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86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龍
- 被告
- 汪佳慶
- 被告
- 林宏達
- 被告
- 黃建智
- 被告
- 楊乙芯
- 上一人之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264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26、3719號)」
;理由欄參、一、第一行關於「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03年度偵字第2264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03年度偵字第426、371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