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子旻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5669號、本院原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2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子旻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內應每參個月至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場所採集尿液送毒品鑑驗壹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4行「6月15日7、8時許」之記載,應補充記載為「6 月15日19、20時許」,第8行、第19行及起訴書附表編號4至13內含毒品成分欄及毒品純質淨重欄內「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卡西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所謂持有毒品,乃將毒品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狀態之行為,具有繼續犯之性質,為單純一罪。如行為人同時持有數種不同品項之第三級毒品,只要係基於「單一持有犯意」、「單一持有行為」及「侵害同一法益」,即應僅構成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單純一罪。本件被告王子旻係同時持有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及2罐、附表編號4 至13所示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共10包、編號14至33所示內含第三級毒品2-(3-甲氧基苯基)-2- 乙胺環己酮、3,4-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及微量愷他命之毒咖啡包共20包,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實現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單純一罪,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甚鉅,卻仍持有相當數量之第三級毒品,破壞社會秩序,影響個人身心健康,行為有所不當,惟念其持有毒品尚未流入社會,亦未查獲其持以更犯他罪,所生危害尚在可控制範圍內,且犯後坦認所犯,態度尚可,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時間、數量,兼衡其前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大學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37 號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10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涉犯本案罪行,並已於犯後坦承犯行甚有悔意,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故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4年,以啟自新。茲為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促使其確實杜絕毒品,本院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尚應採取適當之輔導措施,以確實輔導被告改過、避免再犯,爰斟酌其犯罪情節,併依同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每3個月至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場所採集尿液送毒品鑑驗乙次,以資惕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核先敘明。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38號、98年度臺上字第6117號、96年度臺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屬違禁物。販賣愷他命或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被查獲,其所販賣或持有之愷他命,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4月19日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2-(3-甲氧基苯基)-2-乙胺環己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等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2 份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係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罐子及包裝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罐內及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第三級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爰併予宣告沒收。至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於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另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雖為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75號、98年度臺上字第1765號、99年度臺上字第439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為警查獲後,雖於警詢、偵訊時供陳其毒品來源是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阿曼王國」夜店前,向綽號「阿狗」之男子購買(見偵卷第11頁反面、第69頁反面、第107 頁反面),惟被告並未提供上開「阿狗」男子之真實姓名年籍、聯絡電話等資料供檢、警追查,是被告就指認上手部分,尚無主動供出毒品之來源,促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之情形,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5669號
被 告 王子旻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鎮○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子旻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列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
6月15日7、8時許,在臺中市○○區市○○○路000號「阿曼
王國夜店」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狗」之成年
男子,以新臺幣1萬元之價格購買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及2罐、附表編號
4至13所示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卡西酮之毒咖啡包共10
包、編號14至33所示內含第三級毒品2-( 3-甲氧基苯基)-2-
乙胺環己酮、3, 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及微量愷他命
之毒咖啡包共20包,而自斯時起持有之。嗣其於翌(16)日
3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
○區○○路00號前,見前方有巡邏員警,因恐其持有上開毒
品遭警查獲,乃將擺放於前揭自小客車內之上開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及毒咖啡包等物拋出車外,旋為警見狀攔檢盤查,當
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及2罐(
純質淨重合計28.3524公克)、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毒咖
啡包共10包(內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卡西酮,純質淨重
合計2.2679公克)、如附表編號14至33所示之毒咖啡包共20
包(內均含第三級毒品2-(3-甲氧基苯基)-2-乙胺環己酮,
純質淨重合計0.5081公克;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合計4.3080公克;微量愷他命,因純度低於1%,
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子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咖啡包等物、
員警黃暉閔出具之職務報告、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被告之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寮
鑑字第1050600606、0000000000號)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及2罐、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
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卡西酮之毒咖啡包共10包、如附表
編號14至33所示內含第三級毒品2-( 3-甲氧基苯基)-2-乙胺
環己酮、3, 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及微量愷他命之毒
咖啡包共20包,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宣告沒收之。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犯同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之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罪嫌。惟查:被告所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均未檢出第二級毒品成
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在卷可稽。又報告機關雖查獲被告持
有如附表所示內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扣案物,然報告機關並
未同時查獲其他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相關證物,如帳冊、大量
夾鍊袋、分裝杓等物足資佐證,且亦未有他人指述被告有何
販賣毒品,或與販賣毒品相關通聯紀錄,是被告持有如附表
所示之扣案物之目的是否係基於販賣之意圖,尚非無疑。而
參酌一般人持有毒品之原因不一,舉凡因意圖販賣營利而持
有,或為圖轉讓而持有,或因單純供己施用而購入持有,皆
有可能;且被告遭查獲後經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愷他命項目陽性反應,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委託
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編號表(代號:I105207)銓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參,是
被告於採尿前確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被告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簽分偵辦),應可認被告
確實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習慣,是被告因有施用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之需求而遭報告機關查獲身上持有第三級毒品
,尚與社會常情並無相左,自難僅憑被告持有扣案愷他命重
量略多,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販賣之意圖,核其所為,尚與
該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構成要件有
間。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為同一之基本
社會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檢 察 官 戚瑛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怡安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檢品編號 │檢品外觀 │數量 │內含毒品成分 │送驗數量 │驗餘淨重 │毒品純質淨重 │
├──┼─────┼──────────┼───┼─────────┼────────┼────────┼────────┤
│ 1 │B0000000 │白色結晶 │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淨重23.9893公克 │淨重23.9616公克 │愷他命: │
├──┼─────┼──────────┼───┼─────────┼────────┼────────┤合計28.3524公克 │
│ 2 │B0000000 │透明塑膠瓶罐 │1罐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淨重8.3926公克 │淨重8.3788公克 │ │
│ │ │(內含白色結晶) │ │ │ │ │ │
├──┼─────┼──────────┼───┼─────────┼────────┼────────┤ │
│ 3 │B0000000 │透明塑膠瓶罐 │1罐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淨重3.3264公克 │淨重3.3188公克 │ │
│ │ │(內含白色結晶) │ │ │ │ │ │
├──┼─────┼──────────┼───┼─────────┼────────┼────────┼────────┤
│ 4 │B0000000 │標示qp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4.0954公克 │淨重1.7300公克 │4-甲基甲卡西酮:│
│ │ │(內含潮解黑色塊狀)│ │4-甲基甲卡西酮 │ │ │合計2.2679公克 │
├──┼─────┼──────────┼───┼─────────┼────────┼────────┤ │
│ 5 │B0000000 │標示qp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3.7188公克 │淨重1.6085公克 │ │
│ │ │(內含潮解黑色塊狀)│ │4-甲基甲卡西酮 │ │ │ │
├──┼─────┼──────────┼───┼─────────┼────────┼────────┤ │
│ 6 │B0000000 │標示qp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3.7139公克 │淨重1.2718公克 │ │
│ │ │(內含潮解黑色塊狀)│ │4-甲基甲卡西酮 │ │ │ │
├──┼─────┼──────────┼───┼─────────┼────────┼────────┤ │
│ 7 │B0000000 │標示qp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3.1660公克 │淨重1.0776公克 │ │
│ │ │(內含潮解黑色塊狀)│ │4-甲基甲卡西酮 │ │ │ │
├──┼─────┼──────────┼───┼─────────┼────────┼────────┤ │
│ 8 │B0000000 │標示qp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4.4879公克 │淨重2.3321公克 │ │
│ │ │(內含潮解黑色塊狀)│ │4-甲基甲卡西酮 │ │ │ │
├──┼─────┼──────────┼───┼─────────┼────────┼────────┤ │
│ 9 │B0000000 │標示qp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3.8419公克 │淨重1.8976公克 │ │
│ │ │(內含潮解黑色塊狀)│ │4-甲基甲卡西酮 │ │ │ │
├──┼─────┼──────────┼───┼─────────┼────────┼────────┤ │
│ 10 │B0000000 │標示qp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3.1933公克 │淨重1.2046公克 │ │
│ │ │(內含潮解黑色塊狀)│ │4-甲基甲卡西酮 │ │ │ │
├──┼─────┼──────────┼───┼─────────┼────────┼────────┤ │
│ 11 │B0000000 │標示qp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2.9170公克 │淨重1.1347公克 │ │
│ │ │(內含潮解黑色塊狀)│ │4-甲基甲卡西酮 │ │ │ │
├──┼─────┼──────────┼───┼─────────┼────────┼────────┤ │
│ 12 │B0000000 │標示qp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3.6104公克 │淨重1.6845公克 │ │
│ │ │(內含潮解黑色塊狀)│ │4-甲基甲卡西酮 │ │ │ │
├──┼─────┼──────────┼───┼─────────┼────────┼────────┤ │
│ 13 │B0000000 │標示qp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3.8292公克 │淨重1.8477公克 │ │
│ │ │(內含潮解黑色塊狀)│ │4-甲基甲卡西酮 │ │ │ │
├──┼─────┼──────────┼───┼─────────┼────────┼────────┼────────┤
│ 14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5456公克 │淨重0.2945公克 │?2-( 3-甲氧基苯│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基)-2-乙胺環己│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酮,純質淨重合│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計0.5081公克。│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3, 4-亞甲基雙 │
├──┼─────┼──────────┼───┼─────────┼────────┼────────┤ 氧- N-乙基卡西│
│ 15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7926公克 │淨重0.7107公克 │ 酮,純質淨重合│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計4.3080公克。│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微量愷他命,因│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純度低於1%,不│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計算毒品之純質│
├──┼─────┼──────────┼───┼─────────┼────────┼────────┤ 淨重。 │
│ 16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0.9697公克 │淨重0.1406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 │
│ 17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0.6714公克 │淨重0.1326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 │
│ 18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1015公克 │淨重0.0882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 │
│ 19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0693公克 │淨重0.2361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 │
│ 20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0930公克 │淨重0.2770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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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2891公克 │淨重0.3923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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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3392公克 │淨重0.5654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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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3164公克 │淨重0.4452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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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1859公克 │淨重0.2825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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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0025公克 │淨重0.2215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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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1409公克 │淨重0.3244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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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0904公克 │淨重0.2239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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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0.9903公克 │淨重0.2159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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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0124公克 │淨重0.2574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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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0.6608公克 │淨重0.0510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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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0.8734公克 │淨重0.1897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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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1.1597公克 │淨重0.2609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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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B0000000 │標示XR金色鋁箔包裝 │1包 │第三級毒品 │淨重0.7880公克 │淨重0.0719公克 │ │
│ │ │(內含褐色粉末) │ │2-( 3-甲氧基苯基) │ │ │ │
│ │ │ │ │-2-乙胺環己酮、3,4│ │ │ │
│ │ │ │ │-亞甲基雙氧-N-乙基│ │ │ │
│ │ │ │ │卡西酮、微量愷他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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