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4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世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06號),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書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世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世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6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7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9月28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迄91年4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提起公訴部分,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0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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