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建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40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潘建綸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潘建綸與陳誠甫【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5罪),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9日以102年度易字第28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係朋友關係。陳誠甫因缺錢花用,於101年7月7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潘建綸則於101年7月9日受陳誠甫之邀加入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而自101年7月9日起至同年月12日凌晨1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與陳誠甫、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各別犯意聯絡(按陳誠甫係於101年7月7日、同年月8日,並與潘建綸共同於同年月9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1日之每日各別起意而分別5次、3次共同為詐欺取財之行為,其中101年7月11日起意共同所為詐欺取財犯行,應延續至同年月12日凌晨1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其與陳誠甫均擔任該詐欺集團之車手,每日上班時間原則上約自上午8時許起至下午6時餘許止(惟每日上班前須事先完成卡片之查詢以確認能否使用。至101年7月12日凌晨1時16分至1時18分許所欲領取而尚未領出之款項,因屬被害人於101年7月11日遭詐欺匯款之部分,故應屬101年7月11日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該詐欺集團之詐取財物分工方式,係由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話務機房及電信機房成年成員,以每日群發1次詐騙訊息予已成年之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致該等民眾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渠等帳戶內之款項,匯轉入該話務機房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金融帳戶內,再以U盾將款項匯至其他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旋即通知陳誠甫等車手成年成員,持該詐欺集團所交付之大陸銀聯卡,前往臺中市之ATM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待陳誠甫等車手集團成年成員領取詐騙之金錢後,即將所領取之款項交付予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陳誠甫可從中分得1﹪之酬勞,而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並於101年7月7日,在臺中市東光路屠宰場門口前,將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大陸銀聯卡共計26張(起訴書誤載為25張。前開卡片之其中25張已扣案,含中國工商銀行提款卡9張、中國農業銀行提款卡8張、中國銀行提款卡3張、中國建設銀行提款卡5張;另1張因已損壞,未經供領款之用即已丟棄而未扣案)及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所有、供陳誠甫與其聯絡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已扣案)交付予陳誠甫,供陳誠甫於其後各日作為領款或與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聯絡、由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下指令予陳誠甫持指定之大陸銀聯卡查詢並提領所詐取款項之用;陳誠甫因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告知其須再找尋一人合作領款,遂於101年7月9日邀同潘建綸加入擔任車手,經潘建綸應允後,即自101年7月9日起至同年月12日凌晨1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由陳誠甫以其所有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已扣案),與潘建綸所有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SONY 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已扣案),作為聯絡之工具,以便約定見面之時間、地點,而將其中部分之大陸銀聯卡交付予潘建綸供領款,以分擔其領款之工作(有關自101年7月9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各日之領款時間、所持用銀聯卡之卡號、所領款之自動櫃員機所屬銀行、自動櫃員機設置地點及所領取之金額等,分別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總計自101年7月9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領款成功之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萬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3萬5000元)。嗣因陳誠甫、潘建綸欠缺款項花用,於徵得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同意其等持上開銀聯卡領取不詳被害人於101年7月11日遭詐騙匯款而尚未遭提領金額中之5000元供作生活花費,其2人遂由潘建綸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陳誠甫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於同年月12日凌晨1時16分、1時17分及1時18分許,由陳誠甫進入前開超商內,先後持用扣案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大陸銀聯卡,欲自設於上開超商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而尚未領出時(此部分應屬參與101年7月11日共同詐欺取財行為之一部分),旋於同日凌晨1時20分許為巡邏警員查覺有異乃上前盤查,而查獲上情,並當場扣得陳誠甫、潘建綸分別持有而屬共犯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所有供領取詐欺所得款項之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大陸銀聯卡共計25張、共犯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所有、交付予陳誠甫持用供本案聯絡所用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SAMSUNG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分屬陳誠甫、潘建綸所有供聯絡見面、領款事宜之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SAMSUNG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ONY ERICSSON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及陳誠甫、潘建綸於101年7月12日凌晨1時16分至18分許持前開卡號之大陸銀聯卡在自動櫃員機操作所得之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交易明細表3張。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潘建綸上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潘建綸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次按查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該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至於修正後刑法雖將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並不影響行為人之行為原係多數詐欺犯罪之本質,自應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因此,倘本屬數行為之常業詐欺之部分(多次)犯行在刑法修正施行前,其餘部分(多次)犯行在刑法修正施行後,對於在刑法修正施行前之多次犯行,固應依新舊法比較結果,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舊法,論以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一罪;但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犯行,已因法律修正而生阻斷常業犯之法律效果,要無常業犯可言,此部分自應一罪一罰,各依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數個普通詐欺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潘建綸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詐欺取財行為之犯罪時間,係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修法本旨,要無以集合犯論處罪刑之餘地,亦此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建綸於103年3月19日偵查中及本院103年4月24日、103年5月20日、103年5月27日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陳誠甫於102年4月11日偵查中、本院103年5月27日審理時具結證述及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87號其詐欺案件103年2月21日、103年4月25日審理時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12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並檢送99年6月30日至101年7月31日自動化服務機器(ATM)銀聯卡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1份(見101偵16626號偵卷p53、p65-141;其上所載金額,因上開公司當時系統設定有小數點2位之關係,故應除以100之後,始為正確之數額)附卷可憑,足見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足採信。且查:㈠、共犯陳誠甫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87號其詐欺案件審理時坦承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25張大陸銀聯卡及另1張已損壞丟棄而未使用、亦未扣案之大陸銀聯卡,均係共犯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於101年7月7日所交付供其作為其後各日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之用,且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係每日群發詐騙訊息1次,而每日上班時間約自上午8時許起至下午6時餘許止等語(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87號卷p100反面、p72反面、p102),可見被告潘建綸及共犯陳誠甫各日上班時間,均係由共犯以群發詐騙訊息1次之方式著手實行詐欺行為(此部分除共犯陳誠甫所述外,並無反證足認與陳誠甫共犯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同1日係在各別不同時間對不同被害人施行詐術,依罪疑惟輕之原則,自應認其等係以群發詐騙訊息而於每日各僅1次同時對不同被害人施用詐術之想像競合犯),並擔任車手提款,則被告潘建綸及共犯陳誠甫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行為,顯係於每日各別起意所為,自應以被告潘建綸加入該詐欺集團之日數、各別計算其犯意及行為無誤。㈡、又被告潘建綸及共犯陳誠甫於101年7月12日凌晨1時16分、1時17分及1時18分許,先後持用扣案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大陸銀聯卡,欲自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領款而尚未領出即為警查獲之行為部分,據共犯陳誠甫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87號其詐欺案件審理時供稱:上開領款行為係因伊與潘建綸缺款花用,於徵得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同意,始持前開銀聯卡領取不詳被害人於101年7月11日遭詐騙匯款而尚未遭提領金額中之5000元供作生活花費等語(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87號卷p101反面、p102反面),衡以共犯陳誠甫於前開101年7月12日凌晨時分持卡提款之時間,尚非屬被告潘建綸及共犯陳誠甫之上班期間,且無證據足認該詐欺集團於102年7月12日已有群發詐欺訊息之行為,又依一般詐欺集團之行為模式,多係於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後,於短期內即推由車手領款等情,堪認共犯陳誠甫上開所陳,尚非虛妄,足以採信;是被告潘建綸及共犯陳誠甫於101年7月12日凌晨1時16分至1時18分許之3次持卡欲提款而尚未領出款項之行為,應僅屬101年7月11日共同詐欺取財行為之一部分,不再論以另行起意所犯之共同詐欺取財罪。㈢、此外,復有查獲現場照片6張、扣案提款卡等物品照片1張、共犯陳誠甫涉嫌詐欺罪之提款卡(25張)帳號明細1張、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見警卷p33-37、p39、p43、p57)附卷及屬於共犯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所有供領取詐欺款項之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大陸銀聯卡共計25張、共犯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所有交付共犯陳誠甫持用供本案聯絡所用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SAMSUNG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分屬共犯陳誠甫及被告潘建綸所有供聯絡領款事宜之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SAMSUNG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ONY ERICSSON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共犯陳誠甫及被告潘建綸於101年7月12日凌晨1時16分至18分許持前開大陸銀聯卡在自動櫃員機操作所得之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交易明細表3張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確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先後3次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
四、核被告潘建綸就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先後3次詐欺取財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潘建綸與陳誠甫、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先後3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本案因尚乏與被告共犯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同一日係個別施行詐術之積極事證,依罪疑有利於行為人之原則,自應認其等每日係以1次同時群發詐騙訊息而於每日均僅1次同時對不同被害人施用詐術之想像競合犯等情,已詳如上述,且無證據足認被告除犯有詐欺取財既遂罪外,另有詐欺取財未遂之積極事證,是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各論以一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3次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時間、空間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前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應僅論以詐欺取財之一罪,惟應採一罪一罰,已如上述,是公訴意旨上開認定,容有誤會,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騙集團向大陸地區民眾行騙,並擔任「車手」領款,及其犯罪時未受刺激、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一己之私利,所犯詐欺分工情節、詐欺次數、所領取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對被害人所生之損害,與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再考之被告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為小康(以上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即如附表四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大陸銀聯卡25張,均係共犯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所有、供被告潘建綸及共犯陳誠甫自101年7月9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各次領取詐欺款項所用或預備之物;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則係共犯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所有、交付共犯陳誠甫於上開犯罪期間各次持以作為本案聯絡所用之物;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分屬共犯陳誠甫、被告潘建綸所有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SONY 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則係共犯陳誠甫與被告潘建綸自101年7月9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各次供其等聯繫領款事宜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共犯陳誠甫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87號其詐欺案件審理時陳明在卷(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87號卷p103反面、p104正、反面、p105),且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SONY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確係被告潘建綸所有供與共犯陳誠甫聯絡使用,已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p87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上開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交易日期分別為101年7月12日凌晨1時16分、1時17分及1時18分許,均尚未領出款項,該交易明細表3張之影本,見警卷p41),則為被告潘建綸及共犯陳誠甫於101年7月12日凌晨1時16分起至1時18分許,經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同意而持卡在前址自動櫃員機操作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主文項下併為沒收之諭知。另共犯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於101年7月7日交付與共犯陳誠甫之已損壞大陸銀聯卡1張,因無法供提款之用而業經共犯陳誠甫丟棄一節,此據共犯陳誠甫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87號其詐欺案件審理時陳明在卷,因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交易│交易日期│銀聯卡卡號│ATM所屬 │ATM │ ATM裝設地點 │交易│ 交易金額 │ 卷證頁數 │ │ │類別│交易時間│ │ 銀行 │代號│ │結果│(新臺幣)│ │ ├──┼──┼────┼─────┼────┼──┼───────┼──┼─────┼─────┤ │ 1 │查詢│101/7/9 │0000000000│臺新國際│0073│臺中市北屯區軍│成功│ 0│101偵16626│ │ │ │11:12:46│000000000 │商業銀行│1 │功路1段497號1 │ │ │號偵卷第77│ │ │ │ │ │ │ │樓(全家─臺中│ │ │頁 │ │ │ │ │ │ │ │軍功店) │ │ │ │ ├──┼──┼────┼─────┼────┼──┼───────┼──┼─────┼─────┤ │ 2 │提款│101/7/9 │0000000000│臺新國際│0073│臺中市北屯區軍│成功│ 20,000│101偵16626│ │ │ │11:13:05│000000000 │商業銀行│1 │功路1段497號1 │ │ │號偵卷第77│ │ │ │ │ │ │ │樓(全家─臺中│ │ │頁 │ │ │ │ │ │ │ │軍功店) │ │ │ │ ├──┼──┼────┼─────┼────┼──┼───────┼──┼─────┼─────┤ │ 3 │提款│101/7/9 │0000000000│臺新國際│0073│臺中市北屯區軍│成功│ 20,000│101偵16626│ │ │ │11:13:43│000000000 │商業銀行│1 │功路1段497號1 │ │ │號偵卷第77│ │ │ │ │ │ │ │樓(全家─臺中│ │ │頁 │ │ │ │ │ │ │ │軍功店) │ │ │ │ ├──┼──┼────┼─────┼────┼──┼───────┼──┼─────┼─────┤ │ 4 │提款│101/7/9 │0000000000│臺新國際│0073│臺中市北屯區軍│成功│ 1000│101偵16626│ │ │ │11:14:23│000000000 │商業銀行│1 │功路1段497號1 │ │ │號偵卷第77│ │ │ │ │ │ │ │樓(全家─臺中│ │ │頁 │ │ │ │ │ │ │ │軍功店) │ │ │ │ ├──┼──┼────┼─────┼────┼──┼───────┼──┼─────┼─────┤ │ 5 │查詢│101/7/9 │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東區樂業│成功│ 0│101偵16626│ │ │ │16:19:35│000000000 │商業銀行│4070│路259號(統一 │ │ │號偵卷第93│ │ │ │ │ │ │ │樂業) │ │ │頁 │ ├──┼──┼────┼─────┼────┼──┼───────┼──┼─────┼─────┤ │ 6 │查詢│101/7/9 │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東區樂業│成功│ 0│101偵16626│ │ │ │16:20:21│000000000 │商業銀行│4070│路259號(統一 │ │ │號偵卷第82│ │ │ │ │ │ │ │樂業) │ │ │頁 │ ├──┼──┼────┼─────┼────┼──┼───────┼──┼─────┼─────┤ │ 7 │提款│101/7/9 │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東區樂業│成功│ 20,000│101偵16626│ │ │ │16:21:06│000000000 │商業銀行│4070│路259號(統一 │ │ │號偵卷第82│ │ │ │ │ │ │ │樂業) │ │ │頁 │ ├──┼──┼────┼─────┼────┼──┼───────┼──┼─────┼─────┤ │ 8 │提款│101/7/9 │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東區樂業│成功│ 20,000│101偵16626│ │ │ │16:22:18│000000000 │商業銀行│4070│路259號(統一 │ │ │號偵卷第82│ │ │ │ │ │ │ │樂業) │ │ │頁 │ ├──┼──┼────┼─────┼────┼──┼───────┼──┼─────┼─────┤ │ 9 │提款│101/7/9 │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東區樂業│成功│ 20,000│101偵16626│ │ │ │16:23:31│000000000 │商業銀行│4070│路259號(統一 │ │ │號偵卷第93│ │ │ │ │ │ │ │樂業) │ │ │頁 │ ├──┼──┼────┼─────┼────┼──┼───────┼──┼─────┼─────┤ │ 10 │提款│101/7/9 │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東區樂業│成功│ 20,000│101偵16626│ │ │ │16:24:44│000000000 │商業銀行│4070│路259號(統一 │ │ │號偵卷第93│ │ │ │ │ │ │ │樂業) │ │ │頁 │ ├──┴──┴────┴─────┴────┴──┴───────┴──┴─────┴─────┤ │提領成功總額:12萬1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交易│交易日期│銀聯卡卡號│ATM所屬 │ATM │ ATM裝設地點 │交易│ 交易金額 │ 卷證頁數 │ │ │類別│交易時間│ │ 銀行 │代號│ │結果│(新臺幣)│ │ ├──┼──┼────┼─────┼────┼──┼───────┼──┼─────┼─────┤ │ 1 │查詢│101/7/10│0000000000│中華郵政│U002│臺中市北屯區軍│成功│ 0│101偵16626│ │ │ │00:32:27│000000000 │股份有限│54DA│福路1066、1068│ │ │號偵卷第68│ │ │ │ │ │公司 │ │號(臺中軍功郵│ │ │頁 │ │ │ │ │ │ │ │局) │ │ │ │ ├──┼──┼────┼─────┼────┼──┼───────┼──┼─────┼─────┤ │ 2 │查詢│101/7/10│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北屯區東│成功│ 0│101偵16626│ │ │ │00:33:59│000000000 │商業銀行│7039│山路1段323號(│ │ │號偵卷第11│ │ │ │ │ │ │ │統一福東) │ │ │0頁 │ ├──┼──┼────┼─────┼────┼──┼───────┼──┼─────┼─────┤ │ 3 │查詢│101/7/10│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北屯區東│成功│ 0│101偵16626│ │ │ │00:34:31│000000000 │商業銀行│7039│山路1段323號(│ │ │號偵卷第10│ │ │ │ │ │ │ │統一福東) │ │ │3頁 │ ├──┼──┼────┼─────┼────┼──┼───────┼──┼─────┼─────┤ │ 4 │查詢│101/7/10│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北屯區東│失敗│ 0│101偵16626│ │ │ │00:35:03│000000000 │商業銀行│7039│山路1段323號(│ │ │號偵卷第11│ │ │ │ │ │ │ │統一福東) │ │ │4頁 │ ├──┼──┼────┼─────┼────┼──┼───────┼──┼─────┼─────┤ │ 5 │查詢│101/7/10│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北屯區東│失敗│ 0│101偵16626│ │ │ │00:35:51│000000000 │商業銀行│7039│山路1段323號(│ │ │號偵卷第12│ │ │ │ │ │ │ │統一福東) │ │ │1頁 │ ├──┼──┼────┼─────┼────┼──┼───────┼──┼─────┼─────┤ │ 6 │查詢│101/7/10│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北屯區東│成功│ 0│101偵16626│ │ │ │00:36:21│000000000 │商業銀行│7039│山路1段323號(│ │ │號偵卷第12│ │ │ │ │ │ │ │統一福東) │ │ │2頁 │ ├──┼──┼────┼─────┼────┼──┼───────┼──┼─────┼─────┤ │ 7 │查詢│101/7/10│0000000000│臺新國際│0278│臺中市北屯區松│成功│ 0│101偵16626│ │ │ │00:50:26│000000000 │商業銀行│9 │竹五路226號( │ │ │號偵卷第12│ │ │ │ │ │ │ │全家─臺中福路│ │ │6頁 │ │ │ │ │ │ │ │店) │ │ │ │ ├──┼──┼────┼─────┼────┼──┼───────┼──┼─────┼─────┤ │ 8 │查詢│101/7/10│0000000000│臺新國際│0278│臺中市北屯區松│成功│ 0│101偵16626│ │ │ │00:51:00│000000000 │商業銀行│9 │竹五路226號( │ │ │號偵卷第13│ │ │ │ │ │ │ │全家─臺中福路│ │ │6頁 │ │ │ │ │ │ │ │店) │ │ │ │ ├──┼──┼────┼─────┼────┼──┼───────┼──┼─────┼─────┤ │ 9 │查詢│101/7/10│0000000000│國泰世華│OVDD│臺中市北屯區軍│成功│ 0│101偵16626│ │ │ │00:54:13│000000000 │商業銀行│D │功路2段130號(│ │ │號偵卷第77│ │ │ │ │ │ │ │萊爾富超商─臺│ │ │頁 │ │ │ │ │ │ │ │中中軍店) │ │ │ │ ├──┼──┼────┼─────┼────┼──┼───────┼──┼─────┼─────┤ │ 10 │查詢│101/7/10│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北屯區東│成功│ 0│101偵16626│ │ │ │00:57:22│000000000 │商業銀行│7038│山路1段221號(│ │ │號偵卷第82│ │ │ │ │ │ │ │統一臺中東山)│ │ │頁 │ ├──┼──┼────┼─────┼────┼──┼───────┼──┼─────┼─────┤ │ 11 │查詢│101/7/10│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北屯區東│成功│ 0│101偵16626│ │ │ │00:57:51│000000000 │商業銀行│7038│山路1段221號(│ │ │號偵卷第93│ │ │ │ │ │ │ │統一臺中東山)│ │ │頁 │ ├──┼──┼────┼─────┼────┼──┼───────┼──┼─────┼─────┤ │ 12 │提款│101/7/10│0000000000│臺新國際│0076│臺中市北屯區東│成功│ 100│101偵16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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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7 │查詢│101/7/10│0000000000│臺新國際│0073│臺中市北屯區軍│成功│ 0│101偵16626│ │ │ │13:08:58│000000000 │商業銀行│1 │功路1段497號1 │ │ │號偵卷第78│ │ │ │ │ │ │ │樓(全家─臺中│ │ │頁 │ │ │ │ │ │ │ │軍功店) │ │ │ │ ├──┼──┼────┼─────┼────┼──┼───────┼──┼─────┼─────┤ │ 18 │提款│101/7/10│0000000000│臺新國際│0073│臺中市北屯區軍│成功│ 20,000│101偵16626│ │ │ │13:09:27│000000000 │商業銀行│1 │功路1段497號1 │ │ │號偵卷第78│ │ │ │ │ │ │ │樓(全家─臺中│ │ │頁 │ │ │ │ │ │ │ │軍功店) │ │ │ │ ├──┼──┼────┼─────┼────┼──┼───────┼──┼─────┼─────┤ │ 19 │提款│101/7/10│0000000000│臺新國際│0073│臺中市北屯區軍│成功│ 16,000│101偵16626│ │ │ │13:10:09│000000000 │商業銀行│1 │功路1段497號1 │ │ │號偵卷第78│ │ │ │ │ │ │ │樓(全家─臺中│ │ │頁 │ │ │ │ │ │ │ │軍功店) │ │ │ │ ├──┼──┼────┼─────┼────┼──┼───────┼──┼─────┼─────┤ │ 20 │查詢│101/7/10│0000000000│臺新國際│0541│臺中市北屯區大│成功│ 0│101偵16626│ │ │ │18:50:24│000000000 │商業銀行│7 │連路1段151號(│ │ │號偵卷第78│ │ │ │ │ │ │ │全家─臺中大吉│ │ │頁 │ │ │ │ │ │ │ │) │ │ │ │ ├──┼──┼────┼─────┼────┼──┼───────┼──┼─────┼─────┤ │ 21 │提款│101/7/10│0000000000│臺新國際│0541│臺中市北屯區大│成功│ 400│101偵16626│ │ │ │18:50:48│000000000 │商業銀行│7 │連路1段151號(│ │ │號偵卷第78│ │ │ │ │ │ │ │全家─臺中大吉│ │ │頁 │ │ │ │ │ │ │ │) │ │ │ │ ├──┴──┴────┴─────┴────┴──┴───────┴──┴─────┴─────┤ │提領成功總額:4萬4800元 │ └───────────────────────────────────────────────┘ 附表三: ┌──┬──┬────┬─────┬────┬──┬───────┬──┬─────┬─────┐ │編號│交易│交易日期│銀聯卡卡號│ATM所屬 │ATM │ ATM裝設地點 │交易│ 交易金額 │ 卷證頁數 │ │ │類別│交易時間│ │ 銀行 │代號│ │結果│(新臺幣)│ │ ├──┼──┼────┼─────┼────┼──┼───────┼──┼─────┼─────┤ │ 1 │查詢│101/7/11│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東區樂業│成功│ 0│101偵16626│ │ │ │02:22:18│000000000 │商業銀行│4070│路259號(統一 │ │ │號偵卷第78│ │ │ │ │ │ │ │樂業) │ │ │頁 │ ├──┼──┼────┼─────┼────┼──┼───────┼──┼─────┼─────┤ │ 2 │查詢│101/7/11│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東區樂業│成功│ 0│101偵16626│ │ │ │02:23:07│000000000 │商業銀行│4070│路259號(統一 │ │ │號偵卷第93│ │ │ │ │ │ │ │樂業) │ │ │頁 │ ├──┼──┼────┼─────┼────┼──┼───────┼──┼─────┼─────┤ │ 3 │查詢│101/7/11│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東區樂業│成功│ 0│101偵16626│ │ │ │02:23:56│000000000 │商業銀行│4070│路259號(統一 │ │ │號偵卷第82│ │ │ │ │ │ │ │樂業) │ │ │頁 │ ├──┼──┼────┼─────┼────┼──┼───────┼──┼─────┼─────┤ │ 4 │查詢│101/7/11│0000000000│國泰世華│OVBC│臺中市東區東光│成功│ 0│101偵16626│ │ │ │02:27:11│000000000 │商業銀行│7 │園路536號(全 │ │ │號偵卷第12│ │ │ │ │ │ │ │家─臺中東園店│ │ │2頁 │ │ │ │ │ │ │ │) │ │ │ │ ├──┼──┼────┼─────┼────┼──┼───────┼──┼─────┼─────┤ │ 5 │查詢│101/7/11│0000000000│國泰世華│OVBC│臺中市東區東光│成功│ 0│101偵16626│ │ │ │02:27:53│000000000 │商業銀行│7 │園路536號(全 │ │ │號偵卷第12│ │ │ │ │ │ │ │家─臺中東園店│ │ │6頁 │ │ │ │ │ │ │ │) │ │ │ │ ├──┼──┼────┼─────┼────┼──┼───────┼──┼─────┼─────┤ │ 6 │查詢│101/7/11│0000000000│國泰世華│OVBC│臺中市東區東光│成功│ 0│101偵16626│ │ │ │02:28:29│000000000 │商業銀行│7 │園路536號(全 │ │ │號偵卷第13│ │ │ │ │ │ │ │家─臺中東園店│ │ │6頁 │ │ │ │ │ │ │ │) │ │ │ │ ├──┼──┼────┼─────┼────┼──┼───────┼──┼─────┼─────┤ │ 7 │查詢│101/7/11│0000000000│臺新國際│0540│臺中市北區東成│成功│ 0│101偵16626│ │ │ │02:34:12│000000000 │商業銀行│4 │街20、22號1樓 │ │ │號偵卷第11│ │ │ │ │ │ │ │(全家─臺中東│ │ │0頁 │ │ │ │ │ │ │ │成) │ │ │ │ ├──┼──┼────┼─────┼────┼──┼───────┼──┼─────┼─────┤ │ 8 │查詢│101/7/11│0000000000│臺新國際│0540│臺中市北區東成│成功│ 0│101偵16626│ │ │ │02:34:55│000000000 │商業銀行│4 │街20、22號1樓 │ │ │號偵卷第10│ │ │ │ │ │ │ │(全家─臺中東│ │ │4頁 │ │ │ │ │ │ │ │成) │ │ │ │ ├──┼──┼────┼─────┼────┼──┼───────┼──┼─────┼─────┤ │ 9 │提款│101/7/11│0000000000│臺新國際│0540│臺中市北區東成│成功│ 200│101偵16626│ │ │ │02:35:18│000000000 │商業銀行│4 │街20、22號1樓 │ │ │號偵卷第10│ │ │ │ │ │ │ │(全家─臺中東│ │ │4頁 │ │ │ │ │ │ │ │成) │ │ │ │ ├──┼──┼────┼─────┼────┼──┼───────┼──┼─────┼─────┤ │ 10 │查詢│101/7/11│0000000000│臺新國際│0549│臺中市北屯區東│失敗│ 0│101偵16626│ │ │ │02:39:35│000000000 │商業銀行│9 │光路886號(全 │ │ │號偵卷第11│ │ │ │ │ │ │ │家─臺中東光)│ │ │4頁 │ ├──┼──┼────┼─────┼────┼──┼───────┼──┼─────┼─────┤ │ 11 │查詢│101/7/11│0000000000│臺新國際│0549│臺中市北屯區東│失敗│ 0│101偵16626│ │ │ │02:39:59│000000000 │商業銀行│9 │光路886號(全 │ │ │號偵卷第68│ │ │ │ │ │ │ │家─臺中東光)│ │ │頁 │ ├──┼──┼────┼─────┼────┼──┼───────┼──┼─────┼─────┤ │ 12 │查詢│101/7/11│0000000000│臺新國際│0549│臺中市北屯區東│成功│ 0│101偵16626│ │ │ │02:40:27│000000000 │商業銀行│9 │光路886號(全 │ │ │號偵卷第68│ │ │ │ │ │ │ │家─臺中東光)│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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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01偵16626│ │ │ │17:24:32│000000000 │商業銀行│7019│里北屯路14號1 │ │ │號偵卷第10│ │ │ │ │ │ │ │樓(統一親親)│ │ │4頁 │ ├──┼──┼────┼─────┼────┼──┼───────┼──┼─────┼─────┤ │ 18 │提款│101/7/11│0000000000│中國信託│0495│臺中市北區錦洲│成功│ 2000│101偵16626│ │ │ │17:25:39│000000000 │商業銀行│7019│里北屯路14號1 │ │ │號偵卷第10│ │ │ │ │ │ │ │樓(統一親親)│ │ │4頁 │ ├──┴──┴────┴─────┴────┴──┴───────┴──┴─────┴─────┤ │提領成功總額:6萬2200元 │ └───────────────────────────────────────────────┘ 附表四: ┌──┬───────┬──────────────────────┐ │編號│犯 罪 時 間│ 主 文 欄 │ ├──┼───────┼──────────────────────┤ │ 1 │101年7月9日 │潘建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101年7月10日 │潘建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 │101年7月11日至│潘建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同年月12日凌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 │ │1時20分許為警 │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查獲時止 │ │ └──┴───────┴──────────────────────┘ 附表五: 1、扣案之大陸銀聯卡共計25張(含中國工商銀行提款卡9張、中 國農業銀行提款卡8張、中國銀行提款卡3張、中國建設銀行 提款卡5張)→共犯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所有之物。 2、扣案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張)→共犯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所有之物。 3、扣案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張)→共犯陳誠甫所有之物。 4、扣案之SONY 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1張)→被告潘建綸所有之物。 5、扣案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交易日期分 別為101年7月12日凌晨1時16分、1時17分及1時18分,均尚未 領出款項)→被告潘建綸及共犯陳誠甫於上開時間因持卡領 款所得之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