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1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賀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0582
號、106年度偵字第11、2416、3802、748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
第53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5年8月間某日,透過莊証淮(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加入莊証淮與黃郁明、趙庶翔、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林秉儀、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以上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少年曾○威(87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林培倫、洪文慶、謝俊奇(以上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小賴」、「阿發」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並由莊証淮負責轉交集團發放之手機、銀聯卡予甲○○聯絡及提領款項,甲○○每提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獲得3000元之報酬。甲○○即與莊証淮、黃郁明、趙庶翔、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林秉儀、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少年曾○威、林培倫、洪文慶、謝俊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小賴」、「阿發」之成年人及前開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由其等所屬集團內不詳成年成員於105年7月23日,在不詳地點,接續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人民乙○,向乙○佯稱因其遭人冒名申辦信用卡而涉及刑事案件,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照前開集團內成年成員之指示,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透過電腦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並遭前開詐欺集團內成年成員層層轉帳至渠等所收購之大陸地區人民金融帳戶,後甲○○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機,持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銀聯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於指定地點交予洪文慶、謝俊奇,而獲取20萬元之報酬。嗣因乙○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向大陸地區公安報案,經大陸地區北京公安部刑偵局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傳真方式請求協助偵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時間,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30、32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大陸地區公安局詢問時,及證人葉家康、莊証淮、林培倫、洪文慶、謝俊奇、少年曾○威分別於警詢時,及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秉儀、黃郁明、蔡政宏、趙庶翔、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證人黃祥瑋、林峻勝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屬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兩岸詐騙集團在臺領款車手及轉帳機房案偵查報告、詐欺贓款資金流向明細、公安部刑偵局「關於轉交一批電信詐騙案件線索的」函、關於清華大學教授乙○被電信詐騙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圖、監視器擷取畫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另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係由具有犯意聯絡之網路流分工集團提供網路系統服務予同有犯意聯絡之不詳跨境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集團成員,再由不詳詐騙電信機房成員以群呼系統或手動發話方式詐騙被害人乙○,而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惟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公安詢問時證稱:伊是在美容店洗髮時接到自稱中國工商銀行總部客服人員,說伊名下的工商銀行信用卡有消費紀錄,之後陸續有自稱警官、刑警大隊長打電話跟伊聯絡,表示需清查帳戶資金,並提供伊網址讓伊看到自己的通緝令,再至所謂「資金帳戶清查網站」輸入銀行卡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以做清查,後來還有自稱檢察長的透過「微信」與伊聯繫,讓伊再以相同方式清查資金等語(參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偵查卷一第94至97頁),是依證人乙○前開證述,已難認其係接收對不特定公眾發布之群呼後回撥電話而遭詐騙,卷內亦查無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係與何網路流分工集團、跨境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集團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得認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為本件犯行,是起訴意旨尚乏所據,容有未洽,自不足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尚有未合,業據前述,惟此僅為加重條件之增減,乃屬單純一罪,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4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及同案被告黃郁明、趙庶翔、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林秉儀、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另案被告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少年曾○威、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老闆」及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小賴」、「阿發」之成年人等人加入前開詐欺集團時間雖有先後,且分別係擔任提領詐騙款項、指揮並彙集贓款之工作,業據前述,渠等未必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被告及前開成員間於渠等各自加入之時起,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既共同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即與上揭參與此部分行騙分工之同案被告黃郁明、趙庶翔、蔡政宏、莊侑龍、陳浩雲、林秉儀、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另案被告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少年曾○威、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老闆」及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小賴」、「阿發」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因與少年曾○威共為前開犯行,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惟被告為85年10月22日生,於為前開犯行時尚未滿20歲,非屬成年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參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卷一第53頁),自不符該條加重其刑之要件,起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多次提領詐騙款項之情事,惟其係與其他共同正犯基於共同對被害人乙○詐騙之犯意聯絡,而分擔部分行為,應就全部詐騙行為共同負責,則其共同正犯因係共同本於一個對被害人詐騙之單一犯意,透過彼此分工,達成共同向被害人乙○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整體評價為一個接續行為,而論以一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
(五)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惟年輕體健,理應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騙集團,雖非擔任直接撥打電話出言詐騙被害人乙○及不詳被害人之工作,然出面提款或轉匯款項仍屬渠等所屬詐騙集團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值非難,且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係以集團性分工方式,隨機向不特定人行騙,所為非唯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亦危害社會善良秩序與風氣甚鉅,並嚴重傷害我國國際形象;又本件被害人乙○,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詐欺金額高達人民幣1897萬元,被告行為所生危害非輕;是被告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而甘為詐欺集團之羽翼,量刑實不宜輕縱,否則勢將無從發揮警惕教化之效果;再衡以被告實際提領金額、於集團內階層及分工角色、所取得報酬數額、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沒收:
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為同案被告黃宥琋所有用以與同案被告張裕昌聯繫取款事宜所用,為共犯即同案被告黃宥琋所有供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另同案被告林秉儀於105年7月25日另案為警逮捕時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該自稱「楊老闆」之人交予同案被告林秉儀聯繫使用,為共犯即自稱「楊老闆」之人所有供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加入前開詐欺集團已經獲得20萬元報酬,之後伊另透過臺中友人去賺外快,並找同案被告莊侑龍、陳浩雲、黃郁明一起去,臺中該次只提領1次,獲得大約3、4萬元報酬等語(參本院本案卷第94頁),則因同案被告莊侑龍、黃郁明提領前開詐騙款項時間均為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之前,被告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顯非其所稱於加入詐欺集團後另外與同案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至臺中賺取之外快,是被告參與本件詐欺集團所獲取之20萬元性質即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20、22、32所示衣物雖分別為共犯即同案被告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林秉儀所有於提領詐欺款項時所穿戴,惟卷內查無證據得認前開衣物係專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專為本案所準備,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核無沒收之必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8、9、17至19、21、23、24、
29、30所示之物,雖為共犯即如附表三編號5、6、8、9、17至19、21、23、24、29、30所示之同案被告所有或持有,惟卷內尚查無證據證明此等物品係此部分同案被告所有供為前開各該犯行所用,均與本案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起訴意旨認此此部分均屬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人民幣)
┌──┬──────────┬──────┬─────┬─────────────┐
│編號│被害人帳戶 │ 時間 │ 金額 │ 匯入帳戶 │
├──┼──────────┼──────┼─────┼─────────────┤
│1 │建設銀行帳號 │105年7月24日│4萬9990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000 │下午1時2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帳戶 ├──────┼─────┼─────────────┤
│2 │ │105年7月24日│4萬9999元 │路占輝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 │ │105年7月24日│4萬9998元 │張洋洋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 │ │105年7月24日│4萬9997元 │楊文斌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 │ │105年7月24日│4萬9996元 │郭永平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 │ │105年7月24日│4萬9995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 │ │105年7月24日│4萬9994元 │路占輝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 │ │105年7月24日│4萬9993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 │ │105年7月24日│4萬9992元 │張洋洋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 │ │105年7月24日│3萬0001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 │ │105年8月2日 │5萬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5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2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蒙召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8時5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3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8時5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4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8時5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5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類淑強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6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7 │ │105年8月11日│3400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8 │北京銀行帳號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姜波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 │上午11時56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帳戶 ├──────┼─────┼─────────────┤
│19 │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邱子均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2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0 │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王茂軍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7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1 │ │105年7月24日│19萬9998元│姜波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18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2 │ │105年7月24日│19萬9995元│謝安妮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24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3 │ │105年7月25日│11萬6000元│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7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4 │ │105年7月25日│10萬1000元│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下午2時53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5 │ │105年7月25日│2萬3200元 │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某時許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6 │ │105年7月29日│20萬元 │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8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7 │ │105年7月29日│19萬2500元│張卉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12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8 │ │105年7月29日│15萬元 │陳正武所有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16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9 │中國銀行帳號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000 │下午3時5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帳戶 ├──────┼─────┼─────────────┤
│30 │ │105年7月24日│15萬元 │謝歡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3時5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1 │ │105年7月24日│15萬元 │唐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3時5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2 │ │105年7月24日│7萬6000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3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4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楊進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5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6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楊中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7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唐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8 │ │105年8月2日 │7萬7600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4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9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張洪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3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0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3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1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3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2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張洪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4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3 │ │105年8月15日│4200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4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4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5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南文凱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6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張臣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7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賈高峰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8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田立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0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付玉翠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1 │ │105年8月19日│5萬元 │付玉翠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2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2 │ │105年8月19日│5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2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3 │ │105年8月19日│5萬元 │張臣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4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張洪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5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曹蒙蒙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6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7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8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崔秋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9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0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王麗珍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1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姚春蘭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2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陳行道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3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莫康文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4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黃雅琴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5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夏蘭英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6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夏彩玲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7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楊敏海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8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樊林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9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劉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0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王麗珍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1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2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姚春蘭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3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陳行道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4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夏彩玲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5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劉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4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6 │ │105年8月22日│1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4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7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1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8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1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9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1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0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馬盟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1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陳旭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2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2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李建鋒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2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3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2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4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5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羅孝剛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2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6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馬盟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7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劉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3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8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3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9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班小英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3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0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毛雲飛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1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2 │ │105年8月25日│10萬元 │羅孝剛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3 │ │105年8月25日│30萬元 │趙秀蘭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4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5 │ │105年8月25日│1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6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馬盟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5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7 │ │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陳紅亮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5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8 │ │105年8月25日│4萬9999元 │王偉所有廣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9 │ │105年8月25日│4萬9912元 │房素軍所有農業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0 │ │105年8月25日│4萬9911元 │徐雅所有浦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11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1 │ │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 │李兆慶所有招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12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2 │ │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 │孟迪所有浦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16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3 │ │105年8月25日│4萬9913元 │王偉所有廣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4 │ │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 │房素軍所有農業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2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5 │ │105年8月25日│4萬9999元 │李兆慶所有招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27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6 │ │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 │張宇所有浦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29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7 │ │105年8月25日│4萬9811元 │徐雅所有浦發銀行帳號 │
│ │ │下午7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8 │ │105年8月26日│4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9 │ │105年8月26日│4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0 │ │105年8月26日│40萬元 │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1 │ │105年8月26日│4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2 │ │105年8月26日│30萬元 │豆朝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3 │ │105年8月26日│30萬元 │周阿莉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4 │ │105年8月26日│30萬元 │周阿莉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5 │ │105年8月26日│3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6 │ │105年8月26日│3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7 │ │105年8月26日│40萬元 │崔秋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8 │ │105年8月26日│20萬元 │羅孝剛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9 │ │105年8月26日│20萬元 │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20 │ │105年8月26日│20萬元 │崔秋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凌晨1時3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合計1897萬2993元(起訴書誤載1894萬元) │
└────────────────────────────────────────┘
附表二:甲○○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時間 │ 地點 │ 銀聯卡號 │ 金額 │ATM監視器翻拍畫面 │
│號│ │ │ │ │ │
├─┼────────┼─────────┼──────────┼─────┼─────────┤
│1 │105年8月11日上午│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0000000000000000000 │3萬8000元 │106年度少連偵字第 │
│ │9時0分9秒許至9時│40、42號「統一便利├──────────┼─────┤53號偵查卷第160至 │
│ │3分37秒許 │商店思源店」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7000元 │161頁 │
├─┴────────┴─────────┴──────────┴─────┴─────────┤
│ 合計7萬5000元 │
└───────────────────────────────────────────────┘
附表三:(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扣案時間 │ 扣案物 │所有人│
│號├────────┤ │持有人│
│ │ 扣案地點 │ │ │
├─┼────────┼─────────────────────────────┼───┤
│1 │105年11月30日上 │衣服1件 │黃宥琋│
├─┤午9時5分許 ├─────────────────────────────┤ │
│2 │ │短褲1件 │ │
├─┼────────┼─────────────────────────────┤ │
│3 │臺中市大里區新興│帽子1頂 │ │
├─┤路108之3號 ├─────────────────────────────┤ │
│4 │ │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不詳門號SIM卡1張) │ │
├─┼────────┼─────────────────────────────┼───┤
│5 │105年11月30日上 │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馮景鉦│
│ │午11時30分許 │ │ │
│ ├────────┤ │ │
│ │臺南市東山區大容│ │ │
│ │里大庄39號之2 │ │ │
├─┼────────┼─────────────────────────────┼───┤
│6 │105年11月30日上 │電話卡4張 │陳德軒│
├─┤午11時許 ├─────────────────────────────┤ │
│7 ├────────┤存款單3張 │ │
├─┤彰化縣花壇鄉金墩├─────────────────────────────┤ │
│8 │街181巷7號 │記帳單1張 │ │
├─┤ ├─────────────────────────────┤ │
│9 │ │金項鍊1條 │ │
├─┤ ├─────────────────────────────┤ │
│10│ │現金1萬元(含寫有「彰化銀行陳湘筑0000-0000-0000-00」紙條)│ │
├─┤ ├─────────────────────────────┤ │
│11│ │現金8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林明威0000-0000-0000」紙條) │ │
├─┤ ├─────────────────────────────┤ │
│12│ │現金7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蘇子豪0000-0000-0000」紙條) │ │
├─┤ ├─────────────────────────────┤ │
│13│ │現金14萬元(含寫有「台新陳芊蓁0000-0000-0000-00」紙條) │ │
├─┤ ├─────────────────────────────┤ │
│14│ │現金23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周建宏0000-0000-0000」紙條) │ │
├─┤ ├─────────────────────────────┤ │
│15│ │現金30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陳均佩0000-0000-0000」紙條) │ │
├─┤ ├─────────────────────────────┤ │
│16│ │現金24萬5800元 │ │
├─┤ ├─────────────────────────────┤ │
│17│ │現金1500元 │ │
├─┤ ├─────────────────────────────┤ │
│18│ │現金6萬7000元 │ │
├─┤ ├─────────────────────────────┤ │
│19│ │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20│ │POLO衫1件 │ │
├─┤ ├─────────────────────────────┤ │
│2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變價】 │ │
├─┼────────┼─────────────────────────────┼───┤
│22│105年11月30日晚 │短袖黃上衣1件 │廖修立│
├─┤間9時50分許 ├─────────────────────────────┤ │
│23├────────┤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雲林縣斗南鎮新生│ │ │
│ │三路519巷11號1樓│ │ │
├─┼────────┼─────────────────────────────┼───┤
│24│106年1月10日晚間│港幣4萬5000元 │蔡政宏│
├─┤11時30分許 ├─────────────────────────────┤ │
│25├────────┤ASUS筆記型電腦1臺(含背包袋1個、滑鼠1個) │ │
├─┤臺北市武昌街1段 ├─────────────────────────────┤ │
│26│69號2樓 │太陽城集團貴賓會匯款收據4張 │ │
├─┤ ├─────────────────────────────┤ │
│27│ │iPhone銀色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H號網卡1張) │ │
├─┤ ├─────────────────────────────┤ │
│28│ │iPhone金色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H號網卡1張) │ │
├─┼────────┼─────────────────────────────┼───┤
│29│106年1月24日晚間│iPhone7黑色行動電話1支 │李展丞│
│ │11時30分許 │ │ │
├─┼────────┼─────────────────────────────┤ │
│30│彰化縣福興鄉福三│iPhone6S玫瑰金色行動電話1支 │ │
│ │路3段498號 │ │ │
├─┼────────┼─────────────────────────────┼───┤
│31│106年1月11日 │自動繳交犯罪所得3萬5000元 │黃宥琋│
├─┼────────┼─────────────────────────────┼───┤
│32│105年11月30日上 │黑色上衣1件 │林秉儀│
│ │午9時30分許 │ │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長安│ │ │
│ │街285巷21弄1號8 │ │ │
│ │樓加蓋 │ │ │
├─┼────────┼─────────────────────────────┤ │
│33│105年7月25日下午│行動電話壹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 │ │
│ │1時30分許 │ │ │
│ ├────────┤ │ │
│ │新竹市東區建中一│ │ │
│ │路2號「萊爾富便 │ │ │
│ │利商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