號,定應執行│3089號,定應執行│3089號,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
│                │易科執畢)      │易科執畢)      │易科執畢)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減 │有期徒刑2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為有期徒刑1月,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如易科罰金,以銀│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元300元即新臺幣 │;減為有期徒刑1 │;減為有期徒刑1 │
│                │900 元折算1日   │月,如易科罰金,│月15日,如易科罰│
│                │                │以新臺幣1,000元 │金,以新臺幣    │
│                │                │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                │(7次)         │(2次)         │
├────────┼────────┼────────┼────────┤
│犯   罪  日   期│95.05-95.06     │95.07-96.04     │95.07-96.02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                │字第10298號     │字第10298號     │字第10298號     │
│                │(原聲請附表誤載│(原聲請附表誤載│(原聲請附表誤載│
│                │為100年度偵字第 │為100年度偵字第 │為100年度偵字第 │
│                │2220號)        │2220號)        │2220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57│102年度訴字第457│102年度訴字第457│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2.06.13       │102.06.13       │102.06.13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57│102年度訴字第457│102年度訴字第457│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2.07.08       │102.07.08       │102.07.08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字第8813號(編號│字第8813號(編號│字第8813號(編號│
│                │1-8併入臺灣臺中 │1-8 併入臺灣臺中│1-8 併入臺灣臺中│
│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年度執更字第 │102年度執更字第 │102年度執更字第 │
│                │3089號,定應執行│3089號,定應執行│3089號,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
│                │易科執畢)      │易科執畢)      │易科執畢)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                │(2次)         │
├────────┼────────┼────────┼────────┤
│犯   罪  日   期│96.05-96.06     │97.01-97.02     │95.07-97.12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偵字第4223│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號、8799號、1195│
│                │字第10298號     │字第10298號     │2號、16842 號、 │
│                │(原聲請附表誤載│(原聲請附表誤載│16843號、100 年 │
│                │為100年度偵字第 │為100年度偵字第 │度偵字第15512 號│
│                │2220號)        │2220號)        │、15513號、101  │
│                │                │                │年度偵字第5874號│
│                │                │                │、10780號、17713│
│                │                │                │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57│102年度訴字第457│100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號              │號              │3315號、101年度 │
│      │        │                │                │訴字第2282號    │
│      ├────┼────────┼────────┼────────┤
│      │判  決  │102.06.13       │102.06.13       │102.07.17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57│102年度訴字第457│100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號              │號              │3315號、101年度 │
│      │        │                │                │訴字第2282號    │
│      ├────┼────────┼────────┼────────┤
│      │判    決│102.07.08       │102.07.08       │102.08.0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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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字第8813號(編號│字第8813號(編號│字第12141號(編 │
│                │1-8併入臺灣臺中 │1-8 併入臺灣臺中│號9-10已定應執行│
│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檢察署  │有期徒刑11月,尚│
│                │102年度執更字第 │102年度執更字第 │未執行)        │
│                │3089號,定應執行│3089號,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                │
│                │易科執畢)      │易科執畢)      │                │
└────────┴────────┴────────┴────────┘
┌────────┬────────┬────────┬────────┐
│編            號│       10       │                │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92.02-97.12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99年度偵字第4223│                │                │
│年  度    案  號│號、8799號、1195│                │                │
│                │2號、16842 號、 │                │                │
│                │16843號、100 年 │                │                │
│                │度偵字第15512 號│                │                │
│                │、15513號、101  │                │                │
│                │年度偵字第5874號│                │                │
│                │、10780號、17713│                │                │
│                │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                │                │
│事實審│        │3315號、101年度 │                │                │
│      │        │訴字第2282號    │                │                │
│      ├────┼────────┼────────┼────────┤
│      │判  決  │102.07.17       │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   │                │                │
│判  決│        │3315號、101年度 │                │                │
│      │        │訴字第2282號    │                │                │
│      ├────┼────────┼────────┼────────┤
│      │判    決│102.08.05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
│                │字第12141號(編 │                │                │
│                │號9-10已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1月,尚│                │                │
│                │未執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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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5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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