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5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5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姚美琴
高志嘉
蘇美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姚美琴與高中平為夫妻,被告高志嘉、高丹妮為2人之子女,被告蘇美玲與高中立為夫妻,被告姚美琴與被告蘇美玲為妯娌,被告姚美琴、被告高志嘉、高中平、高丹妮等人於民國106年10月8日晚間6時許,至高淑娟(高中平之胞妹)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1住處,找高崇華(高中平父親)、高林絨(高中平母親),欲向高崇華、高林絨說明高中平通姦事由及高中平之前向高中立購買保養品欲退費等事情。被告姚美琴向高崇華、高林絨說明前開事情時,被告蘇美玲即在旁邊插嘴表示沒有保養品的事情。(一)被告蘇美玲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以「破麻」、「瘋女人」、「妳說三小」等語,辱罵被告姚美琴,足以貶損被告姚美琴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二)被告姚美琴心生不滿,即站起身掌摑被告蘇美玲,被告姚美琴基於傷害犯意,被告蘇美玲基於傷害、毀棄損壞犯意,雙方互相拉扯頭髮並扭打,致被告姚美琴眼鏡遭損壞、項鍊斷成3截。被告高志嘉見狀,亦基於傷害犯意,由後攻擊被告蘇美玲之後腦杓,致被告蘇美玲受有右側肩膀挫外傷合併瘀腫傷、頭皮鈍傷、腦震盪,未伴有意識喪失等傷害;被告姚美琴則受有頭部挫傷等傷害。
(三)被告高志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辱罵被告蘇美玲為「雞」、「妳女兒是小三」等語,並作勢拉褲子拉鍊,要掏出生殖器,對被告蘇美玲說「給你吸」、「給你爽」等語,足以貶損被告蘇美玲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蘇美玲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姚美琴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被告高志嘉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同法第307條規定,依同法第303條所為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告訴人姚美琴告訴被告蘇美玲傷害、公然侮辱、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蘇美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287條、第314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告訴人蘇美玲告訴被告姚美琴傷害案件、被告高志嘉傷害、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姚美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高志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287條、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蘇美玲、姚美琴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分別具狀對被告姚美琴、高志嘉、蘇美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