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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許慧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明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明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明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判決駁回上訴,復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餘罪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慧珍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5次)               │(7次)               │                    │
├──────┼──────────┼──────────┼──────────┤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3日、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2月5日        │
│            │106年12月4日(4次)   │106年11月22至23日、 │                    │
│            │                    │106年11月23日、     │                    │
│            │                    │106年11月25日(2次)、│                    │
│            │                    │106年12月2日(2次)   │                    │
├──────┼──────────┼──────────┼──────────┤
│偵查(自訴)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關年度案號  │第1536、3117號      │第1667、4933號      │第14029、21428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                    │                    │                    │
│事├────┼──────────┼──────────┼──────────┤
│實│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28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3月26日        │108年3月5日         │108年4月17日        │
│  │        │                    │                    │                    │
├─┼────┼──────────┼──────────┼──────────┤
│確│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                    │                    │                    │
│判├────┼──────────┼──────────┼──────────┤
│決│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28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  │        │                    │                    │                    │
│  ├────┼──────────┼──────────┼──────────┤
│  │判決確定│107年4月30日        │108年4月15日        │108年5月10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 │
│            │字第1060號          │字第921號           │字第3313號          │
│            ├──────────┼──────────┼──────────┤
│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編號3至編號4,業經本│
│            │以107年度訴字第228號│以107年度訴字第1122 │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2│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1年6月確定          │刑1年8月確定        │徒刑1年2月確定      │
│            │                    │                    │                    │
│            │                    │                    │                    │
└──────┴──────────┴──────────┴──────────┘
┌──────┬──────────┬──────────┬──────────┐
│編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罪名        │詐欺                │詐欺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5日        │106年12月1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                    │
│關年度案號  │第14029、21428號    │偵字第473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108年度訴字第663號  │                    │
│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8年4月17日        │108年5月14日        │                    │
│  │        │                    │                    │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99 │108年度訴字第663號  │                    │
│  │        │號                  │                    │                    │
│  ├────┼──────────┼──────────┼──────────┤
│  │判決確定│109年5月28日        │108年6月17日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            │字第3313號          │第11141號           │                    │
│            ├──────────┤                    │                    │
│            │編號3至編號4,業經本│                    │                    │
│            │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2│                    │                    │
│            │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1年2月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0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