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8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8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聰盛(原名林聰龍)
郭芷茵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
度偵字第2672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3081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林聰盛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郭芷茵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聰盛(原名林聰龍)、郭芷茵依其等為成年人之知識、經驗,已預見將個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極有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竟均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林聰盛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在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與甘肅路口之「統一超商豐慶門市」,將其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商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馬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馬祖郵局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商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宅急便方式,寄送至桃園縣龍潭鄉(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號,收件人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經裡」之成年男子所指定之「林志剛」,再以電話告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另郭芷茵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約定以每個金融帳戶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租金之代價,於103年10月8日,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931號之「統一超商昶玖門市」,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黎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黎明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商銀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宅急便方式,寄送至高雄市○○區○○○街000號,收件人為「陳先生」所指定之「潘銘忠」,再以手機簡訊告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該自稱「林經理」、「陳先生」之人於取得上開林聰盛、郭芷茵所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後(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係3人以上共同為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致如附表所示江美貞等14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因江美貞等人事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林聰盛、郭芷茵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江美貞、黃鴻偉、楊雅伃、郭雅惠、吳奕昌、劉佳陵、吳宗勳、謝適徽,及被害人張泰華、洪毓聰、曾鈺婷、賴玉婷、段亭均、黃俊豪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江美貞、黃鴻偉、楊雅伃、吳奕昌、謝適徽、劉佳陵及被害人張泰華、洪毓聰、曾鈺婷、賴玉婷、段亭均、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郭雅惠及被害人黃俊豪提供之存摺影本;被告林聰盛上開馬祖郵局、台北富邦商銀、合庫商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郭芷茵上開台中黎明郵局、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商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宅急便顧客收執聯2張。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林聰盛提供上開台北富邦銀行、馬祖郵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被告郭芷茵提供台中黎明郵局、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新商業銀行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使得收受上開帳戶之人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被告林聰盛及郭芷茵上開帳戶為匯款工具,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則渠等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林聰盛及郭芷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向被告林聰盛、郭芷茵收取帳戶之人、假冒網路購物或金融機構之服務人員向告訴人及被害人實施詐術之人均為不同之人,或確有3人以上之共同正犯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過程(蓋1人分飾多角,亦屬可能之事),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尚難認該詐欺集團成員人數已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定「3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構成要件,附此敘明。被告林聰盛以一次交付3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詐取財物:被告郭芷茵以一次交付4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向如附表編號6至14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詐取財物,均係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林聰盛及郭芷茵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林聰盛前已因交付帳戶予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之幫助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36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考,竟不思警惕,再次將金融帳戶輕易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被告郭芷茵雖無前科資料,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利益所誘,亦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均係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受騙被害之金額,暨被告2人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被害人│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匯入帳戶 │ │號│ │ │ │臺幣) │ │ ├─┼───┼────────────┼─────┼──────┼─────┤ │1 │江美貞│於103年10月12日19時10分 │103年10月 │2萬9989元 │林聰龍所有│ │ │ │許,撥打電話予江美貞,佯│12日20時17│ │之台北富邦│ │ │ │稱係露天拍賣之賣家,並向│分許 │ │商銀帳戶 │ │ │ │江美貞誑稱其購物誤設分期│ │ │ │ │ │ │付款,將請郵局人員與其聯│ │ │ │ │ │ │繫取消該分期設定,嗣後再│ │ │ │ │ │ │次撥打電話予江美貞,並佯│ │ │ │ │ │ │稱係郵局24小時服務人員,│ │ │ │ │ │ │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 │ │ │ │ │ │,致江美貞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至ATM轉帳。 │ │ │ │ ├─┼───┼────────────┼─────┼──────┼─────┤ │2 │黃鴻偉│於103年10月9日19時21分前│①103年10 │①2萬9999元 │林聰龍所有│ │ │ │某時,撥打電話予黃鴻偉,│月9日19時 │②9999元 │之馬祖郵局│ │ │ │佯稱係高點網路書局之人員│21分許 │③1萬5123元 │帳戶 │ │ │ │,並向黃鴻偉誑稱其當初在│②103年10 │ │ │ │ │ │超商提貨時單據有誤,將請│月9日19時 │ │ │ │ │ │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與其聯繫│24分許 │ │ │ │ │ │解除該設定錯誤,嗣後再次│③103年10 │ │ │ │ │ │撥打電話予黃鴻偉並佯稱係│月9日19時 │ │ │ │ │ │永豐銀行客服人員,需依指│25分許 │ │ │ │ │ │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黃│ │ │ │ │ │ │鴻偉陷於錯誤,依指示至 │ │ │ │ │ │ │ATM轉帳。 │ │ │ │ ├─┼───┼────────────┼─────┼──────┼─────┤ │3 │張泰華│於103年10月9日18時58分,│①103年10 │①2萬9989元 │林聰龍所有│ │ │ │撥打電話予張泰華,佯稱係│月9日20時1│②7015元 │之馬祖郵局│ │ │ │高點網路書局之人員,並向│分許 │ │帳戶 │ │ │ │張泰華誑稱其於網路購物時│②103年10 │ │ │ │ │ │付款之設定有誤會造成帳戶│月9日20時5│ │ │ │ │ │重複扣款,將請土地銀行銀│分許 │ │ │ │ │ │行人員與其聯繫解除該設定│ │ │ │ │ │ │錯誤,嗣後再次撥打電話予│ │ │ │ │ │ │張泰華並佯稱係土地銀行人│ │ │ │ │ │ │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 │ │ │ │ │ │云云,致張泰華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至ATM轉帳。 │ │ │ │ ├─┼───┼────────────┼─────┼──────┼─────┤ │4 │楊雅伃│於103年10月11日19時30分 │103年10月 │2萬9989元 │林聰龍所有│ │ │ │,撥打電話予楊雅伃,佯稱│11日20時11│ │之合作金庫│ │ │ │係高點網路書局人員,並向│分許 │ │商銀帳戶 │ │ │ │楊雅伃誑稱因網路管理員將│ │ │ │ │ │ │其誤植為特定用戶(即批發│ │ │ │ │ │ │商),會造成帳戶每月自動│ │ │ │ │ │ │轉出1000元,需依指示操作│ │ │ │ │ │ │解除設定云云,致楊雅伃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至ATM轉帳 │ │ │ │ │ │ │。 │ │ │ │ ├─┼───┼────────────┼─────┼──────┼─────┤ │5 │洪毓聰│於103年10月12日18時,撥 │103年10月 │2萬9986元 │林聰龍所有│ │ │ │打電話予洪毓聰,佯稱係奇│12日19時21│ │之台北富邦│ │ │ │摩拍賣客服人員,並向洪毓│分許 │ │銀行帳戶 │ │ │ │聰誑稱已與金管會銀行局聯│ │ │ │ │ │ │繫,可將其於103年3月2日 │ │ │ │ │ │ │網路購物遭詐騙之款項全數│ │ │ │ │ │ │退回,將請郵局客服人員與│ │ │ │ │ │ │其聯繫還款事宜,嗣後再次│ │ │ │ │ │ │撥打電話予洪毓聰並佯稱係│ │ │ │ │ │ │郵局客服人員,需依指示操│ │ │ │ │ │ │作云云,致洪毓聰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至ATM轉帳。 │ │ │ │ ├─┼───┼────────────┼─────┼──────┼─────┤ │6 │郭雅惠│於103年10月11日19時55分 │①103年10 │①2萬9999元 │①林聰龍所│ │ │ │許,撥打電話予郭雅惠,佯│月11日21時│②2萬9988元 │有之合作金│ │ │ │稱係高點網路書局之客服人│12分許 │③2萬5981元 │庫商銀帳戶│ │ │ │員,並向郭雅惠誑稱其購物│②103年10 │ │②郭芷茵所│ │ │ │誤設分期付款,將請臺灣銀│月11日21時│ │有之台中黎│ │ │ │行人員與其聯繫取消該分期│19分許 │ │明郵局帳戶│ │ │ │設定,嗣後再次撥打電話予│③103年10 │ │③郭芷茵所│ │ │ │郭雅惠並佯稱係臺灣銀行業│月11日21時│ │有之台中黎│ │ │ │務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22分許 │ │明郵局帳戶│ │ │ │定云云,致郭雅惠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至ATM轉帳。 │ │ │ │ ├─┼───┼────────────┼─────┼──────┼─────┤ │7 │曾鈺婷│於103年10月11日17時30分 │①103年10 │①2萬9989元 │均為郭芷茵│ │ │ │許,撥打電話予曾鈺婷,佯│月11日20時│②2萬9989元 │所有之中國│ │ │ │稱係旅遊服務網服務人員,│34分許 │ │信託商銀帳│ │ │ │並向曾鈺婷誑稱其於超商領│②103年10 │ │戶 │ │ │ │取餐卷時誤設分期付款,將│月11日20時│ │ │ │ │ │請彰化銀行人員與其聯繫取│37分許 │ │ │ │ │ │消該分期設定,嗣後再次撥│ │ │ │ │ │ │打電話予曾鈺婷並佯稱係彰│ │ │ │ │ │ │化銀行客服人員,需依指示│ │ │ │ │ │ │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曾鈺│ │ │ │ │ │ │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至ATM │ │ │ │ │ │ │轉帳。 │ │ │ │ ├─┼───┼────────────┼─────┼──────┼─────┤ │8 │賴玉婷│於上開詐騙曾鈺婷之過程中│103年10月 │2萬9989元 │郭芷茵所有│ │ │ │,賴玉婷在旁幫忙接聽電話│11日22時4 │ │之國泰世華│ │ │ │時,亦陷於錯誤,依指示至│分許 │ │銀行帳戶 │ │ │ │ATM轉帳。 │ │ │ │ ├─┼───┼────────────┼─────┼──────┼─────┤ │9 │吳奕昌│於103年10月11日22時30分 │①103年10 │①3萬元 │均為郭芷茵│ │ │ │許,撥打電話予吳奕昌,佯│月11日20時│②3萬元 │所有之台新│ │ │ │稱係露天拍賣服務人員,並│35分許 │ │銀行帳戶 │ │ │ │向吳奕昌誑稱其於露天拍賣│②103年10 │ │ │ │ │ │網站購買商品交易流程疏失│月11日20時│ │ │ │ │ │導致其帳戶的錢被誤扣,將│41分許 │ │ │ │ │ │請兆豐銀行人員與其聯繫取│ │ │ │ │ │ │消該錯誤設定,嗣後再次撥│ │ │ │ │ │ │打電話予吳奕昌並佯稱係兆│ │ │ │ │ │ │豐銀行客服人員,需依指示│ │ │ │ │ │ │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吳奕│ │ │ │ │ │ │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ATM │ │ │ │ │ │ │轉帳。 │ │ │ │ ├─┼───┼────────────┼─────┼──────┼─────┤ │10│劉佳陵│於103年10月11日19時46分 │①103年10 │①2萬9989元 │①郭芷茵所│ │ │ │許前,撥打電話予劉佳陵,│月11日19時│②2萬9989元 │有之台新銀│ │ │ │佯稱其網路購物時誤設分期│46分許 │③2萬9989元 │行帳戶 │ │ │ │付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②103年10 │ │②郭芷茵所│ │ │ │定云云,致劉佳陵陷於錯誤│月11日19時│ │有之台新銀│ │ │ │,依指示至ATM轉帳。 │50分許 │ │行帳戶 │ │ │ │ │③103年10 │ │③郭芷茵所│ │ │ │ │月12日0時 │ │有之國泰世│ │ │ │ │25分許 │ │華銀行帳戶│ ├─┼───┼────────────┼─────┼──────┼─────┤ │11│吳宗勳│於103年10月11日20時17分 │①103年10 │①2萬9989元 │①郭芷茵所│ │ │ │許,撥打電話予吳宗勳,佯│月11日20時│②2萬838元 │有之台中黎│ │ │ │稱係網路賣家,並向吳宗勳│52分許 │ │明郵局帳戶│ │ │ │誑稱其於網站購物時簽錯欄│②103年10 │ │②郭芷茵所│ │ │ │位,會連續被扣12期的金額│月11日22時│ │有之國泰世│ │ │ │,將請郵局人員與其聯繫取│31分許 │ │華銀行帳戶│ │ │ │消該錯誤設定,嗣後再次撥│ │ │ │ │ │ │打電話予吳宗勳並佯稱係郵│ │ │ │ │ │ │局行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 │ │ │ │ │ │設定云云,致吳宗勳陷於錯│ │ │ │ │ │ │誤,依指示至ATM轉帳。 │ │ │ │ ├─┼───┼────────────┼─────┼──────┼─────┤ │12│段亭均│於103年10月11日21時57分 │103年10月 │1萬9646元 │郭芷茵所有│ │ │ │許,撥打電話予段亭均,佯│11日22時41│ │之國泰世華│ │ │ │稱係旅遊達人網工作人員,│分許 │ │銀行帳戶 │ │ │ │並向段亭均誑稱其於網站購│ │ │ │ │ │ │物時誤設定為會員,其帳戶│ │ │ │ │ │ │會被連續每月扣款,將請臺│ │ │ │ │ │ │灣銀行人員與其聯繫取消該│ │ │ │ │ │ │錯誤設定,嗣後再次撥打電│ │ │ │ │ │ │話予段亭均並佯稱係臺灣銀│ │ │ │ │ │ │行客服人員,需依指示操作│ │ │ │ │ │ │解除設定云云,致段亭均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至ATM轉帳 │ │ │ │ │ │ │。 │ │ │ │ ├─┼───┼────────────┼─────┼──────┼─────┤ │13│謝適徽│於103年10月11日20時5分許│103年10月 │2萬9989元 │郭芷茵所有│ │ │ │,撥打電話予謝適徽,佯稱│11日20時1 │ │之台新銀行│ │ │ │係奇摩拍賣之賣家,並向謝│分許 │ │帳戶 │ │ │ │適徽誑稱其於取貨時,因送│ │ │ │ │ │ │貨員之疏失使其簽錯單據,│ │ │ │ │ │ │致其帳戶會被每月扣款,將│ │ │ │ │ │ │請合作金庫銀行行員與其聯│ │ │ │ │ │ │繫取消該錯誤設定,嗣再次│ │ │ │ │ │ │撥打電話予謝適徽並佯稱係│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值班行員,需│ │ │ │ │ │ │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 │ │ │ │ │ │致謝適徽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至ATM轉帳。 │ │ │ │ ├─┼───┼────────────┼─────┼──────┼─────┤ │14│黃俊豪│於103年10月11日19時許, │103年10月 │2萬7989元 │郭芷茵所有│ │ │ │撥打電話予黃俊豪,佯稱係│11日19時許│ │之中國信託│ │ │ │露天拍賣之賣家,並向黃俊│ │ │商銀帳戶 │ │ │ │豪誑稱其於取貨時,誤簽12│ │ │ │ │ │ │期分期付款的簽收單,致其│ │ │ │ │ │ │帳戶會被每月扣款,將請郵│ │ │ │ │ │ │局客服人員與其聯繫取消該│ │ │ │ │ │ │錯誤設定,嗣後再次撥打電│ │ │ │ │ │ │話予黃俊豪並佯稱係郵局客│ │ │ │ │ │ │服人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 │ │ │ │ │ │設定云云,致黃俊豪陷於錯│ │ │ │ │ │ │誤,依指示至ATM轉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