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明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明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明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判決駁回上訴,復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餘罪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5次) │(7次) │ │ ├──────┼──────────┼──────────┼──────────┤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3日、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2月5日 │ │ │106年12月4日(4次) │106年11月22至23日、 │ │ │ │ │106年11月23日、 │ │ │ │ │106年11月25日(2次)、│ │ │ │ │106年12月2日(2次) │ │ ├──────┼──────────┼──────────┼──────────┤ │偵查(自訴)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關年度案號 │第1536、3117號 │第1667、4933號 │第14029、21428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 │ │ │ │事├────┼──────────┼──────────┼──────────┤ │實│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28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3月26日 │108年3月5日 │108年4月17日 │ │ │ │ │ │ │ ├─┼────┼──────────┼──────────┼──────────┤ │確│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 │ │ │ │判├────┼──────────┼──────────┼──────────┤ │決│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28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 │ │ │ │ │ │ ├────┼──────────┼──────────┼──────────┤ │ │判決確定│107年4月30日 │108年4月15日 │108年5月10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 │ │ │字第1060號 │字第921號 │字第3313號 │ │ ├──────────┼──────────┼──────────┤ │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編號3至編號4,業經本│ │ │以107年度訴字第228號│以107年度訴字第1122 │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2│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1年6月確定 │刑1年8月確定 │徒刑1年2月確定 │ │ │ │ │ │ │ │ │ │ │ └──────┴──────────┴──────────┴──────────┘ ┌──────┬──────────┬──────────┬──────────┐ │編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罪名 │詐欺 │詐欺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5日 │106年12月1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 │ │關年度案號 │第14029、21428號 │偵字第473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108年度訴字第663號 │ │ │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8年4月17日 │108年5月14日 │ │ │ │ │ │ │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99 │108年度訴字第663號 │ │ │ │ │號 │ │ │ │ ├────┼──────────┼──────────┼──────────┤ │ │判決確定│109年5月28日 │108年6月17日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 │字第3313號 │第11141號 │ │ │ ├──────────┤ │ │ │ │編號3至編號4,業經本│ │ │ │ │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2│ │ │ │ │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1年2月確定 │ │ │ └──────┴──────────┴──────────┴──────────┘