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秉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秉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秉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 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紀秉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7月12日 │106年9月16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5038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019號 │106年度易字第4641號 │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2月7日 │107年2月22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019號 │106年度易字第4641號 │ │ │決├───┼────────────┼────────────┼────────────┤ │ │判 決│107年1月2日 │107年3月19日 │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是 │ │ │科罰金、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7年度執字第3558號 │107年度執字第6861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