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8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家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2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迪士尼」商標之飾品叁佰陸拾壹個、仿冒「LV」商標之飾品叁拾叁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家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04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4日確定,103年5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仿冒「迪士尼」商標之飾品361個、仿冒「LV」商標之飾品33個(詳102年度保管字第71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2 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本條乃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再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是沒收屬於從刑之一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之,除非有法定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情形,例如: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依該條修正時之立法理由謂「雖非違禁物,然其(按指專科沒收之物)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等語,及所例示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顯係指法文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或其他相類規定之情形(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參照),應係指上開「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而言;至於「相對義務沒收」之物,因仍以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為限,始得宣告沒收,如不備該要件,即非應義務沒收之對象,故本質上未具「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之性質,自非屬該條項所指「專科沒收之物」。從而,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單獨沒收者,應僅以違禁物或法律規定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規定「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考其沒收之法源依據,仍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職權沒收或其他相對義務沒收規定,故上開允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例外規定,適用範圍容有不同。

三、經查,本件被告朱家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04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5月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103年5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迪士尼」商標之飾品361個、仿冒「LV」商標之飾品33個(詳102年度保管字第716號扣押物品清單)),確為仿冒物品,有認定通知書、鑑定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憑,是該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核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意旨併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為本件聲請依據,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8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