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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判決有同等效力;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102 年度台非字第43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本院105 年度中簡字第160 號案件,雖係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惟該部分業與受刑人另犯之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225 號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8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803號裁定書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就附表編號5 部分,係重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駁回。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均係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就此部分並無管轄權,是就附表編號1 至4 部分,亦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10日          │103年3月12日、        │103年3月21日          │
│            │                      │103年3月14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 │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 │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 │
│            │、103年度偵字第1894、 │、103年度偵字第1894、 │、103年度偵字第1894、 │
│            │2011、2246、2476、2477│2011、2246、2476、2477│2011、2246、2476、2477│
│            │、2506、2507號        │、2506、2507號        │、2506、2507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6年度上易字第62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
│備        註│編號1-4: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5次)          │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5日、         │104年9月18日          │                      │
│            │103年3月11日、        │                      │                      │
│            │103年3月19日、        │                      │                      │
│            │103年3月24日(2次)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 │104年度偵字第24665號  │                      │
│            │、103年度偵字第1894、 │                      │                      │
│            │2011、2246、2476、2477│                      │                      │
│            │、2506、2507號        │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判決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160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          │105年3月8日           │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判決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160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8月31日          │105年4月6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
│備        註│編號1-4:經臺灣高等法 │                      │                      │
│            │院107年度聲字第656號裁│                      │                      │
│            │定定應執行刑3年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8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